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思考

案例思考

亿万富翁雇凶杀人或死刑

2006年3月17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尘埃落定。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宣判后分别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袁宝璟,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31岁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32岁时获得世界传媒集团举办的“世界创业者大奖”,成为我国获此项的第一人,被誉为“北京的李嘉诚”,在证券行业有“中国股票第一人”的名号。袁宝璟在他30岁时,捐资1000万元在全国学联设立了著名的“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这是全国级别最高、影响最大的奖学金。

1996年,袁宝璟因怀疑刘汉与证券公司交易所修改规则导致其期货损失9000余万元,伙同袁宝琦雇凶杀害刘汉未遂,后因为汪兴向袁宝璟多次借钱未果,就以举报袁宝璟的犯罪事实相威胁,实施敲诈恐吓。引发袁宝璟再次雇凶杀人,由袁宝琦、袁宝森等人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致使汪兴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死刑,袁宝璟等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14日,袁宝璟的妻子卓玛表示,袁宝璟希望能把自己的巨额资产回赠社会,据测算,仅袁宝璟在印尼一家石油公司的股份就高达495亿元人民币。卓玛告诉记者:“我丈夫已经委托我和律师将印尼公司40℅股份无偿捐赠给国家。”随后,她向记者出示了袁宝璟亲手书写的捐赠书。“袁宝璟再三表示,无论自己生死,都要坚决完成这个心愿。”

二审法院认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杀人罪名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

(1)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是否应该法外施情?

(2)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3)如果袁宝璟所捐增款项,能使成千上万的儿童免于失学,或挽救很多病人的生命,条件是袁宝璟免于死刑,你会怎样选择?

分粥制度

一位叫阿克顿(1934~1902)的英国历史学家讲过一个分粥的故事,给我们很多启示。有七个人组成的小团体,其中每个人都是平凡而且平等的。他们没有凶险祸害之心,但不免自私自利。他们想通过制定制度来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要分食一锅粥,但并没有称量用具或有刻度的容器。大家试验了不同的方法,发挥了聪明才智,多次博弈形成了日益完善的制度。大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方法一:指定一个人负责分粥事宜。很快大家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又换了一个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结论是: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方法二: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这样等于承认了个人为自己分粥的权利,同时给予了每个人为自己多分粥的机会。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的饱而且有剩余,其余六天都饥饿难挨。大家认为这种办法造成了资源浪费。

方法三:大家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主持分粥。开始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还能公平分粥,但不久他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可见,品德也不是永远牢靠的,如果没有制度上的约束,品行高尚的人也会堕落。不同的制度能孕育不同的人性,好人和坏人完全可以因为制度而发生质的变化。

方法四: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平基本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常提出各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分粥完毕时,粥早就凉了。可见,监督和制约可以保持公平,但付出代价过大,还极有可能损害效率。

方法五: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七只碗里的粥每次都是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七只碗里的粥不相同,他确定无疑将享用那份最少的。可见,好的制度浑然天成,清晰而精妙,既简洁又高效,令人为之感叹。

思考:

(1)通过上面的故事对你什么启示?

(2)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制度文明?

镶在墙上的法治精神

在伦敦大学一幢教学楼上一人多高的地方,镶着一块铁牌,铁牌上记载的是这座楼房历史上的一个故事。此楼建于20世纪80年代,建楼的资金来自一笔善款,因此校方决定要把此楼建得漂漂亮亮,永垂青史。经过名师设计和将近两年的施工,大楼建成了。校方筹备了隆重的落成庆典,还特别邀请了市长、议员和地方名流前来剪彩。

庆典的前夜,校方接到一个电话,问建设这座大楼是否经过了地方政府的批准。校方答复,当然,我们办齐了一切手续。

那么你们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了吗?对方接着问道。

土地所有人是谁?

这里是罗素家族的私有地皮。你们仅有政府的批件不行,这儿是私人财产,你们没有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啊?怎么会是这样?实在对不起!那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很简单,拆掉大楼,恢复原状。

伦敦大学着急了,校方与罗素家族进行了紧急协商,答应赔偿损失。但财大气粗的罗素家族不要钱,只要原来那块草地。这不是存心过不去吗?颇有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的伦敦大学坚持保存楼房,不予让步,互不相让的双方终于将纠纷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伦敦大学未经土地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土地,属明显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土地所有人的要求,拆掉楼房,恢复原状。在法院的判决面前,伦敦大学无话可说。拆房吧!自认倒霉。

然而,就在动工拆楼的前夜,罗素家族又打来一个电话,表示大楼不用拆了。校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对方说,我早就想好了。当你们真要拆楼的时候,我就会放弃自己的要求。

哎呀,罗素先生,十分感谢!那么我们尽可能多地赔偿您的损失。

不用了,罗素家族不缺钱。我只要你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一份道歉声明,并将此事刻碑,警示后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校方很快写出了一份措辞恳切的道歉兼感谢信,并准备在大楼的路旁树碑。“大善人”说,哪用得着这么长的文字,几句话就行了。特别是不要在路旁树碑,说不准什么时侯觉得碍事,就被搬走了。你们只要把关键的几句话镶到墙上,让它与大楼同在就行了。于是这块小小的铁牌,在大楼落成典礼上,就被庄严地镶在了崭新的楼墙上。

那几句话是:伦敦大学因侵犯罗素先生土地所有权的违法行为而向他表示道歉,并对他大公无私、热心助教的高尚品德表示真挚的感谢!

这块小小的牌子,不正宣示着虽看不见却能让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的权利、自由和法治精神吗?(摘编自《读者》,2011-11)

思考:

(1)如何理解权利、自由和法治的关系?

(2)如何理解宪法中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野生动物伤人案的法理学思考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家中,将文宏明顶到在地,其妻吉某也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必须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点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点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从这起案件本身来说,有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但是如果我们把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形都抽掉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的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务并不是如人所愿的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到的是非正义的恶果。(摘编自百度文库法理学案例分析,2010-12-21)

思考: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