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十一条 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受赠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单位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

(三)捐赠协议约定的受赠信息社会公开时间;

(四)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当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

鼓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卫生计生公益事业捐赠信息平台。

第四十四条 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受赠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受赠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其公开信息和信息答复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