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行政法中监督与救济制度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权错误行使和保护个人权利。在任务导向和结果最优的政府治理新模式中,监督与救济制度的功能不应再拘囿于事后给付救济,而应当具有能动性、多元化,发挥促进行政任务最优化完成的法治保障与支撑功能,因此必须对监督行政和行政救济的制度结构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