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正在记自己的车牌号码。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后,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一对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直到交警赶到。到了交警队,药家鑫只交代了第二次撞人的事实,并没有交代第一次撞人杀人的事实。之后车辆就被暂扣了,药家鑫被交警队释放。23日清晨,内心非常煎熬的药家鑫和父母说了实话,父母顿时嚎啕痛哭。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
药家鑫案件曝光后,舆论一边倒,要求法律严惩。有人认为药家鑫可能是富二代、官二代。其实,药家鑫家只是普通的工薪家庭,父亲复员后,一直没固定职业,母亲2008年下岗,下岗工资只有六七百块。至于父母为什么会为一个在校大学生花14万买车?药家鑫说上大一时就学了驾照,由于他带家教地点最远的地方在三原县,而且上课时间很多是在夜间,为了他的安全,父母给他买了这辆车。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2011年3月23日上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在法庭上,药家鑫表示了极其后悔,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认为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对于西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一事,也成了网友热议的话题。大多数网友对教授的意见持反对态度:“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必须按律治罪!”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公众大多表示欣慰。药家鑫连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药家鑫的举动缺乏人性,突破了人伦底线,引发公愤。在公众看来,如果法院对药家鑫不依法判处最重的刑罚,便意味着宽容或纵容违法犯罪,也就意味着将从法律笼子里放出更多“药家鑫”来,这样一来,公共安全的防护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进了一个弱肉强食和人人自危的丛林社会及时代。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药家鑫该受到法律怎样的惩处,法律和公众自然有个评判标准。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可见,法律对药家鑫的惩处,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而是一起关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摘编自搜狐网,2011-7-3)
的哥撞死劫匪,触动情法天平
备受关注的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于2005年3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6998元。黄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件在当地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宣判结果出来后,不少市民均表示不理解。他们觉得,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况且本案死者行劫在先,被劫司机只是行使了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如果放任劫匪逃跑,只会助长他们的气焰。而法院乃至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正当防卫有其严格的法律界定,无论公民因为什么原因超越这个范畴对他人造成伤害,都将触犯我国刑法。
案件发生在2004年8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某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搭载姜某和另一名青年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某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一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某要求黄将车停靠在超市后面的铁门边。车尚未停稳,姜某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某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两人将车钥匙拔出扔在地上后逃跑。黄某拾回钥匙驾车追赶两人。由于劫匪已不知去向,黄便在附近绕圈寻找。发现两人正准备搭乘一辆摩托车欲离开后,黄某先将摩托车撞翻在地,并驾车继续追赶。这时姜某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随后姜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黄某追至距离姜某2米处一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此时,姜某欲跑上不远处一布艺城西头楼梯逃走,黄某迅速驾车从后将其撞倒在台阶处,姜某倒地死亡。案发后,黄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上认为,黄某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姜某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某驾车寻找并追赶姜某及同伙,姜某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车内的黄某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某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某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黄某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上本案被害人姜某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某从轻处罚,同时相应减轻黄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黄某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律师刘幼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引用国内一些著名学者关于侵害行为的观点,认为不法侵害人还没有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受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可视为不法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并且,姜某抢劫后逃跑,是为实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逃跑行为和抢劫的主观意识统一,侵害行为依然没有结束。
有的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妥当,充分照顾了情与法的关系。案件涉及情与法的问题,对日后公民进行见义勇为等行为有启示作用。如果当时撞人事件发生在抢劫行为正在进行中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抓捕行为和正当防卫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摘编自《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解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