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

(二)对停留在国境口岸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实施检验,并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督;

(三)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五)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六)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执行;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发给统一式样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