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十六年(1836)四月,太常寺少卿许乃济采取其旧友何太青和吴兰修等人的意见,向朝廷上了《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应亟请变通办理》的奏稿,要求对鸦片实行弛禁,随后他又奏请准许种植罂粟。当清政府把许乃济的奏折发交两广总督邓廷桢等会议具奏时,邓廷桢同意弛禁的主张,并和广东巡抚祁埙,粤海关监督文祥联名奏称;“细核原秦,胪陈时弊,均属实在情形。所请弛禁变通办理,仍循旧制征税,系为因时制宜起见,似应请旨准照原奏。嗣后如有外夷贸易带有鸦片,准令该商入关报税,仍照乾隆以前海关则例定额征收。并同别项呢羽等货,一体交与洋行,只准以货易货,不得用银私售。由此实力遵行递年,可免中国千万余金之漏卮,洵属清源截流之急务。”[1]从上面奏折的内容来看,邓廷桢之所以同意许乃济的主张,主要是从堵塞白银外流出发的,但这和林则徐一贯的禁烟主张是很不相同的。

许乃济的奏折遭到不少清朝官员的反对。同年八月,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朱樽和兵科给事中许球先后上奏,驳斥许的谬论,以后江南道御史袁玉麟也上奏反对弛禁。道光帝也逐渐倾向于严禁,下令军机大臣,将朱樽、许球奏折发交邓廷桢等人“悉心妥议,力塞弊源,据实具奏”[2]

在这种形势下,邓廷桢的思想开始有所转变。梁廷楠的《夷氛闻记》有这么一段记载,在邓廷桢同意许乃济的意见,准备具折上奏时,他的门下士陈鸿墀、李可琼二人认为弛禁不便,就趁着给邓廷桢祝寿的机会进行劝阻。陈鸿墀说:“事系天下风化,累在吾师声闻,百世后青史特书某实首奏弛禁,若之何?胡以一家之私为也。”[3]陈的一席话使邓廷桢幡然醒悟,便以“禁约正严”为理由,拒绝了联名上奏。应该指出这段记载和历史事实有出入。因为前面我们所引的《筹办夷务始末》明明白白地载有邓廷桢等三人联名同意弛禁的奏折,怎么能说没有联名上奏呢?显然是《夷氛闻记》把事实搞错了。但是,我们仍可以从中看到邓廷桢思想转变的线索来。邓廷桢在当时朝野上下禁烟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下,逐渐认识到禁烟是“事系天下风化”的大事,如果坚持弛禁势必遭到民众的谴责,青史上也会留下恶名。于是他开始抛弃了弛禁的主张。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他上的《筹议杜绝鸦片流弊》一折,即清楚地显示出其思想的变化。

尽管如此,他在禁烟问题上还是不坚定的,有敷衍塞责的倾向。道光十七年九月,道光皇帝曾警告邓廷桢:“如敢将就了事,日后经朕访闻,或被人纠参,朕唯该督等是问。”[4]道光十八年(1838)四月初十日,鸿胪寺卿黄爵滋上书清廷,痛切指陈鸦片流毒的祸害,分析了过去禁烟未能奏效的原因,是由于官吏们的贪赃枉法,建议采取“重治吸食”的办法,来抵制鸦片的输入。道光皇帝命令各地督抚大吏,对于黄的奏折“各抒己见,妥议章程迅速具奏”[5]这是一桩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根据《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所载:

五月间计有盛京、黑龙江,山东、山西巡抚,湖广及直隶总督等上议奏查禁鸦片的章程;六月间计有湖北、安徽、陕西、湖南、河南、贵州、江西、浙江的巡抚及吉林将军上查禁鸦片的章程;七月间计有两江、云贵、陕甘总督、云南巡抚等以及江南河道、河东河道总督议奏查禁鸦片章程。然而直到八月底,两广总督邓廷桢才上了查禁鸦片章程的奏折。当时从北京到广州,送递谕折只需二十多天,为什么事隔三个多月才上奏折呢?显然邓廷桢是有思想顾虑的,所以迟迟不予议奏。而且在奏折中,他也不同意黄爵滋“重治吸食”的主张,“详核黄爵滋所奏,扫除一切杜弊之策,而独归罪于吸食鸦片之人……法之善与不善,已可不辨而明。”[6]

这也说明他的禁烟态度很不鲜明。

与之相反,林则徐早在五月就上了奏折,对黄爵滋的建议大加赞许,“(吸烟)论死之说,私相拟议者未尝乏人,而毅然上陈者独有此奏。然流毒至于已甚,断非常法之所能防,力挽颓波,非严蔑济”[7]。坚定有力的语言,充分表现出林则徐激进的禁烟立场。

也正因为邓廷桢思想动摇,禁烟不得力,道光帝在同年11月即命坚决主张禁烟的林则徐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查禁鸦片。同时对邓廷桢也下达谕旨:“著邓廷桢、怡良振刷精神,仍照旧分别查拿,毋稍松懈,断不可存观望之见,尤不可有推诿之心。再邓廷桢统辖两省,地方事务殷繁,若专责以查办鸦片以及纹银出洋,恐顾此失彼,转不能专一心力,尽绝弊端。现派林则徐前往专办此事,该督自当益矢勤奋,尽泯畛域。应分办者,各尽己责,应商办者,会同奏闻[8]。”这里,道光帝一面命邓廷桢协助林则徐禁烟,“断不可存观望之见”;一面又令林则徐专办鸦片事务,“应分办者,各尽己责”。这就反映出道光皇帝对邓廷桢能否和林则徐合作禁烟,仍然抱着怀疑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