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  则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有《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分局以上卫生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进,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分局级以上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铁路分局以上机构紧急措施的;

(二)铁路客、货运输单位拒绝承运疫区处理用物品,延误疫情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三)在自然疫源地捕猎疫源动物后,乘座旅客列车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制品,可能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四)铁路通信单位、车站拒绝旅客列车车长转报疫情,可能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五)责任报告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传染病报告,可能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局级以上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铁路各单位拒不执行铁路卫生防疫机构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二)铁路小学、托幼机构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未按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又不令其补种而同意入学、入托的;

(三)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经督促限期内仍不报告的;

(四)铁路通信单位、车站延误旅客列车车长委托转报传染病疫情的;

(五)铁路各单位通信员丢失和无故延误传染病报告信件的;

(六)在管辖范围内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传染病不报,经检查督促限期内仍不报告的;

(七)谎报疫情;

(八)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应调参加疫情控制的;

(九)在运输或保管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时,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损坏产生严重后果的。

发生上列行为特别严重,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应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铁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