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咨询
2025年08月10日
第三节 性侵害咨询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将“性接触”界定为包括身体接触和非身体接触的性活动,取消限定侵犯者与受害儿童之间的年龄差距,突出强调受害者与侵犯者之间不平等的权利关系。
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卷入不能够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社会禁忌的性活动。侵犯者因其年龄或身心发育程度相对处于强势地位,他(她)既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儿童;既可以是承担照顾责任、被儿童信任的熟人,也可以是以暴力相胁的陌生人。
在中国的法律和文化环境下,我国对“性侵害”的定义比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包含的范围要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奸淫和猥亵行为,指的是直接和儿童发生性行为或者身体的直接接触。但是在具体的教学和咨询活动中,儿童还会因为其他类型的活动受到影响,我们会在本节中分别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