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行政法对混合性治理关系的监督与救济困境

第四节 传统行政法对混合性治理关系的监督与救济困境

行政救济法在广义上包括监督行政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内容,其中监督行政的客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而权利救济则是行政相对人请求有权限的机关矫正公权力的不当或者违法行使,并对遭受权力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补救。它是一种以公私对立为基础的监督与救济模式。伴随政府治理变革深入,行政的主体和方式日渐多元多样,特别在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公私协商合作模式中,公法、私法、软法性规则交融,公、私行为交织,使得治理关系表现出混合性、复合性特征,导致单纯以公法关系为基础的行政救济法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