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作原则、回避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配套规定
部门规章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各地规定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鉴定程序)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