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海关经上一级海关批准,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一)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
(二)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
(三)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
(四)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
(五)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海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主管海关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当报上一级海关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二十四条 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由直属海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有权调集海关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的规定,提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海关报告,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
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予以留验和医学观察;或依照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临时留验、隔离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并按规定作详细记录;对需要移送的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病人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中被实施留验、就地诊验、隔离处置、卫生检疫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海关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