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后记
代后记
——关于创建“工伤法学”的构想和设立“工伤法”专业的倡议
工伤法学应成为一门独立的劳动法学科。为什么?
一、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在第八部分,提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最早于1994年建立。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在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十多年来,多工伤法律的研究如雨后春笋。但研究个案的多,研究规律少,至今没有一部详尽的、完备的工伤规律和法律学说的学科。
二、工伤法律应用的需要。
我国工伤案件,每年发生数以几十万计。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走的处理路径不完全相同。案件处理的需要,促进了工伤法律的进步、丰富了工伤法律的实践应用,具备催生独立学科的实践基础。
三、工伤案件处理的需要。
从接触工伤研究和实务的人员看,中国每个县市区都有工伤认定科室和专人办理工伤案件,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0多个县级单位,就有近7000人;从事劳动仲裁人员也有7000人;地市级、省级、国家机关单位从事工伤工作的也有几千人。行政复议人员约万人。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法官有万人。这样,国家机关从事工伤工作人员约5-6万人。律师中研究工伤群体大约有5万,各类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工伤的教学、科研人员少说也有3万人。无论学理研究还是应用研究,无论官方的请示、答复还是民间的各种探讨,无论各类研讨会还是书籍出版,无一不在丰富工伤这个专题的内涵.
从百度搜索“工伤”一词,显示“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36000000个”。海量的咨询、海量的信息、海量的干货、海量的专业解答。可见,案件频发,社会关注度高,社会需求量大。
因此,工伤案件的处理需求,迫切需要有专业的研究。但法律的研究恰恰没有跟上实践的需要和发展,立法层次低、技术粗糙。亟需专业理论指导社会实践。亟待整理、提炼、归纳、总结、升华;亟待系统化、理论化、体系化;亟待上升为系统的理论。理论再去指导实践。
四、工伤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工伤处理是复合型的应用。人社机关、复议机关、司法(行政、民事)、仲裁机关,很多部门需求。
工伤处理用单一的法律也是难以完成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此类人才不能一蹴而就,短期培养难以胜任。县级人社局工伤认定人员,熟悉劳动法律是必需的,要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的还要熟悉民事法律。
部门急需专业工伤人才,充实到实务工作中去。人社部门工伤处理科室和人员,有综合能力.不仅认定,还要参与复议、诉讼。工伤法律领域具有独特的特色,有独特的规律。不像其他领域,民事案件处理,掌握民法\\民诉法,刑事掌握刑法、刑诉法,基本能满足办案需要。而工伤处理,要调动几乎所有法律部门,熟练运用多个法律学科,综合能力。既有交叉,又有其独特的规律。探索其规律,实践需要、理论需要。
需求侧结构改革,就是让需求决定供给。既然有这么现实存在的国家和社会需要,有了工伤法学这门学科,就会有更多、经过专业知识熏陶和洗礼的专业人才,做工伤处理工作,岂不更完美?
专业人才的成长规律,也要求有条件的相关院校设置“工伤法”专业,以满足国家和社会之需。
可见,围绕工伤处理和工伤法律,建立一本专业学科,政治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均已具备。
因此,借十九大东风,我郑重提出建立“工伤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附:《工伤法学》基本构架
工伤法学
第一编 工伤法学总论
第一章 工伤法学概述
第一节 工伤法学概念
1.工伤的概念
2.工伤法的概念
实质意义的工伤法
形式意义的工伤法
3.工伤法学的概念
第二节 工伤法的历史沿革和各国立法与研究
第三节 工伤法学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工伤法的性质和任务
第五节 工伤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1)工伤认定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工伤认定举证责任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协调
4.回避原则
第六节 工伤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七节 工伤法的适用和解释
1.时间效力
2.地域效力
3.解释
第二章 工伤法律关系
第一节 工伤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
2.特征
3.要素
4.分类
第二节 工伤法律事实
1.工伤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2.工伤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节 工伤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工伤权利
1.工伤权利的涵义
2.工伤权利的分类
3.工伤权利的行使
4.工伤权利的保护
二、工伤义务
1.工伤义务的涵义
2.工伤义务的类型
二、工伤责任
1.工伤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分类
3.工伤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章 用人单位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第一节 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
二、用人单位的变更与终止
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
特殊主体(劳务派遣、转分包、挂靠)
第二节 职工(雇工)
1.公民
2.外国人
3.职工的失踪与时间点(与民法的异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三节 主管部门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方(县级以上)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政策制定: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四章 工伤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 事故
第二节 职业病
第五章 工伤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编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一节 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工伤保险费
1.概念
2.费率的概念和确定原则
3.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及其调整
第三节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缴纳主体
2.计算公式
3.特例
第四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第五节 工伤保险基金账户
第六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
第七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禁止性使用事项
第八节 储备金与调剂金
第三编 工伤认定
第一章 工伤类型和情形
第一节 概念
第二节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三节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四节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二章 工伤认定申请
第一节 申请的时间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
3.工会申请
4.申请时限的掌握和超过申请时限的责任
第四节 提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
格式、
填写注意事项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确认劳动关系的材料和证据
2.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五节 材料补正
第六节 调查核实
第七节 举证责任
第八节 工伤认定结论的做出和送达
第九节 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第十节 回避
第十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协调
第四编 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时机
第三章 分类与等级
第四章 鉴定标准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六章 鉴定程序
第七章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第八章 鉴定费用及其承担
第九章 鉴定结论的使用
第五编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章 概念
第二章 申请待遇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诊疗与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 康复
第五章 辅助器具
第六章 停工留薪
第七章 护理
第八章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九章 伤残津贴
第十章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一章 因工死亡待遇
第一节 概念
第二节 丧葬补助金
第三节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范围
第五节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六节 停工留薪期死亡待遇
第七节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童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
第八节 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
第九节 下落不明的待遇处理
第十节 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十一节 用人单位变更的处理
第十二节 派遣出镜
第十三节 再次(或者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处理
第六编 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七编 法律责任
第八编 公务员等工伤保险
第九编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伤亡的工伤待遇
第十编 两类特殊群体工伤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军人工伤及其衔接
第二章 罪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