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思考
作者对歌名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哈哈》,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哈哈”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哈哈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哈哈”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哈哈”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哈哈”,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娃哈哈”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哈哈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哈哈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思考:作曲家石甲对“娃哈哈”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如何判断?
1994年12月,某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某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某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棚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的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拆不下,梁某起诉至法院。
思考:梁某和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新东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ETS)主持开发了作为美国大学和研究生院入学考试包括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简称TOEFL)的试题。ETS对所有TOEFL考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将TOEFL文字作为商标在相关类别予以注册。原告称,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北京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出版了原告的试题,并在考试试题出版物封面上以醒目的字体标明TOEFL字样,其使用上述商标的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类别一致,被告侵权获利巨大,给原告造成损害,2001年1月,ETS以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新东方学校主要从事英语、计算机等专业的教育培训。在英语考试培训的过程中,必然以教学双方获得并使用TOEFL考试以往的试题为教学的条件之一,不论这些试题何种保密措施,一旦某一试题在众多的应试者参加考试,获知试题内容后,在法律上应没有权利要求禁止特定考试试题信息的流传。新东方学校为了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在无法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只有将各种渠道获得的以往的考试的部分试题,根据学生的数量和要求进行复制,以用于课堂教学,属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关于原告起诉侵犯商标权的问题,新东方学校的这种使用是为说明和叙述有关资料而做的使用,与作为商标的使用在目的和实际效果上完全不同,不应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ETS的考试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新东方学校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复制这些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ETS的著作权。经过长达两年多的审理,2003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东方学校侵犯ETS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并判令赔偿1000余万元。新东方学校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撤销新东方学校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ETS经济损失374万元。(摘编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
思考:(1)试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2)新东方学校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
超市背景音乐第一案
据《法制日报》2008年11月5日报道,11月4日上午,首起因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而引发的侵权诉讼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美廉美金顶街超市因为未经著作权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的同意,擅自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被“音著协”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1.6万余元。
音著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今年4月,在音著协的申请下,公证人员在美廉美金顶街超市对该超市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其中就包含了谷建芬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音著协认为,美廉美超市未经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公开表演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应属侵权。而美廉美超市的代理人则在法庭上表示,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活跃气氛,并不能直接通过播放行为营利,与以音乐为卖点的KTV等场所不同,希望音著协的收费标准有所区分。
记者从音著协了解到,截至目前,北京共有八成以上的商业企业通过缴纳版权费用,获得了音著协的授权,可以使用受保护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这一比例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思考:
(1)你认为公共场合,播放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2)使用背景音乐是否应该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音乐作品有所区别?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侵犯著作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诉称:年,被告曾就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给予象征性的补偿。原告表示不再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但1999年3、4月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十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同年5月,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没有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带有明显的侵权故意,造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出版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书,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其他一切费用。
被告电视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思考:
(1)对本案所涉的八个小品,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2)被告出版发行涉及原告创作和表演的八个小品的音像制品,其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侵犯?
改变世界面貌的几项专利
(1)轧棉机(1794年获专利)埃利·惠特尼发明一种机器,把棉籽分离出来,使棉花在美国成了作物之王。
(2)缝纫机(1846年)埃利·阿斯·豪的这项发明使制衣实现了工业化。
(3)带刺铁丝(1874年)约格里登发明的带刺铁丝使牧场主能把牧场分开。
(4)灯泡(1880年)爱迪生的小组发明了完整的配电系统之后,电灯泡的专利才有了真正的价值。
(5)电话(1876年)亚历山大·贝尔发明。
(6)汽车(1895年)发明人乔治。塞尔并没有发明汽车,但他却设法弄到了汽车的专利权,并利用专利权控制了汽车制造业达16年之久。
(7)飞机(1906年)莱特兄弟向世界展示了如何飞行,从而开辟了飞行时代。
(8)静电复印术(1942年)切·卡尔森同一助手研究出静电复印术的基本工艺,1946年赫罗伊德公司推出了首台复印机,并改名施乐公司。
(9)晶体管(1950年)在美国的约翰和威廉发明了这种器件,它和后来派生出来的集成电路构成了固体电路的基础。
思考:如何认识专利保护对于发明者和人类进步的意义?
专利实施纠纷
1999年7月,刘明将自己发明的一种多功能电子产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2000年12月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01年4月,刘明与光明电器厂就该项发明专利签定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光明电器厂在使用该项专利技术过程中所作的任何技术上的改进必须无偿归刘明所有。合同订立后不久,刘明自己也筹资建厂开始生产该多功能电子产品,同时又与黄河电器厂就该项发明专利签定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2002年,光明电器厂在刘明原有专利技术基础上又作了改进,并就改进技术提出专利申请。刘明得知后,马上与光明电器厂交涉,认为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该项改进技术应归刘明所有,光明电器厂无权就该技术提出专利申请。光明电器厂则指责刘明不遵守合同约定,在与光明电器厂签定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刘明自己又办厂生产该专利产品,并且许可其他电器厂生产这种多功能电子产品,要求刘明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思考:
(1)光明电器厂在刘明专利技术基础上所作出的后续改进技术应当归谁所有?光明电器厂能否就该后续改进技术提出专利申请?为什么?
(2)刘明自己生产该多功能电子产品并许可黄河电器厂生产该多功能电子产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其与光明电器厂签定的专利技术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为什么?
华表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某酒厂甲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北京某酒厂曾发函给河北乙酒厂、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及北京某商场,要求停止侵权,但这三家单位均未理睬。现北京甲酒厂诉河北乙酒厂、北京某仓储公司及北京某商场侵犯其“华灯”商标权。
思考:
(1)“华表”与“华灯”,足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河北乙酒厂的商品装潢是否侵犯了“华灯”商标权?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中国名牌在海外被抢注事件
在海外某些国家和地区“,全聚德”这块杨家五代人和许多中国人倾注心血浇铸的金子招牌,却被他人以所有人的身份注册在先了。全聚德实施的海外拓展战略已见成效,现在已开设多家海外分店,并拟在3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商标注册。但在东南亚一些华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全聚德”早已被人注册。根据国际商标注册的精神和原则,北京全聚德将可能不许进入这些已被抢注的国家和地区。
津门名吃“狗不理”包子被日本“大荣”株式会社在1992年申请注册“狗不理”商标,并在1994年获得批准。同样,中国名烟“红塔山”,已经注定永无进入菲律宾市场的机会。“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以后,菲律宾生产的红塔山外观包装与云南红塔山一模一样,惟有产地不同,产量已接近中国内地产量,并大量销售到东南亚及周边国家。中国红塔山曾就商标问题与之交涉,但被菲方一口回绝。中国红塔山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用心血创下的品牌被他人名正言顺的用来赚取大把利润。
名药同仁堂品牌的中成药和药膳,在日本被一家知名的百货店注册至今,已经过了争议期。据记载,我国有150多个牌子在澳大利亚被抢注,40多个牌子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100多个牌子在日本被抢注。中国品牌在海外申请注册时有不少的品牌会遇到被抢先注册的问题。
思考:
(1)如何认识品牌对国家和企业的意义?
(2)如何加强对我国传统品牌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