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在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是:
(一)应当经常抓好卫生工作,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二)应当模范地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卫生法令、条例和规定;
(三)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人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不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在发现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防疫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