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海关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第七条 海关总署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二)指挥和协调全国海关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三)检查督导全国海关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全国海关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海关总署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关区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海关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第九条 隶属海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海关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