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预评估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十一条 捐赠预评估是卫生计生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卫生计生单位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卫生计生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单位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单位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

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四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或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

不予接受的捐赠,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