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分析
(一)间接税收优惠不足
在税收优惠政策当中,有很少一部分是有关优惠税率和税额减免等直接优惠的条文,间接优惠(研发费用、固定资产等)的条文相对较多。大多数情况下,直接税收优惠大于间接税收优惠。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优惠,也就是说,当企业完成某一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后,并取得一定的利润,这时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够享受到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阶段是最需要资金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风险程度比较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在研发阶段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者资金链断裂,风险较高,导致终止研发项目,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导致破产。间接优惠是指企业在整个研发的过程中,使用的优惠政策,也就是一种事中优惠。这种优惠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很大的作用,当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时,可以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减少资金压力,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激励的效果。
(二)税收激励环节具有滞后性
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在研发新的项目时,主要有三个环节:研发环节、成果转化环节和产出环节。其中,研发环节需要的资金是最多的,风险也最高,但是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另外两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如今,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在于“结果”,而对于“过程”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税收激励体系中的受惠主体也是不一样的。当企业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之后,它所获得的利润就可以适用优惠政策,并一直延续下去。但是对于那些在研发阶段缺少资金的企业来说,如果在这个阶段资金链断裂,又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将会导致研发项目失败,严重情况下,企业还有倒闭的可能。目前,“轻研发,重成果”的税收激励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企业正处于研发阶段,他们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少,他们能够享受到的税收激励无法支撑项目,这将会对企业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同时,还有可能导致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伪造研发项目获取产出成果的税收激励。“轻研发,重成果”的税收激励制度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应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而是具有滞后性的,从而使得税收激励制度并没有起到较好的作用。
(三)税收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融资环境优化不足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融资环境的税收政策具有多种限制,如果要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就需要满足相应的限定条件。除此之外,其他融资机构对于一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力度也是不同的,他们在投资之前,会对企业进行仔细的分析与研究,判断其是否能够受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他们在开展新的研发项目时,也会考虑该项目是从投资机构进行融资,还是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新的研发项目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风险相对较高,因此融资机构更加倾向选择风险较小的项目。当企业的项目获得收益时,需要将全部收益按照投资进行分配,融资机构考虑到这一点,也会减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力度。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增强吸收外部资金的能力,降低风险。因此,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优化外部融资环境。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法低效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逐渐扩大,认定标准也应该有所降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从而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怎样引导企业进行持续性创新。这种认定方法中的指标具有动态性,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指标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现有的体系和制度很难对这种变化形成动态追踪机制,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可能利用虚假的信息和资料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仅如此,有关部门对帮助企业进行资格申请的中介机构并没有严格监管,从而导致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利润,帮助企业利用虚假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