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整性原则

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指尚未被人为扰动过的原初状态。《操作指南》对自然遗产的完整性有如下的界定:“应包括其自然关系中所有或大部分重要的相关独立元素;应拥有足够的规模,并包含必要的成分,以展示其所具备的、对于长期保存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言十分重要的过程;应具有突出的美学价值,并包括对维持景点美景至关重要的区域;应包括代表该生物地区最大限度的多样性特点的动植物的栖息地及其生态系统。”

《操作指南》还特别对完整性提出了管理计划、法律、规则和制度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从总体上看,上述完整性条件主要用于评价地质区域、原始森林或野生生物区等自然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