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制度改革方向及相关建议
(一)大力推动消费税立法进程的发展
在消费税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促进消费税工作综合水平的提升,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对于消费税立法进程的合理关注与充分领导,以便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综合水平的持续拓展。在此过程中,消费税对于我国税收体制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及时根据法律提出的相关要求,促进税收法原则工作的制定完善,以便推动税种立法工作的持续推进。在此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结合相关问题发布了《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体现出了有关部门对于推动消费税改革的决心。为了进一步促进相关目标的实现,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对于消费税立法工作的密切关注,并推动相关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化,统筹考虑立法目的并注意立法目的的合理分析,做到目标主次分明,以便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作用和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消费税已经成为一个对财政资金进行筹措和调节,有利于帮助国家更好地实现对于相关工作进行合理调控的工具。针对这一问题,研究人员表示,为了有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和消费观念不断转变的相关诉求,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对于消费税立法工作的合理推进,做好税收法定原则的充分践行,进而促进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合理发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对于自身消费行为与观念的充分转变,以期促进绿色税收目标的实现。
(二)优化消费税收入分配工作的机制
消费税是一个具有较强地域性和收益性特征的流转税税种,其在践行过程中主要采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模式进行。总的来看,消费税符合地方收益的相关原则,因此,为了有效促进当前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压力问题的合理缓解,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对于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的合理调整与转变,从而有效改变传统的消费税税收收入全部归属于中央政府的分配模式,以便使地方政府可以在消费税收入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实践表明,其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和中央之间矛盾的充分消除并充分缓解地方政府在财政问题上遇到的困难,有助于促进资金的高效应用,对于地方政府日常工作的平稳开展具有良好的促进意义。在具体工作开展期间,建议根据全国各地税收情况和地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系统分析,以便有效实现对于消费税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与科学调整,在此过程中通过分别根据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制定收入分配比例,可以进一步促进消费税收入的科学分配。在此过程中,消费税收入的存量部分,就归属于中央政府所有和应用,而其增量部分应积极依据相关原则在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通过相关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可以充分保障中央财政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其增量部分的合理分配,可以进一步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失衡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综合水平的合理提升。(https://www.daowen.com)
(三)做好消费税税制要素的合理管控
在税制要素管理工作开展期间,为了有效实现消费税制度改革工作的持续渗透与深入,相关工作者应积极做好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充分简化工作,以便确保具体工作的合理落实。就目前而言,我国消费税的计税模式主要包括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以及复合计征等三种形式,这一现状决定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需要关注到价格、重量、个数等内容。在相关工作的开展期间,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对于相关依据的科学调整。实践表明,从价计征和复合计征均可有效体现和价格相关联的计税机制。在此过程中,对于高档奢侈商品的受众而言,其价格越高则承担的税负越重。然而相比之下,重量计征的模式却脱离了价格而独立进行税款的计征,这并不符合当前我国消费税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注意做好对于相关部门的密切关注,从而进一步实现对于税收计征问题的合理调整,促进消费税税制要素的科学管控。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密切关注,及时做好对于消费税税率结构的调整,积极优化相应的税率结构。在这一问题上,基于现行消费税错综复杂的形势,为了有效促进消费税工作综合水平的提升,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对于税率内容的充分调整,以便发挥消费税“寓禁于征”的作用。在具体工作开展期间,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对于稀缺资源和污染产品的充分识别并结合具体情况为其设置相应的税率。在此过程中,通过结合高额税率进行引导,可以帮助有关企业和人民群众在相关问题上进一步实现对于具体问题的思考与分析,有利于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实现对于正确思想价值观念的充分培养,从而树立起良好的价值意识。基于此,其可以更好地实现对于相关问题的合理管控,从而真正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对于污染问题缓解和稀缺资源的合理保护具有重要的辅助价值。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升奢侈性商品的税率,有利于充分增加高收入群体的税负,从而合理实现对于贫富差距的充分缩小。通过相关工作的落实,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合理推进具有良好的促进意义。此外,在具体工作开展期间,有关部门应对烟酒等会损害人体健康的商品提高税率,进一步增加消费者的税负,以便帮助消费者进一步降低对相关商品的依赖性,从而有效促进消费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工作者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注意做好对于同一税目下不同种类产品税率的差异性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于科学地调整相应的差异。
(四)结合实际后移消费税的征收环节
就目前而言,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分为15类,其中,有13类税目是在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进行征收。对于这一发展问题,大量研究资料显示除了超豪华汽车和金银等首饰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外,其他消费税的征收几乎都被限定在了生产环节中。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看,虽然这一工作模式可以提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便捷度,但是其往往会对生产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部分生产企业的生产压力往往相对较大,对于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为了应对相关问题,部分企业可能通过故意压低生产价格,提高零售价的方式来获取超额利润并减少应纳税额,这将对国家税务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尝试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进行后移,将其移至零售环节中。实践表明,相关工作可以进一步避免生产企业侵蚀税基的现象出现,另外,其可以进一步促进消费税税基,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水平。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应根据消费税征收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做到消费税征收环节的逐步后移和个性化调整,严格避免“一刀切”问题的出现。实践表明,通过对不同消费税税目及其市场监管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有关部门可以充分考虑该行业是否具备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相关条件,继而全面推动消费税工作综合水平的持续提升。在此期间,经过大量分析和探索,研究人员表示,汽车、成品油以及烟草等行业已具备相应的征收环节后移条件,可以尝试进行后移,以便有效促进消费税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继而充分满足当前市场对于消费税征收工作提出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