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思考
“穷人的草房,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
在西方有一句法律名言:穷人的草房,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据说是真实的史实,故事发生在十八世纪的德国(当时应该叫普鲁士),在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的新王宫竣工那天,国王饶有兴致地登上王宫的塔台,放眼望去,山明水丽,大好河山啊!只是王宫外墙边有座破旧的水磨坊,煞是败坏风景!国王问那是谁的房子啊?宫廷总管忙答:那是一个农夫的房子,因是他自己的家产,而且又不在咱们王宫的“红线”范围内,所以没管他……国王说那就去跟他谈谈,我要买下那破玩意儿。
于是王室派人找到农夫,开出优厚的价钱,没想到农夫一口回绝啦———那是我祖上留给我的,再破再旧也不能卖!王室的人说:别敬酒不吃吃罚酒,当心我们国王陛下派军队来踩烂你这堆破玩意儿!农夫答:那我们就法庭上见吧。国王听到回报,大怒,欲点兵前往,大臣们说话了:陛下,虽然拆掉一座破房子很容易,可一旦强行拆除,您亲自颁布的法令就成了废纸,慎之!国王虽心有不甘,但总算从善如流,从此豪华皇宫与破磨坊相安无事。
若干年后,威廉二世继位了,而破磨坊的主人也换成了那个农夫的儿子,这个儿子不像他爹那么“死脑经”,他主动表示,只要王室接受他的开价,他马上卖。威廉二世听说这事,亲自写信回复道:亲爱的朋友,您父亲的这座磨坊,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标志。因为它,我伟大的父王曾专门留下遗训———农夫的茅舍再破旧,风可以进,雨可以进,但国王的士兵决不能进!———我的意见是不要拆除这个伟大的遗迹,如果你是因为经济困难不得已要卖房子,我随此信送上一千金马克,聊解您的燃眉之急
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演讲中曾这样说:“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烂了门槛的破房子”。
穷人的草房,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这就是民主制度。
唐福珍,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金华村人。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因不满拆迁补偿数额和不服城管执法局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为了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唐福珍在楼顶天台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并引燃自焚。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成都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当日继续完成拆迁。
唐福珍以生命保卫私有财产的惨烈举动,折射了普通公民寻求法律保护私产的无助与无望。一部宪法,加上一部物权法,尚且管不住一个拆迁条例,以至于前者赋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后者却可以轻易剥夺之。以生命为代价,推动的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如何才能真正践行以法治国,约束住公权力,保护好私权利?唐福珍为对抗拆迁而自焚事件发生后,北大5位学者致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做审查,以决定其修改或者废除的命运。据悉,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几年前的孙志刚案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就受到质疑,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无疑是众望所归。
思考:
(1)如何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中如何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刊登《招录行员启事》,其中有一条规定了“招生对象”的身高“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原告蒋韬是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应届毕业生,身高不符而上述报名条件。他认为银行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该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摘编自《中国律师》,2002-11)
思考:
(1)如何理解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和劳动权?
(2)本案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和劳动权?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体检结果,张先著得乙肝为“小三阳”。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提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芜湖市人事局以通知张先著,由于其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张先著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其后,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了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摘编自《中青年报》,2004-05-21)
思考:
(1)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应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可否对其作出限制?
(2)地方人大、政府是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受教育权?
(3)传染病患者在学习、工作等方面遭遇歧视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死刑未决犯生育权案
2001年5月29日,舟山海口港职工罗峰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发生争执,将王杀死,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峰死刑。罗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间,罗峰的妻子郑雪梨,想为罗峰留下骨肉,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受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雪梨,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拒绝了其请求。郑雪梨仍然痴心不改,同年,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人工受精的书面申请。为慎重起见,二审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法律对此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且考虑到对郑雪梨今后的生活和孩子的成长不利,以沉默的方式拒绝了其请求。2002年1月18日,罗峰被押上宣判台,随着司法警察的一声枪响,郑雪梨要求留下丈夫精子的希望化为泡影。此案引起全国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死刑犯有没有生育权”问题成为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公众讨论的一大热点问题。大部分的人认为死刑犯罗峰没有生育权,也有一部分人从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罗峰的生育权尚未被剥夺。(摘编自《北京晚报》,2001-11-30)
思考:
(1)公民的权利是否以法律规定的为限?
(2)怎样看待公民生育的平等权?
(3)试从宪法角度评析本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
青岛两考生参加高考之后,因不满全国高考录取根据地域区别分数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教育部,主张自己的平等受教育权。最高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随后原告方并未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起诉的目的只是在于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注意,至今其目的已经达到。(摘编自《新闻周刊》,2001-09-01)
思考:
(1)本案涉及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被侵犯权利的人是否可以依据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2)平等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3)高考区别地区录取的规定是否有违平等权、受教育权的内涵和精神?理由是什么?
言论自由与限制权力
在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大量的案件是由州法院审理的,联邦法院只审理很少的案件,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更少了,而涉及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案件正是可以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一类。足见美国对这类案件的重视。
那么,在美国,作为宪法性权利的“言论自由”其含义究竟是什么呢?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同,美国法律并不考虑发布言论的是好人还是坏人,所发布的言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而是一律给予自由。
给予这种自由的意义是什么呢?依据美国法律的精神,法律首先需要保护的就是个人的权利,而权利就是每个人都享有的等量的自由,唯一的限制是不能侵犯别人同样的权利,也就是不能妨害别人同样的自由。美国法律认为社会是具有多样性的这种观点既给个人留下了选择的空间,又为社会提供了发展的条件———这后一点已为事实所证明:美国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的。
只给好人以讲话的自由,只给正确的言论以讲出来的自由,会不会更好一些?那问题是由谁来判断好人和坏人,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正确与错误。事实证明,以往有过这类的判断,往往搞错;而伴随着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又往往是社会的欠发展。对各人权利的侵犯有两种:一是来自他人的侵犯,一是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由于国家具有比个人强大得多的力量,因此,在美国,法律更多的是考虑限制国家的权力———那怕是法律的“权力”,那怕是民选的议会的权力。所以,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美国宪法上有关言论自由的表述,不是规定公民的权利,而是限制政府的立法,不是写着“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而是写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宗教或禁止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法律;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法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同样地给予每一个人自由,会不会使一些人滥用自由,而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伤及别人呢?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问题是当这种情况作为问题提出时,是一步步地限制自由,还是为了坚持自由权利的优先地位,一步步地扩大自由呢?美国法律选择的是后一种办法。
思考:
(1)如何认识言论自由对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2)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