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案例思考
几种诉讼的复合
刘某(男,34岁,上海普陀区人)拖欠夏某(男,43岁,上海徐汇区人)货款10万元,夏某多次催货款而刘某未给。在催要货款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刘某将夏某殴打致伤。某区公安局以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将刘某行政拘留15天。刘某不服,经市公安局复议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夏某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债务。在法院受理此案的过程中,夏某经医院诊断为肾挫伤,遂又以重伤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并请求法院裁判刘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法院受理后,将该案移送公安局。公安局经检察院批准对刘某采取逮捕措施。
思考:
(1)该案涉及几种诉讼?
(2)该案应由哪个法院受理?对本案的处理顺序是怎样的?
(3)假设法院对刘某作出有罪判决,夏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应如何进行?
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张某和李某系西南某高校的学生,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某日,热恋中的两人在无人的自习教室内发生了亲密关系,而这一幕恰好被教室里的监控所拍摄记录。学校以张某和李某违反该校《大学学生行为守则》为由,依据该校《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作出了不授予对两人学士学位的决定。张某和李某不服,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高校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裁定不予受理。
思考: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本案能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赔偿纠纷案
居住在甲市区的李三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在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李大(居住在甲市B区),李大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李三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大气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协议,约定李三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大气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李三每年向大气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李三雇佣的修理工陆福顺(长年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张才(居住甲市E区)修理1辆捷达车。修好后,陆福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陆福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张才拟向法院起诉。
思考:
(1)张才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张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谁是被告?
李某与赵某是邻居,李某委托张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工钱、料钱1000元。但该墙砌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坏了赵某的财产,致使赵某受损失500元。赵某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在诉讼中,李称该墙是委托张某砌的,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张某应负责任,应为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思考:李某的要求对不对?张某应否参加诉讼?
搬迁纠纷
某县政府决定搬迁辖区内的新兴村,因新迁入的地址及房屋质量等问题,新兴村大部分村民(共103户)感到不满,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村民委员会也认为县政府决定不甚合理,但考虑到与县政府的关系,认为不宜提起诉讼而应当先通过申请复议解决。少部分村民(30户)认为应该听从政府的。
思考:
(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2)若A村103户村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村委会和该村30户村民能否参加到诉讼中来?
(3)若新兴村103户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如何解决因原告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诉案件如何量刑?
甲、乙、丙共同盗窃多次。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乙有期徒刑3年、丙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甲不服,以处刑太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甲、乙、丙的处刑都偏轻,也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故决定改判:改判甲有期徒刑10年,改判乙有期徒刑7年,改判丙有期徒刑5年。二审判决宣告后,甲、乙、丙均表示不服。乙、丙不服的理由是:二审法院审理时不应当涉及到他们的问题,更不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对他们的处刑,因为他们在一审判决宣告时,已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没有要求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他们的问题。甲不服的理由是:二审法院对其改判比原判重的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思考: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在程序上有何问题?
(2)乙、丙的意见是否正确?
(3)二审法院对甲改判比原判重的刑罚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
被告人王某因农田界线问题与李某发生争吵,继而斗殴,王某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王某的行为造成李某重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要求重新鉴定李某的伤势。
思考:本案中医院的病情诊断是否是侦查中鉴定行为?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无管辖权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被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在宣判前,被告人脱逃,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被告人归案后,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重,也提起了抗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书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但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因此,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思考:本案诉讼程序有哪些违法的地方?
如何认定仲裁协议和仲裁的效力?
199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共同进行技术开发,研制一种新型薄板切割机。合同规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由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9年8月,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乙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拒绝答辩。甲乙公司又重新进行协商,在合同附则中增加了一条仲裁条款,双方商定将此合同之下的争议交由甲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后乙公司在他人的怂恿之下反悔,认为在甲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于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其未说明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本案时发现了双方订立的合同附则中存在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甲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于是提起上诉,理由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效。
思考:
(1)原来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3)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正确?
(4)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仲裁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5)甲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辛普森案
1995年102月日,在美国洛杉矶的法庭里,辛普森和他的辩护律师站着聆听判决,全美国的人们都聚集在电视机前面,克林顿也停止了手头的工作,关注案件的宣判。事情发生在1994年6月12日午夜,在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前妻妮可的公寓门前,妮可和男友古德曼倒在血泊中,经过警方的周密调查和分析,宣布辛普森是杀死两人的唯一嫌疑,并发出逮捕令。辛普森案中,控方掌握了对辛普森大量的不利证据,可以说是铁证如山。辛普森案在审理中,辩护律师就控方的一个有力证据———带血的袜子,提出质疑,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一模一样,这说明什么?穿在脚上的袜子不可能两边出现一模一样的血的印记,很可能是袜子是事先染上的,警方没有办法洗脱伪造证据的怀疑。与之相关的另一个证据———带血的手套,却无论如何也带不上辛普森的双手。正是因为证据的瑕疵,法官在经过陪审团的评议后,辛普森无罪获释。当首席陪审员开始宣读“本陪审团一致裁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诉辛普森的案件中,被告辛普森无罪”时,旁听席上发出压抑着的几声惊叹,辛普森和他的律师握手庆祝,法官随即释放了辛普森,结束了他473天的监禁。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及其男友一案画上了句号,该案至少吸引了全世界几亿人的目光,所以称之为“世纪审判”一点也不过分。(摘编自汪应明张怡主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思考:
(1)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什么不同?
(2)如何理解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