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必要时,可以申请设置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受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二十九条 受赠单位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受赠单位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

受赠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受赠卫生计生业务主管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