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从几例消费者维权案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1996年,福建消费者丘某因邮电局多收了其0.55元电话费,打起了引人注目的“一元钱官司”。
(2)1998年,陕西教师高某在北京图书中心购书,因为图书缺页而被迫返回换书而多花了一元钱的交通费,将图书中心诉至法院。
(3)王海,自1995年开始尝试“知假买假”而引发“王海现象”,它唤醒了许多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并且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以普及。1999年,打假英雄王海在天津因0.2元如厕费将某商场告上法庭。
(4)1999年,江西律师李某在萍乡火车站被收0.5元如厕费,将萍乡火车站告上法庭。
(5)2000年,长春老人李某因为持有《老年人优待证》而没有被允许乘坐公交专线车,认为违反当地的地方法规,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一元钱。
(6)2001年1月4日,铁道部公布当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河北律师乔占祥认为,春运涨价侵犯了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他首先提出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此案虽以乔占祥败诉告终,但乔占祥却被“3·15”晚会评为2001年度维权人物特别贡献奖。
(7)2002年,湖南律师余某因为被广州铁路客运公司多收0.5元票款,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
(8)2003年,浙江杭州的律师张子年起诉电影《英雄》插播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9)2003年,天津的贾某状告某电影院在放映电影《天地英雄》前,播放一段有关新片《飞龙再生》的电影广告及惠普打印机的广告,要求某电影院和某电影公司退还25元的票款,赔偿精神损失1元,并承担停止侵害、杜绝在影片中强行播映广告的行为的民事责任,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公益诉讼。(摘编自中国消费者网)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为了一毛钱、一块钱,去花十倍的钱去打官司,在这里就不是钱的问题了,反映了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普遍提高,从以前人们不敢告状、不愿告状、怕麻烦、不相信法律和法官到今天勇于告状,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所谓法律意识,就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信仰法律和法律所建立的规则。在人治的社会,更多的是强调人们的义务,忽视权利,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法律至上、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在我们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需要完备的法律、需要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需要依法行政的政府,需要公正的司法,法治国家的建立是个漫长的过程,我们每一个人的点滴努力,都是推动法制进步的力量。
两难选择
有这样一个哲理故事:有一群小朋友在外面玩,而那个地方有两条铁轨,一条还在使用,一条已经废弃。只有一个小朋友选择在废弃的铁轨上玩,其他的小朋友全都在那条仍在使用的铁轨上玩。很不巧的,火车来了,而且理所当然往那条仍在使用,但是上面有很多小孩子的铁轨上行驶。停车已经不可能了,此时,你是扳道工,站在铁轨的切换器旁,你有两个选择:一是让火车转向那条废弃的铁轨。这样的话你就可以挽救那群小朋友,但是那名在废弃铁轨上的小孩将被牺牲。二是火车按既定方向继续行驶。这样就牺牲掉一群孩子,而在废弃的铁轨上玩耍的孩子将会安然无恙。你会怎样选择?
也许大多数的人会选择转换火车轨道,牺牲那个在废弃铁轨上玩的孩子,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情感上讲,以一个孩子的代价来挽救大多数孩子的生命,会是大多数人的理性决定。但是,这样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那个选择在停用铁轨上玩的小朋友,显然是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决定,他脱离了朋友而选择了安全的地方玩耍。然而,而他的朋友们则是无知或任性地选择了不该玩耍的地方。那么,为什么让做出正确抉择的人要为了大多数人的无知而牺牲呢?我们常被教育要顾全大局,但不一定是公平的。这种进退两难的局面,也许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尤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面,少数人常常为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无论那些多数人的论点是多么愚蠢和无知的抉择。
第二,会造成法不责众的后果,对以后人们行为的选择造成错误的导向。中国人向来缺乏规则意识,不喜欢遵守规则,原因之一就是规则经常会被个人的意志所取代。以后当人们面临两种行为选择时,人们不会选择规则内的行为,而是服从大多数人的行为,即使大多数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因为人数众多,社会或组织要顾及大多数人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惩罚,这样最保险和安全。
第三,一条废弃的轨道可能已经老旧,并不具备让火车安全行驶的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切换过去之后,被牺牲的除了那个小孩之外,可能还有整车的乘客,这个代价就比那一群孩子大得多。所以,大局上面仍然有另一个大局,公平永远有不同角度的公平。
现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以不切换轨道,因为那群小朋友一定知道那是一条火车会常常驶过的轨道,所以,他们听到火车的声音时,应该知道跑开。即使没有跑开,他们也是为自己错误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以警示后人,这样规则才会被遵守。但是如果切换轨道,那个乖乖的小孩必定惨死,因为,他从来没想过火车还会开到已经废弃的轨道上。他更不会想到选择安全的地方正确的行为,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该选择后者。扳道工最好的选择就是按照规则办事,否则就是玩忽职守、就是渎职,事故就会定义为责任事故。扳道工可能觉得前一个的选择科学合理,但是由此带来的连锁的难以设想后果他是想不到的。遵守规则,就个别事件或暂时来看,可能过于死板,可能带来的损失会大于保护的利益,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从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遵守规则,带来的利益和好处是无穷的。最后总结一句:灾难面前,更要按照规则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