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  督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