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链接
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配套规定
各地规定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七条 (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