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案例思考

音案例思考

父亲毒死自己的儿子

被告人胡某,农民。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两人预谋害死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于是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便从屋里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点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李某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面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就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便死了。

思考:

(1)本案中,胡某是否构成犯罪?魏某是否构成犯罪?

(2)本案中,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张某,男,25岁;刘某,男30岁,刘某知道张某的一个亲戚在某金银首饰店当保管员,就劝说张某和自己一起行窃,并许诺得手后给其分一半财物,张某同意。张某从其亲戚那里偷配好钥匙后,交给刘某,并约定当天夜里两点行窃。到了约定的时间,张某由于十分害怕,就没有前往。刘某在等不到张某的情况下就自己动手行窃。事后想给张某分一些赃物,张某没敢要。案件被侦破后,刘某被抓,在审讯的过程中,刘某供出钥匙是张某所配。思考:张某的行为属于下列那一种?①犯罪预备;②犯罪未遂;③犯罪中止;④和刘某一起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⑤不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是否构成犯罪?

自1999年6月开始,某玩具厂职工李某与本厂女工项某从相识到相恋,并使项某未婚先孕。同年9月,李某向项某提出分手,并要项某去流产,项某不同意。此后,李某以种种借口躲避项某。同年10月,项某找到李某,希望李某看在胎儿的面上与自己和好,李某不同意。项某说:“如果你不同我和好,就死在你房间里。”随即在李某的寝室里,当着李某的面,喝下自备的农药,李某声称“,是你自己要喝的,与我无关,要死也不能死在我的房间里。”就把项某推到走廊里,然后竟锁门独自离去。半小时后,项某被人发现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思考: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犯罪既遂或未遂案

(1)王某,男,27岁,工人。王某于夜里持刀拦路抢劫,拦住下夜班的工人刘某并抢去了刘的手机。刘某后寻机夺走王某的刀子并逼迫王某交回了手机。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抢劫罪,但由于被害人当场的反抗,致使抢劫未遂。

(2)张某,男,25岁,工人。王某,男,23岁,工人。张某和王某夜里赌博输钱后在回家的路上,起意抢劫。二人从后面追上一个步行的妇女,扭住被害人的双手并揪住其头发,同时施以语言威胁,迅速抢走手表和提包。尔后二人撒手离去,走了几步回头看了一下,恰巧被害人也回过头来,不料发现被害人是熟人,二人大吃一惊,只好装出笑脸说是“开玩笑”,把手表和提包还给被害人,请求原谅。在处理此案时,有人认为,张、王二人抢到财物刚跑了几步就发现被害人是熟人,只好把财物归还给被害人,实际上没有得到财物,是犯罪没有完成即未得逞,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摘编自陈兴良主编《刑法疑案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思考:以上案件认定存在争议,你认为是犯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属于认识错误的几种犯罪

(1)甲把乙打倒在地,乙不省人事,后丙经过,见仇人乙倒在地上,以为是他晕了过去,就拔出尖刀扎到乙的心脏处。后经法医鉴定,丙扎乙的伤属于死后伤。

思考: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欲杀害乙,有一天夜里潜入乙的宿舍,看到床上躺着一个人正在睡觉,就上去连捅数刀。待那人没有反应后,甲拉开灯一看,不是乙。原因是那天正好乙的一个同学借宿在他的宿舍。

思考: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未遂?还是过失杀人?

(3)甲想杀害乙,将乙捅伤后,乙躺在马路上,甲以为乙已经死亡,就逃走了,但实际上乙是被后来经过的汽车压死的。

思考: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未遂?

抢钱一角,获刑六年

从河南来南京打工的青年柏章燕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仅仅抢劫了一角钱,结果换来6年有期徒刑,还被处以罚金1000元。2003年12月9日下午,柏章燕到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名同乡处聚会。参加完聚会走出同乡住处时,天空恰好下起了雨。他在躲雨时,发现一名少女背包从自己身边走过。柏章燕顿生抢劫歹念,当少女走到江宁区和溧水县交界处时,柏章燕一把将少女扑倒在雨中。两人在雨中激烈地拉扯着,柏章燕伸出左手去捂少女的嘴巴,机智的少女一口咬住他的手指,痛得哇哇大叫的柏章燕只得放手。少女乘机拔腿就跑,柏伸手强行拉断少女背包,狼狈返回住处。回到住处,柏章燕打开抢来的背包,发现里面除了零碎物品外,现金只有一枚一角钱的硬币。他自叹“运气太差”。被劫少女当天就向警方报了案。警方迅速出动排查,并将柏章燕抓获归案。2004年2月4日,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摘编自《法制日报》,2004-02-06)

思考:

(1)关于抢劫罪,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2)本案中,抢劫了一角钱,判处6年有期徒刑是否过重?为什么?

“因言获罪”案

在上海工作的王帅针对家乡河南灵宝市政府违法征用大王镇南阳村大片耕地的情形,向河南省国土厅、三门峡国土局、灵宝市国土局进行电话举报,均无结果。2009年2月在网上贴出“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一组照片,影射当地政府违法征地,引起网络关注,后被当地公安局跨省赴上海拘留,认为其涉嫌诽谤、污蔑政府抗旱不力。拘留8天后,警方称证据不足,王帅被取保候审。本案引起较大舆论关注。“跨省追捕”成年度热词。后灵宝市政府向王帅道歉,王帅获得国家赔偿780元。

一篇帖子招来八日被囚,王帅的因言获罪并不能以“法”服人。河南灵宝市公安局对王帅的跨省追捕行为更被网友诟病为“执法如同私人泄愤”。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那么,当一个公民用发帖的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时却惹来羁押之祸。我们的反思在于:批评与诽谤的界限在哪里?政府应当如何对待公民的批评与质疑。

从“跨省追捕”,到“公开道歉”,河南官方和警方的转变,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要讨论的问题还有:一、依照刑法,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公民才有的这一“自诉权”,政府能否行使?二、如果政府可以用此罪名随意起诉公民,那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又如何实现?三、公民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并不能保证每句话都“准确无误”,应如何保证公民不会“因言获罪”?看来,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还需要有切实的保护。

思考:如何区别言论自由和诽谤罪?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赵某,男,岁,中学生。某日和班级同学到公园去划船,见女同学夏某在湖边划船,赵某想要登船,因夏某曾经和赵某闹过矛盾,所以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想使夏某受惊。不料,夏某惊慌落水,赵某见状先是得意,后见夏某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夏某溺水而死。

思考:赵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案

李某,女,21岁,某县委干部。某日,李某骑自行车下乡工作,途中遇一男青年企图抢车。她环顾四周旷无人烟,天又近黄昏,要反抗只会遭横祸。于是便主动向对方表示:如果想要车,只管推走,不要伤害她。车上那只打气筒是她借的,把气筒留下,好还给人家。那人也表示同意。李便动手卸气筒男青年弯下身子检查车子。这时李突然趁其不备,用才卸下的气筒朝弯腰低头的抢劫犯的后脑猛击一下,将其击倒在地,赶忙骑车去报案。当李某来到最近的一个屯子时,只有一户人家从门缝露出一线灯光,李便投奔光亮而去。这家有母女两人。李向主人说明遭遇后,母女深表同情。老太太说,天色已晚,公安派出所还在较远的大屯子,路途不安全,邀李当晚留宿在她家,明早再去报案。李思量再三,只好暂留一宿,并对殷勤的主人表示感谢。老太太又恐客人害怕,让女儿陪宿。

抢劫犯姓张,22岁,村民。当天下午从水库工地回家,路遇李某,遂萌歹念,抢车未遂,反被击昏,天黑后逐渐苏醒过来,悻悻而归。李某借宿的正是他家,主人是他母亲和妹妹。他一进门便发现自己抢过的自行车在院内,急忙问明来历,母亲便把投宿人的遭遇叙说了一遍。张某听后十分惊慌,急忙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和方向。老太太说,你知道你妹妹不靠墙睡不着。张某摘下窗上铡草用的铡刀,悄悄拨开房门,走进房间,在黑暗中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照脖颈部猛砍一刀,又悄声回到北房,才对母亲说,抢自行车的人就是他,李已经认识他,为了逃避揭发,已将李杀死。老太太原本同情李的遭遇,如今却同情起儿子来,忙从柜子里拿出半新的被絮,同儿子一起悄悄将尸体包起,抬到田间扔进深枯井湮灭罪迹。实际上,李某在张某的妹妹陪同睡下后,由于傍晚发生的被抢和击倒男青年的事件,心情难以平静,久久不能入睡,加之院小房近,夜寂人静,男青年母子的谈话、摘铡刀、拨门的声音都听得一清二楚。她极度恐慌,急中生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悄悄移动张某的妹妹,将她推到土炕外侧,自己睡到她的位置上。因此,张某杀死的实际上是自己的妹妹。(摘编自陈兴良《刑法案例教程》,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年)

思考:

(1)在本人的生命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

(2)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