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思考

案例思考

黄某对公安局复议裁决不服案

原告黄某和邻居刘某因琐事口角,进而发展到互相扭打,二人均有轻伤,但刘某受伤略重。县公安局在得到刘某的报案后,未作认真查证,单听从刘某的陈述后,即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黄某不服,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后,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黄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仍然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对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被告是市公安局,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市公安局所在地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虽以市公安局为被告,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和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权进行管辖。

思考:

(1)本案中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

(2)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是否合理?

(3)经复议改变了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该由谁来管辖?

“偷一赔十”是否合法?

张某家附近新落成一座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一进店门“偷一罚十”的醒目的警示牌便映入眼帘。张某在超市内看中一款护肤品,看周围没人,拆开包装,将瓶装护肤品揣入怀中,当她离开超市向外走时,被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她交400元的罚款。双方发生争执。

思考:超市能依“偷一罚十”的规定进行处罚吗?如果不能,超市应该如何处理?

黄某抗税案

黄某是市的个体户,年上半年,因经营效益不佳,黄某欠缴税款1070元。当A市税务执法人员到黄某处收缴税款时,黄某不但不给予配合,还将执法人员打成轻伤。对于黄某的暴力抗税行为,A市税务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黄某处以罚款2000元。A市公安局得知后,对黄某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

思考: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黄某的暴力抗税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乱摆摊设点如何处罚?

市工商局张某在巡查市场秩序时发现一经营户许某在摊外设点经营。遂责令改正,但等他转一圈回来,发现许某照样乱堆乱放,张某遂叫协管员王某拿来一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笔录,对许某处以100元罚款,张、王、许分别在上面签了名。半小时后,张某回来发现许某仍摊外设点经营,妨碍交通,再次上前劝阻,许某竟污言秽语,张某遂将其营业执照予以收缴,双方发生了厮打。张、王伙同其他协管员将许某拉到办公室,直到深夜才放他出去。

思考:张某等的行为有何违法之处?

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1)某企业对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街道办事处的600元罚款(因为没有清扫门前街道)的决定不服,应该以哪个机关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李东在某市东城区开了一家红楼娱乐城,2000年12月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以该娱乐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服务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给予2000元的罚款。红楼娱乐城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思考:红楼娱乐城应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工商局的行为程序违法吗?

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区工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甲、钱乙负责调查处理,王甲和钱乙在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工商局于5日又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举行,主持人王甲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甲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3个月的处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请思考: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美食街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某市自来水公司取水段上游湖区所在地为解决就业问题,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区卫生局颁发食品卫生许证,形成颇具体规模的水上环湖美食街。由于美食街未采取环保措施,对湖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该区环保局以美食街未办理环保许可,违反该市《关于城市生活用水上游水质保护的若干规定》为由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该区国土资源局以美食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面资源为由责令停业并处罚款。美食街的经营者和员工认为自己是有证有照合法经营,环保局和国土资源局此举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请思考:

(1)美食街可否就此申请行政复议?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2)如何认定本案各主体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

(3)行政复议期间可否继续营业?

(4)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何途径请求行政救济?

赵作海冤案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该案因证据不足数次被检察院退回。赵作海九次认罪,数次喊冤,遭受数次遭刑讯逼供,不堪忍受,最终他却选择了沉默。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在狱中服刑了11年之后“,被害人”赵振晌竟然奇迹般地或者活着回来了,赵作海的冤案才得以昭雪。

事情追溯到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着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了村里。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法院同时考虑到,这11年的牢狱之灾,使得赵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特别是这11年的监狱生活更使赵作海不堪回首。毫无疑问,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有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当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思考:

(1)此案中的国家赔偿是哪一种?适用什么情况?

(2)如何认识依法办案对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