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修订常设机构标准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交易具有隐匿性、虚拟性和及时性。因此,有关部门要修订常设机构标准,增加虚拟经济常设机构,尽可能涵盖更多的数字经济形态。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现有的常设机构标准中增加多个领域,比如准备性、辅助性功能的场所等等。新时代背景下,跨境电商贸易盛行,很多国外企业虽然没有在境内设立实体的营业场所,但是他们在境内设立了仓储设施,因此修订常设机构可以将这些仓储设施包含在内,这样一来,这些国外企业就需要缴纳我国的税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本国税收流失问题。
(二)修订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调整转让定价的重要方法。在实际的利润分割过程中,要注意和交易相关的其他利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仔细划分利润。比如,与技术服务费用有关的利润可以分割为研究、开发、测试和设计等费用,这些环节都可以进行利润分割。
(三)明确划分所得性质
数字经济背景下,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经济条件下对企业所得进行划分的标准,那么将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比如没有与数字产品、数字服务相关的类别等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可以对数字经济条件下企业所得进行明确的划分,扩大适用范围。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他们在网络上提供的软件服务,或者其他数字服务,税务部门可以要求居民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通过这种有效的措施避免某些所得税由于性质没有明确划分,而导致税收流失的现象。
要想解决企业所得税性质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将合同法条例与税法规定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和借鉴其他成功的经验,对税法中有争议、模糊的部分进行明确划分。企业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明确表明是为了获得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或者客户只是为了接受企业提供的服务。税务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的交易合同,对企业所得利润进行明确的划分,从而解决企业所得税性质的问题。比如,客户在购买软件时,通过明确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来判定企业所得是什么类型:如果客户购买软件是为了使用,那么企业所得就是软件销售收入;如果客户购买软件是为了获得软件的版权或者专利的使用权,那么企业所得就是特许权的使用费用。税务工作人员通过这种方式,来判定企业所得属于哪一种类型,明确划分所得性质,从而顺利开展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四)加强反避税制度建设
数字经济背景下,很多企业抓住了无形资产高流动性的特点,从而采取避税的行为,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难度加大,造成税收流失的问题。实际上,我国的反避税制度建设得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现有的反避税措施有: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和公告、加强税务监管工作,但是由于立法的层次相对较低,信息和技术相对落后,从而导致企业避税现象无法完全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隐藏信息比较多,现有的税务信息系统在处理隐藏信息时,还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企业的避税现象较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加强企业避税与反避税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条文,切断企业转移所得的途径,从而减少避税现象。对于非居民数字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实体营业场所,其中企业所得来源于我国的,税务部门应该对其进行征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尽快研究数字经济相关的合理税负率,设置合理、科学的核定利润率。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要强化跨境电商等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主动提供相应的数据和信息,帮助税务机关获取到更多的信息和数据,减少企业避税、逃税的行为,从而使社会良好地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