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案例思考
死者有没有肖像权?
1997年鲁迅的儿子周海婴为鲁迅肖像权在杭州打官司,此乃全国首例。一些企业拿鲁迅的肖像去做广告、去制作金塑像卖大钱,鲁迅的儿子可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根据民法的理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公民死亡之后,就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权利。
思考:活人有肖像权,那么死者是否有肖像权?肖像和肖像权是不是一回事?
不满岁的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承包了本村的一个养鸡场,他的儿子李甲初中毕业以后,参加家庭养鸡劳动已经3年,虽然年仅17岁,但是对群鸡的喂养技术和经营管理都很熟练,由于其父要到外县另建一个养鸡场,原来承包的养鸡场,经村委会同意,由李某的儿子李甲经营。李甲在负责经营期间,与畜牧收购站签订合同:畜牧收购站供应种鸡和饲料,鸡长大后所有产蛋由收购站收购,并规定了价格和违约金等。冬季期间,市场鸡蛋价格上涨,李某觉得收购价与市场价格相差太大,就把所有鸡蛋拿到市场去卖。李某声称,自己是鸡场的唯一承包人,他的儿子还不满18岁,与畜牧收购站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是无效的。收购站坚持按合同执行。
思考:李甲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越权代理是否有效?
甲食品厂派采购员王某到某地采购苹果万斤。王某到某地看货后觉得苹果不错,遂与乙供销社签订了2万斤苹果购销合同。并打电话向厂领导作了汇报,厂领导未置可否。一周后,甲厂收到2万斤苹果。甲厂领导担心2万斤苹果来不及加工会腐烂,甲厂要求退货0.5万斤,遭到供销社的拒绝。甲厂认为这是采购员擅自做主签订的合同,责任在采购员。所以甲厂拒付货款,供销社起诉至法院。
思考:合同是否有效?谁来承担责任?
这笔医药费由谁来承担?
一男青年赵某,为解救被流氓欲加侵害的姑娘夏某,不幸被歹徒刺成重伤,歹徒逃跑。赵某住院花去医药费两万多元。因为凶手一直没有抓到,赵某觉得自己是为解救夏某受伤的,想要夏某负担医药费。而夏某却认为,她虽然很感激赵某对她的出手相助,自己也多次买礼物看望了赵某,但是赵某的受伤不是她造成的,应该由凶手来承担,她自己也是受害者,她没有义务承担医药费。
思考:你认为赵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如果凶手抓不到,你认为这笔医药费应该怎么解决?
储户死于非命,银行有无责任?
2000年,两位个体户到中国农业银行存钱,歹徒突然闯入,从银行抢走50万,这两位个体户和两个银行职员也不幸遇害。两位死者家属认为,抢劫发生在银行,而该行案发时没有保安,案发后家属要求银行帮忙把人抬上救护车,对方不予理睬。银行方面称“:我们的职责是保护国家财产,没有义务对个人负责。”
思考: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狗咬伤人,责任如何认定?
十岁的王珂,一天看到在小区的花坛栏杆上拴着一条非常可爱的狗,就上去逗它玩,不幸被狗咬伤手指,花去医药费1500元。王珂的父母找到狗的主人孙立,要求赔偿,被孙立拒绝。孙立认为,我的狗是拴在栏杆上,又没有放开乱跑,王珂如果不去逗狗,狗是不会咬他的,是因为王珂的父母没有看好自己的孩子,责任自负。
思考:你认为责任如何认定?
从天而降的花盆
一天,马敏上班时经过一幢住宅楼,突然从楼上掉下一只花盆,正砸在马敏的头上,马敏当场晕了过去,好心人打120把她送到医院,花去医药费3万多。警察调查时没有哪一户居民承认花盆是自己家的,警察通过花盆坠落的方向和角度,经过技术鉴定认为,应该是从这个楼的401、402、501、502这几户坠落的,但是具体是哪一家,就无从知晓了。
思考:
(1)本案中四户居民对于花盆坠落的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2)如果这四户居民都不能证明花盆不是自己家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无过错是否要退货?
何某与朋友去市百货商店购买相机,恰好该商店新进一批相机,标价为988元。何某因在音像部门工作过一段时间,知道这种价格非常便宜,就买了一台。当天下午,百货商店换班时,营业员发现该种型号相机实际价格为1988元。经过四处寻访,商店找到何某,要求何某归还相机或补足货款。何某认为,错标价格是店方责任,与自己无关,拒不退货也不补款。
思考:何某从百货商店购买相机属何种民事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赠品致人伤害案
2004年2月13日,原告吴某在被告吉水县康安电器行购买了“飞利浦”彩电一台,被告赠给原告电饭煲一只。次日,原告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左手不慎触及到电饭煲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极伤残。原告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吴某使用的电饭煲是被告无偿赠送的,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赠送电饭煲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赠品致伤商家是否应担责?
合同是否有效?
1993年,南京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上海办事的南京某个体贸易商行负责人王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转交给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王某到上海后,因事务较多,没有及时与办事处联系。后王某得知上海某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空白合同文本与该工厂签定了供给300吨玉米合同,同年4月,加工厂将30万元定金款汇入王某指定帐户。事后,王某组织货源不成,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王某至6月只返还20万。同年8月,王某因故去世。加工厂要求食品公司返还定金,公司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的民事行为,拒绝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思考:本案中违约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