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要旨及其局限性

一、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要旨及其局限性

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functionalism)是功能主义在20世纪中期的重要发展,其中集大成者是美国现代社会学奠基者塔尔克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帕森斯认为,社会是由相互关联的结构组成的系统,社会系统的存续以各个结构的功能性作用为前提,社会的整体稳定依靠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发挥,且在结构发生变化时,结构的自我整合可以促进系统趋向新的稳定。[1]帕森斯理论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不仅推动了古典社会学迈向现代和新功能主义[2],而且通过对罗斯福政府“新政”和纳粹德国极权主义的深刻剖析和反思,提出了在结构化秩序机制下稳定、渐进改革社会的理论构想[3],这对正处于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系统性革新具有指导意义。

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研究始于分析人的行为,目的是揭示人的行为不仅是个体的理性追求,还受到指导性规范和理念的约束,这一规范是由行动者促成又受之指导自己选择的共同价值系统[4],即社会行为规范[5]。为论证该观点,帕森斯在评述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帕累托(Vilfredo Pareto)、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韦伯(Max Weber)等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单位行动”是行动的最小单位,它由目的、手段、条件和支配“手段—目的关系” 规范的具体成分组成。[6]社会行为规范确定个体行动的方向,行动者是在规范预先设定的目的和手段中作出行动选择,否则行动虽然能实现个人的目标,但会因违反规范,成为没有价值的越轨行为或异常行为,而受到社会的制约或者惩罚。这种唯意愿主义行动理论的分析重点是透过单位行动和各单位行动之间关系来理解复杂、有机的行动体系,但受之约束,帕森斯在后来的研究中不断削弱了行动的地位,进而转向结构主义。[7]在个体选择行动过程中,帕森斯认为行动者的选择会受到“模式变量”的结构性限制,它包括五种两难选择的变量,即情感与情感中立、自我取向与集体取向、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先赋/身份与成就/成绩、扩散性与专门性。借助模式变量,帕森斯说明了结构必备项通过具体社会安排对现实社会的形塑方式,指出亲属关系、分层、国家、宗教是所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结构性安排。[8]

至此所述,帕森斯的结构主义论点是,结构是限制行动者的选择方式,但不决定行动者的选择。基于此,帕森斯提出了行动空间的维度,且将之与模式变量整合起来,认为在每一限定空间中必须有相当数量的行动者,个体行动者的行为要受行动空间的维度限制,而不再仅是选择的问题。结构成为社会系统的前提,单位行动被组织成有机的行动系统,要保持系统的均衡和持续存在,组成部分必须履行特定的功能,这些必备功能又会约束社会安排,因此帕森斯的结构主义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根据功能是关系到系统维持还是目标状态选择、是在系统内部还是外部得到满足这两对二分法的交叉分类,帕森斯提出了分析社会系统动态平衡的AGIL功能关系图式,其中:A(Adaption)是“适应”,即一个系统从外部环境获得可支配的资源和手段;G(Goal-attainment)是“达鹄”,即系统确立目标及其主次关系,且配置资源达成目标;I(Integration)是“整合”,即维持系统各单元之间的协调有序,防止系统内部的冲突与障碍;L(Latent pattern-maintenance and tension-management)是“模式维持和张力调控”,即系统维持自身独特性和共同价值体系的模式。[9]AGIL图式是纵横拓展、多层分化的立体分析框架,其中纵向分化上可对社会系统的各子系统进行分析,横向交换上可分析各子系统的双向互动关系。[10]简言之,结构功能主义的逻辑进路是将结构概念置于功能概念之上,不同单位结构(子系统)在系统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结构的本质是规范、规则、秩序,价值取向是系统建构和重构的维续力量,是社会秩序形成的条件。[11]

作为方法论,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有其局限性:一是帕森斯的理论过于强调以“主流(正统)共识”“共同价值”整合系统内部结构,过分重视社会系统的政治意义,为稳固统治形态作辩护,以期建构社会互动的安定状态,维系社会系统的稳定,而忽视了社会内部不可避免的冲突和不平等。二是帕森斯的理论建立在分析和批判欧洲古典社会学理论之上,通过否定前者来肯定自己的理论,具有明显的个人主观倾向。三是帕森斯的理论带有目的论色彩,在运用其制造的眼花缭乱的概念分析真实生活的行动时,这些分析往往像是在卖弄零乱的术语[12],缺乏经验层次上的可操作性[13]

为克服上述局限,提高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这里将注重联系行政法的具体规范和运行机制来讨论,并将同类别的个体归类化为特定法律术语,作为结构功能主义的“单位行动”[14],在法治界域中分析行政法系统内部结构的各自功能定位。就正向价值而言,结构功能主义是契合我国当前行政法体系革新需要的针对性分析方法。首先,该分析框架的政治性与行政法性质相适应。作为公法,行政法是涉及国家机构设置和行政权行使的法律,调整的是具有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行政法领域的争论实质是政治论争的延续。[15]其次,结构功能主义的系统方法有益于行政法体系渐进、有序的革新。行政法体系是社会体系的子系统,是由一定的规范和价值引导运行、不同单位结构组成的系统。法律是社会秩序规则,行政法体系革新要尽量减少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而结构功能主义的目的就是在确保社会安定的前提下改良社会。再有,结构功能主义的功能导向有助于建构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功能是理解所有生命机体的中心概念,社会体系是开放性的体系,社会系统是具有整体功能的内部组织体系。[16]在功能导向下,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将从“行政法是什么”转向“行政法能够做什么”,关注行政法与公共行政的互动关系,这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