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疾控发〔1999〕第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厅(局),铁路局(集团公司),交通厅(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单证(略)
卫生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民航总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