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纺城花样保护的司法现状和出路
导语
绍兴县轻纺城市场是我国规模最大的轻纺市场,是我国最大的花样需求地,向来有中国轻纺城的美誉。2008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绍兴县人民法院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以应对中国轻纺城中小企业众多、花样版权竞争激烈的情况。随后,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绍兴县人民法院处理了近500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形成了花样保护特色审理的初步样本,积累了大量的花样版权纠纷基层协同、调解和审判的经验,也发现了诸多实践变异和实务难题。本调研报告试图厘清花样版权保护的司法现状,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为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做出司法应有贡献。
一、花样版权保护的现实
1.案件急速上升
自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10日,绍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458件,其中451件是花样版权纠纷。按时间段分布,2008年下半年受理19件,2009年受理98件,2010年受理235件,2011年1月至5月10日即受理99件。2008年至2009年的同比增长率为416%,2010年又较2009年增长140%,而2011年较去年同期增长率为40%。总体而言,案件受理呈大幅增长的趋势。
2.系列案件极多
自2008年开始,绍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花样版权纠纷案即出现系列案态势。譬如原告胡浩强提起的花样版权侵权纠纷,2008年度计有6件,占当年花样案件的32%。2009年以后至今,系列案件态势进一步明显,海宁市嘉宏布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施性典、胡浩强、李文忠、张建、应金娥等9位原告提起的案件就有139件,占同期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的32%。另外,一阶段时间内同一被告涉及多起花样侵权纠纷案件的情况也呈常态,据统计,近三年来,该种同一被告涉诉多起的案件达到了170件(部分案件亦系同一原告提起),占同期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的39%,反映出花样版权纠纷案、系列案较多。

图一:2008年至2010年花样版权系列案件比例图
3.原告本人诉讼态度两极分化
通观451件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本人诉讼态度两极分化较为明显。一种态度是积极参与诉讼,以停止侵权为主要诉讼目的。如浙江红山芋家纺有限公司诉朱琦林案、罗玉梅为原告提起的系列案等。原告本人或负责人一般都积极出庭,并向主审法官反映情况。而另一种态度是逃避参与诉讼,以获得侵权赔偿为主要诉讼目的。该类案件即便被告异议大,法官要求原告本人出庭陈述创作意图,原告亦不到庭。随机抽样来看,后种态度较前种态度出现较多,但前种态度2011年以后有增长。

图二:原告本人应诉态度图示
注:以上数据,09年度、10年度各以随机抽样的50个案件为样本。且所有数据排除了未进入法官实质接触阶段的案件。
4.原告诉讼代理人集中化
经核查,451件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均有诉讼代理人。而且,诉讼代理人在起诉之前均已聘请,并参与乃至主导了原告的诉前取证过程。进一步对所有的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排查,数据显示,6家代理人基本代理了99%的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这表现出花样版权侵权案件原告诉讼代理人集中化趋势明显。
5.被告抗辩理由多样
2008年收案伊始,即有被告向法官表示对原告起诉不服,到2011年5月,法官遇到的所有被告仍均有此举。被告理由多样,主要是五种:原告不是权利人、法不应责众、侵权花样另有来源、被告不知是侵权花样、双方花样有差异。具体反映的情况可能更为多样(见图三)。2010年开始,还有被告辩称,其侵权是被原告设计,原告取证时有意加大费用开支。总体来讲,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被告认可、内心愿意担责的情况极少。
图三:被告辩称理由总汇图

续表

二、花样版权纠纷的原因析别
1.花样保护权利意识增强,但花样创新能力未跟上,导致侵权纠纷多发。
2008年8月开始,绍兴县人民法院联合新闻广播媒体、工商部门,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电视报道、报纸介绍、公开开庭展示、横幅提示、免费法律咨询、广播电台说法等方式,对花样版权的各方面进行了大力宣传,致使部分市场主体大大增强了花样保护的权利意识,培育了市场上的维权主体。但同时,市场上花样创新能力的提升未能跟上。2009年,绍兴县落成创意大厦,引入了70多家花样设计公司,市场上少数较大的经营主体也开辟了自己的花样来源渠道,但相比现有市场经营主体计近万家、同一时间段市场供应花样数以万计而言,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处于创意短缺、自有花样匮乏的境地。他们有花样需求,但缺少花样正当来源,不得不冒险抄袭,这导致侵权纠纷必然多发。
2.存在诉讼牟利的现象,导致纠纷多,系列案多,原告态度两极分化。
诉讼牟利是指利用法律规定,通过提起诉讼,获取事实生活中不应属于自己的利益。花样版权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利用经济转型时机,进行诉讼牟利。主要行为形式是将从国外或外地市场抄袭来的花样在本地版权登记中心登记为自己所有,或者将市场上流行多年、创作人不明的花样以及其他经营主体刚刚放出的花样进行版权登记。然后,凭借版权登记起诉销售花样的市场主体,获取赔偿。这一行为的行为主体往往通过在版权中心虚假宣称自己为版权的创作人,达到通过版权登记获取诉讼利益的目的。由于被告的反证难以取得,这种牟利行为现在收益不菲,该情况加重了案件多发的态势,也导致系列案多发、原告态度两极分化。
3.市场监管力量不足,导致诉讼案件多、原告诉讼代理人集中化。
我国县一级没有专门的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应由地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简称文广新局)下设的文化执法大队提供。但执法大队人员配置不足,执法人员主要精力用于扫黄打非,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极少行使文化执法权。绍兴县遂由工商部门出面,设立了花样版权保护办公室,根据文广新局执法权限予以市场监管。由于工商执法人员依据的是文广新局执法权限,在最终处理上不敢放开,处理力度小,一般最多是侵权人表态停止侵权,赔偿、处罚基本没有。现场检查取证阶段,有些侵权人公然抵制,当面转移侵权复制品;有些侵权人阳奉阴违,光说不做;还有些侵权人避重就轻,只让执法人员取走一小块布样,而执法人员对此类行为均无强有力的应对措施。这些情况导致涌入诉讼的案件相应增多。最后,近几年花样登记数量爆发式增长,近一年半来的登记数量更是达到了过去7年的总和。版权保护办公室承担了一部分版权登记工作,牵涉了大量精力,造成执法力量不足。
上述市场监管力量不足还导致民间主体以“维权”为名有牟利空间。比如部分版权登记代理机构,通过不当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对所售花型全部予以登记,同时又代为维权,在维权中取得赔偿作为利益。这种情形对诉讼案多发的情况显然起到了推动作用,部分也能说明原告诉讼代理人集中化的原因。
4.花样版权权利较特殊,原告作为主要证据的版权登记证瑕疵多,市场整体环境不良,导致被告不服。
花样版权归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是创作人创作完成即享有的权利,不必进行相应的公示。这一权利特性导致了双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侵权人“不知”自己已侵权他人权利,司法也很难通过审查当事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来归责于侵权人。侵权人本着朴素的正义观,对此种情形下的侵权赔偿有不信服之感。另一方面,裁判者无法回到创作人完成创作的时间点,在无底稿的情形下,无法确定创作人,裁判者只能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将作品最先持有人推定为创作人。因此,抢先登记、恶意登记往往有证据效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常有差距,导致被告不服。
被告不信服版权的司法保护,除花样版权法律特性“超出普通人阅读经验”的原因外,还有现实原因。一是:原告所持主要证据——版权登记证——现阶段瑕疵过多,公信力不足。现行版权登记多依靠版权登记代理机构来申报,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收入与登记业务量挂钩,很多代理机构不审查花样是否具有新颖性,是否是申报人创作,是否是完整花型,还有的代理机构只要申报人增加100到200元的代理费用就可以加急申报。至于省版权局版权登记协会负责审查权利新颖性的人员,由于审查的花样太多,其也无力审查花样的新颖性,对代理机构的申报一般都放行。此情况致使版权登记不能证明花样的独创性、新颖性,不能提供花样与实际花型的直观比对,同一花样还可能重复登记,登记的公信力全无。二是:市场整体环境不良。同一时间侵犯同一花样权利的市场主体往往不止几家或十几家,而原告取证常伴有随机性,故原告提起诉请的可能只有部分侵权主体,这部分侵权主体确实会有“抓到谁是谁”,“我倒霉、被不公正对待”的感觉。尤其是部分案件,在被告被诉乃至理赔后,其他市场主体仍在销售涉诉花样,而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无法制止同样的侵权行为,这加剧了被告对司法的不认同。
三、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裁判者不确信版权权利的归属,偏好调解,不愿判决。(https://www.daowen.com)
花样版权纠纷案,裁判思维层次有三。一是确定原告是涉诉花样版权人。二是确定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与涉诉花样类似的花样,被告侵权。三是确定赔偿额。就第一层裁判思维而言,裁判者现行阶段有很大裁判风险。因为,花样版权权利只能根据优势证据推定、现行主要证据版权登记证瑕疵又多、还存在着恶意登记、重复登记现象——如此种种现象,裁判者显然也很明了,根据版权登记证认定原告是涉诉花样版权人的司法推论,很可能与客观事实乃至法律事实不符。
譬如,2009年绍知初字第18号邵成富诉俞国平、俞利花样侵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邵成富举出某花样版权登记证书,并聘请公证人员进行陷阱取证,证明被告均未经许可销售了原告登记的花样。结果,被告在应诉时举出了在原告版权登记前,以案外人为创作人的、该涉诉花样的版权登记证书,同时提出了该案外人许可被告使用涉诉花样的证明。
案件很明显的昭示了花样版权纠纷案件中法官的裁判风险。法官的裁判风险不为法官本人掌握、消减,其据以做出判决的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的可信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假设邵成富起诉时对象并非俞国平、俞利,而是其他人,法官根据邵成富版权登记证推定其是权利人,案件很可能日后被改判——而这是法官现阶段无法预防的。
因此,自2008年收案开始,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就基本以撤诉、调解两种形式结案,法官进行判决的案件极少。数据显示:2008年受理花样版权侵权案件19件,撤诉15件,调解1件,调撤84.2%;2009年受理花样版权侵权案件98件,撤诉90件,调解7件,调撤99.0%;2010年受理花样版权侵权案件235件,撤诉205件,调解12件,调撤92.3%;三年总调撤率为94.6%。从乐观方面看,花样版权的司法工作细致努力,缓和了当事人激烈的矛盾,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贡献。但从另一方面观照,调撤率之高,是花样版权司法现阶段法官不得已的偏好选择。而司法的威信部分在于它的决断力和既判力,这种调解的过度偏好显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威信。
2.赔偿额度过低的呼声与诉讼牟利的现象同在,裁判者定赔上下为难。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花样版权案件赔偿额确定方法有三。首先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其次是以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在前二者皆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目前已受理的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均无法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额度以及侵权人违法获利额度,故判决时适用的、调解时参照的赔偿标准均是法定赔偿标准。现行惯例,法定赔偿额度基准为单个花样赔偿人民币2万元(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一原、被告涉及多个花样,则略微调低单个花样赔偿额。原告登记、被告侵权之间的时间差长短、原告取证时被告侵权花样存量情况、原告取证前是否曾警示通知等因素在确定赔偿额时也适当予以参考,但上下调整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数据显示:目前已判案件单个花样平均判赔额度为人民币1.8万元,已调案件单个花样平均赔偿额度为人民币1.3万元。
总体而言,现行司法确定的法定赔偿额较低。对此,工商部门、商会、部分经营户已开始呼吁,他们认为,法定赔偿额过低,不能补偿真正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诉讼损失,不能形成震慑力,遏制侵权心理,亟须调高司法认定额度。从实践来看,工商部门、商会、部分经营户的这一呼声有道理。确有较流行的花样因被告抄袭很快丧失生命力,权利人损失较大、整个市场受扰乱的情况,2万元左右的赔偿为侵权人留有获利空间,对该部分市场主体而言也只是杯水车薪。但是,由于市场、制度尚未健全,抢注、恶意登记等诉讼牟利现象存在,裁判者又不敢调高赔偿额。毕竟,司法追求一致性,调高后的赔偿额必须适用大部分案件,而现行案件被告不信服情况已经多发、制度对诉讼牟利现象又无任何有效措施,调高的赔偿额很可能会促使诉讼牟利现象的进一步增长,同时增大调解的难度,迫使裁判者判决,加大案件被改判风险。因之,裁判者现阶段定赔仍维持在较低标准,左右为难。
3.公证环节瑕疵多,裁判者对公证书的采信受到被诉侵权人质疑。
公证是固定侵权行为的常用方法。但当前公证环节瑕疵较多。一是片面见证、全面公证情况多发。公证人员往往是在取货时到场见证,但公证人员害怕和担心面熟,又担心经营户怨恨,采购过程非常快,甚至常采用站门口眺望形式,他们仅参与了取货程序,实际未能见证是购买预定还是来样定作预定,但均在公证书中记载为购买。片面见证,全面公证,导致钓鱼维权有生存空间,一旦被告抗辩称被取样的布匹系原告故意定制时,公证人员均不敢应被告要求出庭对质。二是公证书制作不及时、证据固定有瑕疵。审判实践中,不少案件发现公证人员不及时封样,不及时制作公证书,甚至时隔月余才封样并制作公证文书,还发现了错误封样、错误记载的情况。近来许多取样的公证,公证人员图省事,还使用快递收发取样,在当前快递实名未实行的情形下,其固定的证据与其指向的相关方是否存在对应性,饱受质疑。因之,裁判者采信公证书,认定侵权事实,相应受到被诉侵权人质疑。
4.孤儿作品问题常见,裁判者无力界定。
“孤儿作品”是指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于创作者不重视创作权益,绍兴县“孤儿作品”泛滥,据走访调查,至少有十万数,且该数字每日均在增长中。“孤儿作品”在绍兴县轻纺市场上被称呼为“公版”,大家约定俗称认为人人均可随意使用。但市场上并无“公版”认证机构,少部分市场主体将“公版”在版权登记机关登记为自己所有,要求其他使用者赔偿,另一部分市场主体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出资将“公版”登记为自己所有。市场上出现了“公版”各方抢注的现象。涉及诉讼时,裁判者在市场走访调查,虽众口一词认为某花样为“公版”,但裁判者仍无法界定,给裁判带来难度。
四、解决问题的相应方法及成果
1.协同版权机构完善版权登记的监管,提升版权登记公信力。
现行版权登记问题主要有二。一是版权登记不作实质审查。创作人、创作日期以申报人单方陈述为依据,登记花样是否完整、是否是重复登记亦无人把关。二是虽要求申报人保证其对创作人的陈述的真实性,但对申报人不实申报,无有力惩治措施,申报人抢注、恶意登记无风险。
版权登记证虽非权利证书,不能直接证明著作权归属,但是版权登记证系由省版权局颁发,应具有一定公信力,司法实践中,它也是较优势的证据。现版权登记审查不实、申报不实,显然亟须改进、完善。具体而言:
一是建议版权登记机关细化版权登记申请材料,加强附件要求。首先,统一申报花型登记图。现阶段登记图不排查,申报人提交的登记图大小、花型数量不一,造成比对困难,应统一要求申报人提供一个花型的完整截图,便于比对。其次,作品登记表栏目填写要求进一步严格。应要求申报人对创作人、权利来源方式、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情况均予如实填写,涉及的著作权合同、创作人权利声明等,应要求作为附件提交。再次,逐步划分创新性等级,对于稍微改动而产生的版权,与完全独创产生的版权登记区别反映,建立分级保护制度。
二是建议版权登记机关加大申报人虚假申报风险。现阶段,对查实的一版多证的情况,仅由浙江省版权局作出撤销作品登记决定书,并无其他处理。虚假申报遂无任何风险成本。建议版权登记机关在予以登记之初,要求申报人作出申报属实的承诺之时,与申报人达成更明确的责任协议,落实风险责任。
当前,绍兴县法院已向浙江省版权登记机构发出了司法建议,并通过浙江省版权登记机构向国家版权登记机构报告了建议,国家版权登记机构已决定出台版权登记细则[2]。
2.制定灵活的赔偿裁量标准。
一是勇于使用自由裁量权,区分理赔档次。具体而言,如基准赔偿额为2万元/花样,则对接到权利人警示通知但仍继续销售侵权花样的被告,或者二次侵权的被告,提高赔偿额度,在基准赔偿额上翻倍。由于权利人警示侵权嫌疑人未果而后再提起诉讼,表现出权利人以制止侵权人侵权为主要意旨,而非以获得侵权人赔偿为目的,故是否先行警示一般可以用于区分真正维权人与诉讼牟利人两种主体。以其作为赔偿额的起跳档可以使裁判者定赔既符合商会、较大市场主体的需求,又能过滤诉讼牟利主体的额外获益,摆脱司法定赔上下为难的局面。
二是调解时强化惩罚性赔偿条款。如2011年受理的原告罗玉梅提起的系列案件,原告罗玉梅已对被告侵犯其十余花样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取证,但仅对4个花样先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保证不再侵犯原告二十几个花样的版权,如有违约,每侵犯一个花样,赔偿30万元,以换取原告对其他已取证的花样不再提起诉讼。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签订,较好实现了约束被告侵权的目的,深为市场较大主体所希冀,可以在司法中强化该类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应用。
3.打击诉讼黄牛,抑制诉讼牟利。
一是推行诉前承诺制。主要做法是在立案时要求花样侵权案件的原告签订诉讼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主要载明:①当事人自愿承诺进行诚信诉讼,若被查实不诚信诉讼的,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如虚假诉讼造成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失,除依法赔偿损失外,另向受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③虚假诉讼发起人同意接受征信通告处理,由法院将其在诉讼中不诚信情况通告其工作、生活或业务相关联的单位组织、管理部门及司法系统,并可通过媒体等公共平台向社会公众通告,以此扭转当前以非自己所有的花型起诉获利而毫无风险的局面。
二是推行诉中花样公示制度。主要做法是:立案后将涉案花型及其登记时间、登记人姓名在六大轻纺市场予以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①提醒其他经营户该花型已涉诉,勿继续为侵权行为;②告知经营户可提起权利异议,或向法院提交在登记时间之前的持有作品的证据。这一公示制度能拓宽信息渠道,提高被告举证能力,并且能威慑和预防抢先登记、重复登记行为。
三是推行免费花样查阅制度。主要是购入当地10余年已公开出版的花样图集册,免费提供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查阅争议花样是否属于早已公开流行的花样,为当事人举证开辟新道路,打击部分抢先登记行为。
四是对仅有版权登记证、对方异议较大、裁判者内心存疑的案件,要求原告、创作人必须出庭受质询,如果拒不出庭,相应利用举证责任减轻制度,弱化被告的反证义务。
以上四项制度已予以实践推行。诉中花样公示制度下已公告花型11起,2起花型收到有效异议,免费花样查询制度下,也已有2起诉讼发现原告诉请的花样在原告登记前就已经公开出版,并非原告所有。花样公示、花样查询制度均已发生效果。且有当事人在理赔后找到原告抢注的证据,拟根据诉前承诺制主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之诉,已可预见诉前承诺制将发挥打击诉讼黄牛的效益。
4.建议公证机关规范程序,减少质疑。
一是积极反馈公证取证的瑕疵,以正式信函的形式积极对公证取证中双方争议较大的细节向公证部门反馈,以利于其改进工作,缓和争议。
二是指导销售细节的记录和固定。譬如,在市场宣传,当市场调查人出示花样,要求依该花样供货时,销售者应在码单上记录“来花样定制”,以使购买或定作关系区分化。这一策略推广后将促进公证人员的全程见证,因为销售者亦可能投机,无论是否是来花样定制,均作“定制”记录,混淆事实情况,公证人员显然必须在“下单”时即参与,而不是取货时才在场,并且对销售者刻意混淆的情况作出针对性的情况记录,才能使公证取证各项证据相互印证。而一旦公证人员全程参与,市场调查人创新引诱侵权方式的空间也会被压缩。
绍兴县人民法院现已对杭州东方公证处发出司法建议函一份,该公证处根据司法建议,相应规范了公证程序。
5.建成本地孤儿作品版权利用机制,给予市场认同空间。
对孤儿作品的使用,利于作品的传播与再次创作,符合版权制度的设计初衷。从现实层次来讲,孤儿作品的利用在我县也具有现实意义。(1)我县一位经营户往往同时经营数百花型,且不断更新,同时绝大部分不具备自行设计能力,如果强制要求其以购买为花样唯一来源,经营户成本过大,将不胜负荷。而孤儿作品的利用能使他们有免费花样可选择,从而既鼓励花样创新,又不绝现行大部分中小市场主体的生存之路,给予市场主体的认同时间。(2)我县纺织市场上目前存在着的数以万计的花样,其中90%是难以查找权利人的花样作品,设计师创作工作主要也是对已有孤儿作品的“演绎”,市场已然在自发使用孤儿作品。(3)正是由于孤儿作品缺乏建制,给予了少部分市场主体抢注孤儿作品,诉讼牟利的空间,孤儿作品的规范利用可以减少诉讼牟利现象,也方便裁判者进行案件判断。
但孤儿作品版权利用机制是全球较新颖问题。加拿大采取的是“准强制许可+提存”模式[3],而美国法草案推出的是“责任限制”模式[4]。2008年10月,谷歌公司则提出了“择出”政策,即由协会设立版权登记处,登记处负责查找作品权利人并代表孤儿作品权利人为作品发放“非独占性”使用许可,登记处向谷歌收取许可费用。谷歌模式通过先使用后补偿的法则,打破了权利人寻求成本高昂这一瓶颈。由于加拿大模式以及美国模式都要求使用人单独做出寻找权利人的努力,给使用人添加的负担过多,可能引发大量的重复查找的努力,浪费资源,运用于花样市场将形同虚设,我县宜于采用的是谷歌的“择出+补偿”模式。
具体的操作是政府牵头,法院、版权局、工商局、文广局参与,引导建立专项民间组织,由其在市场通用花样中择取孤儿作品收入公益性花样库,也可以动员大型企业、设计师协会捐赠花样,前期免费供给市场主体使用,由政府对涉诉补偿、网站营建、花样摸底进行补贴。后期,公益性花样库建设完善,政府资金不足时可以由使用人以“入库查看权限”的名义支付少量费用,以作为权利人出现时的理赔基金。这一孤儿作品的利用可以使当前既存的大量使用“公版”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正当化,裨益裁判者裁判,也打消大量市场主体迫不得已的抢注热情,减轻了中小经营主体的负担。
现绍兴县人民法院已联络了设计师协会及本地大型企业,其中设计师协会承诺免费捐赠一万五千件花样,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也同意将近年设计的一万件花样免费捐赠。《建设中国轻纺城花样公版库的建议》作为当地政协提案已提出。
[1] 作者: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为何熙彦、陈伟、李籽苏(执笔人)。文中涉及的数据和部分方案来自地方司法实践、以及以工商部门、商会和大型印花企业为对象的调研。
[2] 在本调研报告完成后,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体系。
[3] 该模式下,使用者向专门机构提出使用孤儿作品的申请,并提供查找权利人无果的证据,在申请获得批准并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以使用孤儿作品。
[4] 该模式下,使用者可以在查找权利人无果时,在不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直接利用孤儿作品,权利人出现后可以起诉使用者,如果法院认定使用者已尽到尽力查找的义务,可享受对其责任的限制,即使用者只需向权利人支付合理金额,在非商业使用的情况下还可以不作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