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的因素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对公民所得征收方面来说,以按能征收作为重点,也就是说纳税人所获得的收入越高,那么所需要缴纳的税款就会越高,而收入越少,所需要缴纳的税款就会越低,有利于聚集财政收入;第二,取得财政收入以后的再分配,也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一)基本生活费用扣除额
从本质上来说,基本生活费用扣除额通常是指征税时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如果人们的收入低于规定的数额,那么将不对其进行征税。而如果人们的收入高于规定的数额,主要是对高出数额进行征税。因此,免征额的确定将会影响人们的纳税情况。
(二)税率结构设计(https://www.daowen.com)
以按能征税原则作为依据与指导,以个人所得税税制作为基础,大部分国家均是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对收入比较低的人们少征税,而对于收入比较高的人们多征税。这有利于调节人们的初次分配结果。因此,应保证税率的合理性,这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的发挥。
(三)税收抵免
从本质上来说,税收抵免通常是指纳税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规定的支出中扣除一定比率的税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运用税收抵免能够防止出现国际重复征税的现象。
(四)税收征管
在一定程度上,税收征管的能力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税收征管的结果,其次是对于税收征管成本的控制。如果一个国家征税体制的发展较为完善,会使其征税的行政成本比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出现漏税逃税的问题。因此,不仅需要完善的税制安排,还需要较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这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机制,需要以其财政作用作为基础与根本,如果个人所得税不具备财政作用,那么就无法发挥其调节作用。其调节作用主要是以再分配作用作为基础,而再分配作用的强弱又会受到财政作用强弱的影响。目前,大部分国家均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财政作用作为基础,建立健全免税额以及超额累进等各种制度,不断补充与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