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