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现实需求
自1994年兴起的现行流转税制体系,为我国构建了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税体制,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现行流转税制体系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我国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具有重大的影响,而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经济转型、继续释放改革红利的现实需求。
(一)它是完善流转税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流转税可分为一般流转税和特殊流转税,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目的在于筹集税收收入,征税对象具有普遍性,要根据“中性”的原则进行设计,以保证税收制度的设置不会对纳税人的经济决策产生任何影响;后者是对特定行为的税收调节,仅针对所提到的部分商品和劳务征税。1994年我国推行的税收制度,引进了两个主要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相结合的局面带来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中性”优势难以体现,重复征税情况严重,造成了服务业与制造业税收负担的差别,限制了服务业的发展。
因此,需要营业税合并入增值税,降低税率,实行统一的注册纳税人制度,形成完整的抵扣机制,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优势,消除重复征税,降低商品和劳务的流转税,最终以降低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使居民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实际购买力。同时,要加强居民收入对国民收入的比例,健全再分配的调控机制,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此外,要改善消费环境。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释放居民有效需求,扩大内需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要加快建立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增值税制度,即“进口”与“出口”,这与“商品贸易”的区别在于,“服务贸易”存在着“制造”和“消费”两个方面的“融合”,很难分辨出交易的位置,不能确定正常的交易价格等特征,要根据服务业的特征,制定相应的税收制度。全面透明地向所有商品和服务提供出口退税制度,提高服务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可以推动产业结构的提升。
(二)它是促使市场发挥决定资源分配作用的需要(https://www.daowen.com)
在改革进程中,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在宏观调控中起到了过渡作用,例如“营改增”,要想实现结构上的减税,就要求我们加强服务业的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发展现代化的生产性服务业,对新的增值税适用的服务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设为每年超过500万元税额,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较高,尽管达到了减税目标,但增值税在规避重复征税上的效果并不显著。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增加了对失业人员、军人家属就业、城镇退役军人等特殊职业人员的税收减免。增值税的主要职能,如税收中立、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等,都逐渐被人们所遗忘。
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需要正确定位其职能和作用。我国的增值税由于具有不重复征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不受流通环节的影响等诸多独特的优点,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对税收中立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征税对投资、消费、储蓄等经济行为没有影响,故而在资源配置中市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实现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形式等宏观目标的过程中,还需要与其他的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进行协调合作。例如,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给予一定的优惠,可以达到引导行业发展的目的;通过个人所得税实现对特定人群的关怀,通过消费税来指导消费,对富裕阶层的消费倾向或对资源环境造成损害的商品征税以调整消费结构;利用资源税、环境税等手段矫正外部不良经济现象,并通过扩大转移支付规模来实现地区间的均衡等。
(三)它是优化税制结构加快直接税建设的需要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直接税的比例较小,间接税的比例较高,直接税的纳税人与负税者是统一的,它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正等方面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当下,我们国家的宏观税收负担整体上要趋于平稳,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加快构建现代税制体系,着力于优化提升税制结构,全面推进简化税率级别、规范优惠的范围、降低标准税率等改革。同时,在与我国消费税立法相结合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倒退与逐步下滑,在“减间接税”进程中,要保证“增直接税”的目标得以实现,这一目标突出地体现了税收管理的有效性。
当然,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必然选择。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居民的财产收入,积极推动就业和提高收入,促进工资的合理上涨,优化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配置,加强对民生的扶持,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途径进行全方位的改革。随着我国增值税的扩大,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需要建立地方税制、优化税制结构、实施结构性减税、降低间接税所占比重、增加直接税负的比例、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控机制、强化以产业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健全财产税制度等。要加快直接税建设进程,需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抵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中性职能,减少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