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