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非法用工伤亡处理技巧
2025年09月26日
第五讲 非法用工伤亡处理技巧
一、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非法用工的类型
1.应办未办证。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3.使用童工。
三、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实体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存在明显不足。不足之处在于对程序问题未做规定,没有明确索赔的路径。
单位非法用工,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走劳动仲裁路径,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未做具体、详尽、可操作性的规定。那么,实务中怎么操作?
围绕着这个问题,各地做了有益的探索。归纳起来,最切实可行的路径可以这样。
1.以工伤认定提出申请;
2.依法通知单位举证。单位向工伤认定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以证实单位主体的适格性。如营业执照、登记备案手续;职工年龄的相关证据;
3.工伤认定机关审核,如单位适格,走工伤认定程序;如不适格,出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中确认几项:(1)劳动关系不存在;(2)认定职工在该单位受到伤害的事实;(3)告知单位和职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职工可依此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5.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借此,建议国家机关尽快研究制定详尽的规定。在规定出台以前,上述程序基本能解决非法用工单位职工的索赔问题。
[1]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已整合到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