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工伤待遇落实的“终极法宝”
工伤存在多重痛点。法律不完善是之一;执行难是之二;政策不统一是之三;职工和单位现实地位不平等是之四;索赔周期长,是之五;几难几怕是之六;……是之六;……还可罗列十几项。
作者办理的一个案例:一位小伙子给个体户开办的超市打工,骑电动车送货,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个体户很少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更不说工伤保险了。申请工伤认定了,走了仲裁、诉讼二审终审,在执行时,个体户关门,人店两空。怎么办?作者给他支了招,告诉他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这两个规定,告诉他需要准备的材料,告诉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根据需求提供了法律服务。结果还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话又说回来,作者就想:为何不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做出明确规定,便于人们方便的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还要让人们苦苦寻找呢?为什么不主动释明呢?
工伤之痛,莫过于解决过程之痛,人们称之为“二次伤痛”。
第一部分的每一个问答,隐含着工伤之痛和解决的妙招。教会读者充分利用和挖掘法律制定制度,如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保护职工权益原则、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争取利益最大化。
发生工伤、职业病,就从条例找答案,是惯性思维。费了很大力气、取到了很多证据、磨了很多舌头、做了很多工作,病案完善、调取,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确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停工留薪期确定妥当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拿到了终审判决,就等判决数额到账,左等右等等不到,找到律师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三个月,告诉没钱可执行,法院给单位上了失信名单,那种失落不言自明。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作者见到了太多太多。怎么办?
把条例翻了十遍,还是无解。这个唾手可得的终极目标变得遥不可及!有多少家庭为此绞尽脑汁?有多少人为此夜不成寐?有多少人为此祈求上苍?但结果呢?还不是两手空空?该走的路走了、该办的事办了、该花的钱花了,该想到的也想了。这种感觉,没有只有经历过和陪伴经理工伤处理的人,不会有切肤之痛。
很多咨询案件的,就从此开始!一路追随的律师无计可施,时间似乎凝固在那一刻,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能否“柳暗花明又一村”?“潘多拉盒子”能否打开?
作者安慰他们,不要气馁,作者找到答案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就隐藏在法律中。作者发现它以后,可谓欣喜若狂。将它命名为解决工伤问题的“终极秘籍”“法宝”。这个法律设计太巧妙,也太隐蔽,不是耐心、细致、专业寻的人,很难发现它的踪影。2017年最流行的一句话是:不忘初心。许多人走着走着,把当初的目的地忘在了路上,现在把初心再捡回来。怎么捡?
之所以叫它“法宝”,是因为它对工伤领域来说,是解决诸多工伤职工切肤之痛的良药,是党和国家解决民生问题的伟大壮举,是国家为工伤最终赔偿买单。请本书读者记住它、研究它。当用之则用之,不当用之则传之。请你告诉急切需求的人们。也许,你的一句话,挽救一个家庭、挽救一条生命。
这个法宝,就是《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先行支付制度,是重大、伟大的民生工程。意味着由国家为工伤买单,国家主动将工伤带来的风险先揽在自己身上。减少带来的二次伤害和家庭的返贫。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细则——《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同时,各地也有有关规定,在本书第一部分已经收录,读者可以参阅、研究。可供研读的案例有,蔡洪波与潼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630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掌握几个要点:
一、申请。(一)须提交以下材料之一: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工商营业执照查询证明;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证明;3.法院执行中止文书;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的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其生效证明;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三)申请书。申请书一般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先行支付请求事项和数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字(手印);申请时间。其中,申请人为工伤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请参见本书第一部分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