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点、成因及保护对策

9 酒类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点、成因及保护对策 [1]

酒文化盛行的中国,酒成了人们之间沟通的工具,酒的需求量较大,酒的质量就关系到很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在利益诱惑之下,制造销售假酒劣酒的行为比比皆是。安徽省作为生产消费白酒的大省,具有古井、皖酒、迎驾、种子等诸多白酒商标,为更好地保护我省白酒品牌,打击制假售假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的权益,禹会区法院在对近些年蚌埠市审理的涉及白酒类知识产权案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走访该市知名白酒制造厂,对侵犯酒类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研,找出此类案件共有特点和难点,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一、侵犯酒类知识产权案件共性特性分析

2009年、2010年该市受理侵犯酒类知识产权案件均为1件,2011年无此类案件,2012年共受理此类案件13件。这些年受理的此类案件均是侵害商标权案件。通过对22件侵犯酒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侵权者侵权行为方式的转变。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以往直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简单侵权情况逐渐减少,“旧瓶装新酒”、相似商标等新型侵权行为增多。一是“完全克隆式”,指回收别人已经使用过的整套权利人的白酒酒瓶及包装盒,然后将低端劣质酒进行重装,典型的如被告人徐明、樊庆虎利用回收的安徽皖酒集团经商标注册的百年“皖”酒和“皖”国春秋、安徽迎驾集团经商标注册的“迎驾”糟坊等品牌白酒的酒瓶和包装盒,通过找人加工酒瓶盖来生产制作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二是“鱼目混珠式”,此类傍名牌行为主要就是通过在注册商标上加上前缀或后缀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如将商标“优级皖”中“皖”字突出变大,而“优级”缩小放在一侧,在“皖牌”酒之前加“蚌皖牌”酒等,给消费者造成系皖酒系列的错觉。三是“偷梁换柱式”,这类傍名牌行为则是通过将文字注册商标中个别文字偷梁换柱成其他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再在字体上模仿一下,使得普通消费者无法一眼识别。如注册“浣酒”“晥酒”,这与安徽知名白酒品牌“皖酒”极具相似性,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搞错。

(二)被侵权白酒商标及销售对象比较集中。

被侵权商标主要集中于在我省白酒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如“金种子”“古井贡”“皖”等。侵权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利用这些知名商标在我省消费者心目中的认可度和市场认知度,生产销售侵权的白酒,误导欺骗消费者。同时,侵权白酒的销售对象主要为农民群众,由于农民群众对真假商标的鉴别能力差,维权意识不强,并且农村偏远地区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导致他们成为假冒侵权白酒的最大消费群体及受害者。

(三)违法制造主体及销售主体的相对固定。

从涉案制造假酒主体来看,制造主体多存在于城乡接合部,这些违法生产者故意选择这种两不管地带,而且很多违法生产者采取白天不生产晚上生产的侵权模式,导致打击制造假冒产品比较困难。同时,销售侵权白酒主体也多为乡镇、农村小买部、小超市,这些小卖部、小超市面向农民群众,有的识别能力差,有的明知系假冒产品但为贪图便宜也甘愿购买,而且即便感觉是假酒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予以隐忍,使这些销售者难以受到制裁,且销售侵权白酒利润丰厚,导致经销侵权白酒的销售者日渐增多。(https://www.daowen.com)

(四)专业鉴定部门缺失,增加诉讼风险。

目前全国没有酒类产品鉴定机构,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证明侵权人销售的并非自己的生产白酒,往往是拿到自己工厂进行鉴定,然后出具鉴定材料,而这些鉴定材料的出具由于缺乏中立性,存在很大瑕疵,侵权人通常对权利人自己出具鉴定提出异议,导致法院很难处理。一旦法院不予采信此份证据,权利人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发生侵犯酒类知识产权案件原因剖析

(一)酒类企业、侵权人、销售者以及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不了解,没有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理念。由于我国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短短几十年,人民法律意识普遍不强,这不仅仅是对侵权者而言,就是对一些权利人而言也不甚了解,有些权利人只知道要求公安、工商机关进行查处,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便以为自己权利得到救济,很少会再进行民事诉讼,权利人在承担很多人力、物力打击市场假冒后,并未得到经济上的回报,打击了权利人维护权利的积极性。一般的销售者为了贪图最大利润,只关心进价的高低,不关心是否酒真假,而消费者也有贪图便宜,明知是假酒而购买的,这就给假酒很大的生存空间。

(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因为制造假酒的工厂能够给地方经济带来好处,一些目光短浅的管理者便会出于经济目的考虑,支持或默许侵权者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在权利人进行维权时,有些地方政府也会多方面予以阻挠,致使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困难重重。在走访企业了解到,他们在外地进行打假过程中,遇到当地管理部门对制造假酒工厂予以保护情况,在接到权利人打假举报后不积极配合或暗中通报,往往导致失去打击侵权假冒商品行为的最佳时机。

(三)高额利润回报驱使。制造假酒利润空间极大,这也是导致制造假酒屡禁不止,侵权者趋之若鹜的主要原因。侵权者往往将几十元的散装白酒注入知名品牌白酒瓶中,然后进行包装,成本也就几十元,但销售到市场中却是上百元。

(四)侵权行为发生的季节性、时间性、分散性及隐蔽性增加了打击难度。一是季节选择上,制假者一般都是在元旦春节和八月十五或是等到冬季的时候,趁酒业旺季和企业生产较忙,无暇顾及的时候才开始生产。二是时间选择上,一般都不会在白天,而是专门等到晚上的时候才进行生产。三是各部件分散生产再集中组装,一般厂区内只有个灌酒的机器,生产酒盒在一个地方,生产酒瓶可能又在另外一个地方,想出成品酒的话,再把这些东西运到一个地方在集中起来。四是选择隐蔽性高的场所进行制假,制假场所一般都分布在城郊、农村或是一些偏远地区,很难寻找到。这些特殊因素增加了权利人以及相关行政部门查获打击假冒的难度。

(五)打击力度不够,没有隔断制假售假者的再犯能力,导致制假售假行为死灰复燃。《商标法》对赔偿数额采取法定赔偿数额加侵权所得利益的方式,在侵权所得利益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最高法定赔偿数额也就50万元,这与高达几百的利润率极不对称,很多侵权人在受到处罚后继续进行制假售假活动。

三、完善酒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对策

针对以上酒类知识产权所存在共性特性以及屡禁不止原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便更好打击侵犯酒类知识产权案件。

(一)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及辨别真伪能力。由于很多普通消费者缺乏识别真假白酒的能力,甚至某些农村消费者因价格便宜而“知假买假”,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客观上降低了发现侵权行为的几率。因此,各地职权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引导,动员全社会加入支持真货、打击假冒的队伍中来。如可与知名酒类商标所有人互通信息,加强沟通,通力合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途径,加大假冒侵权白酒危险性宣传,提高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公众对假冒侵权白酒的关注度和警觉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举报途径,指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形成打击此类案件的高压态势。

(二)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全省性的联动协调机制,构建合力打击假冒白酒覆盖网。各地职权部门首先集中对辖区涉嫌酒类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摸排查处。同时,不同地区职权部门之间建立打击假冒侵权联动机制。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商标侵权产品在一个地方被职权部门处罚,但在另一个地方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被发现或处理的现象,致使该侵权产品继续在市场流通,继续侵害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利益。对此,可以构建网络化的联合打击机制,及时将各地查处商标侵权的信息向各地职权部门公布,做到资源共享,发现侵权行为,立即通知假冒侵权白酒的生产者所在地职权部门处罚生产厂家,并通报各地职权部门联动清查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侵权商品,尽快将已经存在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行查封销毁,避免流入消费者手中,造成更严重的损害。

(三)加大对消费者举报侵权假冒商品的奖励力度,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普通消费者举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重在鼓励而不是约束。这不利于普通消费者积极对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因此,应尽快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对于普通消费者实施举报并查证属实的行为给予确定额度的奖励,调动普通消费者举报侵权假冒商品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保护商标的意识,整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力量,进而,使造假售假行为无处躲藏。

(四)加大处罚力度,减少维权成本,使侵权者不敢做,权利人敢于维权。积极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等方式,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把握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关系,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最低的限制,增加处罚性赔偿的数额,让侵权者不敢有侵权的念头。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

(五)确立注册商标相似审查制度。国家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过程中,对今后在酒类上适用的商标,将全国已有或驰名酒类商标进行全面比对,一旦发现与已有或驰名酒类商标具有相似性,就要求申请人对商标显著性进行说明,并通知已有或驰名酒类商标权人。申请人不能说明或理由不能成立的,或者已有或驰名酒类商标权人提出商标异议时,即暂停商标的审查,防止相似商标进入市场,误导消费者,产生其他民事纠纷。

(六)设立专门的酒类鉴定机构。诉讼过程中权利人为证明侵权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商品,就要对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鉴定,目前没有专门的酒类鉴定机构,往往是权利人自己出具鉴定意见书,而这种鉴定意见书由于缺乏中立性,难以取信于人,侵权人也多以此进行反驳,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酒类鉴定机构,更好地保障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也为打击此类侵犯酒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坚实的证据保障。


[1] 作者: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