二、多元主体结构呼唤拓展
行政组织法调整范围
政府治理对一元化主体管理的变革,使社会公共组织、企业、公民都成为治理主体,建立起了多元治理主体结构,必然要求改变以“政府—相对人”二元关系结构为制度基点的传统行政组织法。首先,行政组织法必须关注政府内在维度变革,实现行政体制改革法定、政府权力和职能配置法定。其次,政府主导的权责法定。在政府治理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自生秩序、社会自治之间的关系,就必须依法明确政府职能范围、合作治理事项类型、政府主导权限及其责任、归责原则。再有,行政组织法必须对社会公共组织、企业和公民承担公共事务的行为予以规范,明确多元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力来源,为多元主体的作用施展提供合法性依据,以及设定相应的责任规范。因此,行政组织法必须突破“政府—相对人”的制度设计拘囿,建构以网络化多元主体结构为基础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