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理论

基本理论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一词,我国古代先秦时期就已出现,意为一般的法律、法令和规则。如《尚书》中的“监予先王成宪”,《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在西方,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原意是组织、规定、赦令等。宪法一词虽然在古代已有广泛的运用,但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取得胜利的产物。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贵族特权,发展自由资本主义的利益要求。最早产生的资产阶级宪法是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毛泽东同志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英国是宪法的发源地,具有“宪法之母”的美誉,但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它的宪法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的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确立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它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它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它规定的“三权分立”、总统共和制等原则和制度,在世界上产生了很大影响,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所仿效。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宪法原则,确认“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说明宪法的实质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英、美、法三国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先驱。此后,其他各资本主义国家成立时,大体上都仿效英、美、法三国的宪法制定了各自的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是在反对资产阶级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过程中产生的。1918年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是对取得的民主成果用法律化形式的确认。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主要是就国家的管理角度而言,事实上,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内容上看,宪法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权利无保障就是公民的私权利会被随意地受到侵犯,分权未确立就是国家的公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在这样的社会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二)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特征。宪法作为根本法,又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征:

1.内容上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而普通法律的内容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效力上的最高性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违宪的法律必须修正或废除。宪法还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3.制定和修改的严格性

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各国对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而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除了具有以上特征外,由于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它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规定的详细具体,只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宪法,才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才能在千变万化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一般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四项: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就是违背契约,则人民有权将其更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君权神授”来说,是一大历史进步。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其宪法也都确认或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和体现。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和自由权。此种基本人权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转让。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基本人权被上升为宪法原则,是历史的进步。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同样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因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而“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立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在宪法里规定依法治国,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修正案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同时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等基本内容,使法治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利制约的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约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从资产阶级各国的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使国家政权服务于资产阶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制度,但也必须重视权力制约的原则。我国宪法中规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是必须看到,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必须使监督制度化法律化。

(四)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一部新中国的建国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这些宪法的颁布,反映了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记录了新中国制宪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它总结了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体现了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基本路线;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职责范围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再次确认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经济制度、并且为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定了原则和方向;规定了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还特别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

1982年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人们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有些规定已经过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于是全国人大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

二、国家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就是说在国家中什么阶级居于统治地位,什么阶级居于被统治地,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军,哪些阶级处于领导地位,哪些处于被领导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的社会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于人民的广泛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有机结合。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特性和其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天然盟友,工人阶级只有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参与,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现在我国已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工农联盟必须在新的基础上不断巩固和加强。

3.爱国统一战线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全体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结成的广泛联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他们本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批评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共同致力于建设祖国、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形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和管理的国家政权机关。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适应并服务于国体。世界各国政体大体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君主制政体。君主制政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无论实质上还是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它可分为君主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专制政体是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制政体就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力,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

二是共和制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无论在实际上还是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掌握,而属于由选举产生的并由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政体,可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议会制是指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无实际权力,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总统制是指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委员会制是指立法权属于议会,最高行政机构由委员会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此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地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建立其他各项制度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如下的优越性:首先,它便于人民管理国家,是人民当家的可靠保证:其次,它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利,实行“议行合一”,使国家能够高效率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体和国情的政治制度,我们必须坚持,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但是在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方面还有待于不断完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3.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对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原则作了规定: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差额选举原则,选民和选举单位代表实行监督罢免原则,国家为选举提供物质和法律保障的原则。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整体与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类别:

(1)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其特征有:从法律体系上看,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的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从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2)复合制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的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邦联。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如欧盟。

二是联邦。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联合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各成员单位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其特征有: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成员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成员单位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2.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表明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之所以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民族状况的反映,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保障。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的制度。

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在政治、经济制度上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设立特别行政区的依据是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理论。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行使高度自治权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但仍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因此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确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除外交、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四)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是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因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各项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某种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协助实现其权益。权利具有选择性,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公民的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的利益或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不能放弃。权利就是人们享有的等量的自由,自由并不意味着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关于自由有这样精辟的论述:“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当个人自然权利行使的同时,只能以保障社会中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规定之。”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其他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体现着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也体现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地位,同时直接反映着国家本质。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是说,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平等权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不能因为性别、民族、出身、职业、身份、婚姻状况的不同受到不平等待遇。

2.政治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意见和意愿的自由。归纳起来主要有:

(1)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最重要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政治自由,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是国家政治生活真正民主的具体表现。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的人身自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害,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承认和尊重。它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非法限制。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等消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窃听。宪法规定,除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是保证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实保障政治民主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公民对任何国家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公民因国家积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而受到损失,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权利。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休息和修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3)物质帮助权和退休生活保障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包括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学创作权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儿童、老人受国家保护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儿童、老人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可见,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是十分广泛的,每个公民要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保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公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作为国家的公民,与国家的利益密不可分,国荣民荣、国耻民耻、国强则民强。所以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神圣和应尽的职责。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这是学生就学期间履行服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高校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教育内容。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重要经济杠杆。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实际上体现了公民个人利益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所以公民应当自觉依法纳税。

四、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我国的国家机构由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组成。国家机关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它在组织和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

(二)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概括起来有:第一,修改宪法;第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生活中重大问题;第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等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范畴,而不是某个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中国。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体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要领导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来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决定,保证国家职能的实现。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享有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在内的多项职权,全面领导和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和外交等方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务院一起构成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四)国家军事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五)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都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

(六)国家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分院,市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各级检察院分别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