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理论

基本理论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各种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有的又译为“知识财产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等。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本体的私有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知识产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无形”,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和感受。但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必须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被感知,也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有形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占有”,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则是“使用”。

2.专有性

也称排他性、垄断性或独占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两个方面。专有性的绝对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相同时,权利主体一般只能有一个。专有性的相对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利用受到法律的许多限制,其垄断性并不是绝对的。知识产权法中有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过期失效等限制垄断性利用智力成果的条款。

3.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这一特点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相对性。比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但可以续展,版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4.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围。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5.双重性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一。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一般都体现着劳动者的个性。它同特定的人身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智力成果的使用又能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因而知识产权又必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所以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根据国际条约、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著作权(含邻接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权;

5.其他商业标志权:(企业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

6.植物新品种权;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8.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本专题主要介绍狭义的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法及知识产权制度现状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82年、1984年、1990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这些法律的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通行惯例相衔接,于2000年修订了《专利法》,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先后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专利合作条例》等。

在我国加入的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有两个应予注意,一个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个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条款都涉及保护范围、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构成公约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自动保护原则。

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及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看出,著作权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更多地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智力成果权,从而有别于只存在于工商业领域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构成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基础。著作权在我国习惯称版权。英语的“copyright”传统上译为版权。是指复制的权利,即制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1年6月1日生效,2001年又进行了修改。配套法规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二)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包括以下形式: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实用艺术品。

(三)著作权的主体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作品的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其作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

原始著作权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著作权,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全部著作权。

继受著作权主体,是指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存在为条件,只能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

2.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作品类型不同,其权利的归属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作者是著作权的直接主体,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他人也可以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可以是两人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但是合作作者在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编辑作品,是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汇编在一起而形成的新作品。如百科全书、辞典、文集、期刊、年鉴等都属于编辑作品。编辑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第一它在编排上要具有创造性,其中包含了编辑者的创造性劳动。第二在编辑作品中,每个单独的作品是可分的,可以独立享有著作权的。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利主体。电影、电视、录相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这类作品是多方面劳动的成果,所以影视作品是一种兼有合作作品及合成作品特点的特殊作品。我国著作权在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采取的做法是,影视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影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单位交给的临时工作任务所创作完成的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全部权利,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同时,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一种是科学技术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这种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作者以奖励。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

(6)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委托作品,是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一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四)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发表权是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如何公之于众的权利。就是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由于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观点,因此发表权的主体通常是作者,他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作品。所以诸如书信之类的特殊作品,其发表权应为写信人,而不是收信人。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除非作者生前已经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其死后50年内,发表权由其继承人行使,没有继承人的,由原件的持有人行使。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等。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作者有权禁止自己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即有权禁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姓名的行为。

(3)修改权。著作权法规定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一般都认为两者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正反面。其中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观点的反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作者的思想观点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赋予作者修改权,体现了对作者创作自由的尊重。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作品,但是,报刊、杂志社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需经得作者同意,对内容的修改,则应当经作者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其内容、情节和主题思想的完整性。故如果未经许可而援用原作的故事创作后续作品,也可能触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完整性也包括作品的标题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以及作品中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联系。故如果未经作者认可,他人擅自改换作品具有独特含义的标题或者利用原曲另填新词也是对完整权的侵害。

2.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复制权;

(2)表演权;

(3)广播权;

(4)展览权;

(5)发行权;

(6)摄制权;

(7)汇编权;

(8)改编权;

(9)翻译权;

(10)注释权与整理权;

(11)放映权;

(12)出租权;

(13)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至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的概念。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的核心是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不片面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使用权。合理使用可以成为对抗著作权人指控侵权的法定抗辩事由。

(2)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通常包括:第一,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二,通常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具体要求是: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第四,不得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从而严重影响原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3)合理使用的情形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观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⑾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使用

(1)法定许可的概念。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邻接权客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其他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

(2)法定许可使用情形有

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②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③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④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⑥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七)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这里主要涉及对他人作品完整性的侵害;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权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可以视其情节,分别处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法律制度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在现代,专利在不同的语义环境中有三种含义:

1.专利是指专利权的简称。

2.专利是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

3.专利是指专利文献。

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依法对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2000年和2008年分别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配套法规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够取得专利权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在我国《专利法》中,将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统称为发明创造,并明确规定,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有以下特征:发明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方案;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的结果;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的种类有: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称“小发明”。如带橡皮头的铅笔。

3.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予专利保护的项目:

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有极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必备的法律特征。显然,与此不相符合的一切智力成果,都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理所当然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三)专利权主体

1.专利权的主体的概念

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所在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受让人。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方式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条件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①首次展出: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发明创造;②首次发表:指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是指发生非法滥用权力和剽窃他人发明创造的行为。

(2)创造性。根据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发明或指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衡量:①可实施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②再现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在规定条件下多次实施的可能性;③有益性。即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表式样,它不同于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所以,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条件有所区别。

(1)新颖性。是指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2)创造性。是指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

发表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3)美感。一般认为,它是指能够通过视觉引起心理上的愉悦。

(4)适于工业应用。是指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其载体的产品应能够以工业(包括手工业)的方法多次重复再现,大批量的生产和销售,并且不违反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德,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

包括: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

(4)销售权;

(5)进口权;

(6)转让权;

(7)许可权;

(8)标记权;

(9)署名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包括:

(1)缴纳专利年费;

(2)不得滥用专利权;

(3)依照国家需要推广应用专利;

(4)对发明人创造人给予奖励。

(六)专利权的取得

1.专利申请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以后,即使它具备法定的专利条件,也不会自动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依法提出专利申请,是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必要前提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必备申请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的必备申请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2.申请日的确定

直接递交的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邮寄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专利审批

(1)发明专利的审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专利实施许可与专利权转让

1.专利实施许可

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有以下种类:

(1)独占实施许可。也称“完全独占性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地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些人使用专利技术的一种许可。

(2)排他实施许可。也称“独家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者在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普通实施许可。又称“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实施许可法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自己保留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一位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4)分实施许可。也称“分售许可”或“分许可证”,是指被许可方依据合同规定,除了自己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外,还可以许可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实施该项专利。

(5)交叉实施许可。也称“互相许可”,即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而形成的实施许可。

2.专利权转让

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协议。

(八)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就是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从生效到正常终止的法定期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

2.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许可,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故意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3.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调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1.商标的含义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标志。俗称“牌子”。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它从表面上看虽然仅是一种标志,一种符号,但其实质所反映的是经营某商品的特定企业的状况,代表和象征着该企业所拥有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经营特色和市场信誉。一个久负盛名的商标,意味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能给特定经营者带来可观的利润。商标的选择、设计和创牌,凝聚着经营者的艰辛劳动。随着商标的市场使用,商标本身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和交易对象,而且其价值会远远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2002年,“可口可乐”商标的价值就突破690亿美元“,IBM”商标的价值达到512美元。因而商标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成为各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保护对象。

2.商标的种类

(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商标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都可以使用,但一般而言,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对抗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便会被禁止使用。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使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也称为服务标记,如中国航空公司的CAAC标记、中国保险公司的PIIC标记等。

(3)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是一种最为主要的商标形态,又可细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例如“奔驰”车的标记是一个环,中间是一个三角星;“卡迪拉克”汽车的标记是一位张开手臂,迎风飞翔的纯银的女神;“麦当劳”快餐厅的标记是线条非常圆滑的大“M”等。

(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个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5)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制造商标又叫生产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在其制造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例如,南京熊猫电子集团公司在生产的收录机上使用的“熊猫”商标;销售商标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比较常见的有“屈臣氏“”家乐福“”国美电器”等。

(6)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等级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别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规格、不同质量的同类商品,以便消费者鉴别选购。例如青岛同泰橡胶厂生产的轮胎,因规格不同,分别使用“骆驼“”金鹿”“工农”等商标。依我国商标法规定,等级商标可以一并申请注册、一并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中某一个商标被注销或撤销,并不影响其他商标的存在,因而等级商标中的系列商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防卫商标是指为了防止他人的使用或注册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所进行的注册,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形式。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就注册了“娃哈哈”“、哈哈娃”、“娃娃哈”等一系列商标。商标所有人只要使用正商标,即视为全部联合商标的使用。联合商标中的每一个商标不能单独转让,而必须全部一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例如,“海尔”商标,可以在家用电器之外的其他商品,甚至所有类别商品上进行注册,以阻止他人的注册和使用。防御商标的注册可以保护知名商标,不必担心因不使用而被撤销,不必担心他人申请注册在先,可以追究他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防御商标的侵权责任,延伸注册商标的权利。

3.商标法和商标权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198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配套法规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注册取得的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依法取得商标权,仅仅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人并没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排他性权利。

(二)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权的人。包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就是注册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成。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统称为混同)。所谓相同商标,是指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标志相同。如三九和999,小燕和小雁。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四)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专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由专用权又引申出许可权和转让权。

1.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

2.禁止权

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商标权人对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有权禁止。

3.许可权

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许可人应当提供合法的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转让权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除了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合同之外,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未经核准登记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5.商标的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并维持专用权的,可以通过续展注册延长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

(1)不得擅自改变其注册商标;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意事项;

(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注册商标必需使用的义务;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但是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不受此限制。

(五)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即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是由商标权人创设的其取得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

(2)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取得是基于他人已经存在之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取得的。包括由商标权的转让、继承等而取得的商标权。

2.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的原则。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可使用,但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商标法对烟草和药品规定了强制注册办法,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申请在先的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权授予申请在先的人。同一天申请的,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均未使用的,抽签决定。

(3)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承认的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品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权取得的程序

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按照商品分类提出申请,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证明以及缴纳申请费用。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按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是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应做出初步审查决定,予以公告,否则驳回申请。对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期限届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标局做出核准决定,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即取得了商标权。使用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1.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在6个月的宽展期中,商标权人仍然享有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将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3.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1)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发生后,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工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一级工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民事处罚。商标权人在其商标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刑事处罚。商标法和刑法规定,对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具体罪名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