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的价值、障碍、模式与探索
随着科技发展、知识经济兴起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发重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更加受到全社会的普遍重视,与此相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革,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如何应对瞬息万变的技术创新和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是改革之关键所在。长期以来,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机制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按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分类,分别由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随着知识产权经济战略地位的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扩大以及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不断加强,传统“三审分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为此,不少有识之士提倡改革知识产权审理模式,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即打破司法审判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类型进行分工审判的传统模式,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都交由统一的专业知识产权庭来行使,并在三大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内,通过优化审判人员结构和审判职能分工,更妥善地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管辖和程序衔接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相对统一性,以满足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亦明确要求深圳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完善和推广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方式改革。为了积极响应最高法院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并为改革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做好理论准备,深圳市中院决定开展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的专题调研。由中院黄国新副院长牵头、中院民三庭和南山法院法官组成的课题组自2009年8月起,历时8个多月,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开展了详细的调查研究。课题组广泛收集、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已有的调研成果,深入南京、苏州、上海等地法院进行实地考察和座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下调研报告。
一、追问: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之价值
(一)传统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之弊端
在三大诉讼法的统领之下,我国司法审判机构设置及审判程序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块。从诉讼理论和实务角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具有自身的特异性,相互之间在价值理念、法律原则、运作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在审判机关内部设置和分工上,刑庭、民庭以及行政庭分别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审理相应类型的案件。在此背景之下,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长期以来都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不同的业务庭按照三种不同的模式来审理。由此,知识产权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分立的审判模式建立起来并且长期存在,此种审判格局与我国人民法院整体分工设计的大格局相契合。然而,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却是其中特殊的一个领域,“知识产权审理模式是否恰当,不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整体司法审判分工原则,而取决于其自身运作是否流畅、功效的发挥是否充分”。[2]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入,传统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日益凸显,甚至使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背离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要求
专业化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最大特点,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无论是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还是行政审判,都离不开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把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均在于对案件专业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上专业问题的法律适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因为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别,案件同质性重于程序上的差异性。“权利有无、是否稳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该权利保护范围→赔偿的确定”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逻辑。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也要首先审查权利人权利状态甚至是被控侵权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知识产权犯罪是更为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权利的有无、侵权成立与否等问题的判断同样是判断知识产权犯罪成立与否的前提条件。同时,上述问题的解决许多都离不开司法鉴定和专业法律适用。而现有的审判格局是一种分散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仅无法整合、合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资源,而且与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法律责任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严格的部门法本位主义“三审分立”审判机制中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在事实上制约了知识产权法本身整体功效的发挥,影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高。
2.导致知识产权案件执法标准不统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有着显著的区别。从法律规范来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涉及私法规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涉及公法规范包括刑法、行政法规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保护模式来看,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长期双轨并存。这样一来,基于同样事实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同时需要进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而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案件,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从事刑事、行政审判的法官,由于工作职责和知识领域的原因,他们对知识产权的特有规则包括基本原理、概念、审判尺度等的把握未免生疏,在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刑庭、民庭、行政庭依不同的程序对同一事实所作的认定,往往会相互矛盾,或者由于在先生效的行政判决或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偏差,导致在后的民事判决难以与之相协调。尤其是在“先刑后民”的传统司法理念之下,此类问题更为突出。我们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就切身体会过这一困惑:在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所提供的最为主要的证据是基层法院在先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确认被告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刑事判决认定被告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作出有罪判决。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根据民事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和证据规则,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三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实用性、保密性,根本就不构成商业秘密,更毋论被告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了。如果以在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准,就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的要求不符;如果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的审理思路来进行权利分析并作出判决,则会挑战已有刑事判决的既判力,被告人已经服刑完毕,改判还涉及国家赔偿问题。这就造成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冲突与不协调。
3.衔接机制存在障碍
在现有审判模式下,法院内部,刑事、民事、行政程序孰先孰后难以协调。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何者优先审理,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热点。当同一知识产权纠纷同时引发其中两种或三种诉讼程序时,孰先孰后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在传统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之下,此种协调需要跨越不同的审判部门甚至是不同级别的法院来进行,不同业务庭对各自的案件都有自己的处理方式,再加上认识差异等原因,此种跨法院、跨业务庭的协调困难重重。其次,不利于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司法机关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水平。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和专利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行政以及公安、检察机关普遍存有畏难情绪,如果不能与审判等专业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不利于这些机关正确履行知识产权行政及司法保护职能。在“三审分立”的审判模式下,行政庭、刑庭相对知识产权庭而言,欠缺全面的知识产权案件资源,也欠缺全面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以及对知识产权动态信息的了解,而知识产权庭囿于审判分工,与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鲜有业务交流的机会,难以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机制。
4.浪费了紧缺的司法资源
当同一知识产权纠纷同时引发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时,对权属的确定、技术比对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往往是三类审判无法绕过的共同程序。在“三审分立”的格局之下,对于同样的事实认定要走三遍同样的程序,并且要动用不同审判庭的审判力量,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影响审判效率,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5.不利于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员的培养
知识产权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并且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断涌现,要培养一个既懂法律又懂技术,既精通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又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综合性人才本身就需要一个很长的实践过程,需要对审判人员进行不间断的专业培训。目前,对专业审判人员的培训,基本上是以审判庭为单位进行的,不同审判庭之间很少进行交叉培训,致使三个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在知识产权审判知识和技能上的横向联系欠缺,刑庭和行政庭的法官少有机会获得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而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又不懂刑事和行政审判,不利于培养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二)知识产权审判规律与“三合一”制度之契合
1.知识产权审判特点与“三合一”审判制度
与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其他权利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这一特点使得主体的权利是否存在成为一个必须进行确认的过程,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均应如此。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比如作品创作的完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权利得到行政确认的程序,比如专利、商标的注册程序。即便是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才能产生权利的知识产权,“由于审查资源的有限性和出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考虑等因素,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将留有相当的余地”[3],在不少情况下,权利都处于非稳定状态。比如,在我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均未经过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因此,在专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权利问题首当其冲。在知识产权审判当中,权利是否存在、权利的稳定性都是一个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过程,民事审判中如此,行政和刑事审判中也是如此。权利状态的确认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三合一”的审判制度与此要求正好相契合,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来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能够确保权利的确认程序在三类案件中都能得到切实履行,避免在行政程序中仅仅将审查的视角局限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刑事程序中一味强调被告人所从事的不法行为而忽略被害人本身所享有的权利。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程序中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恰恰是由于刑事、行政审判人员忽略了知识产权所特有的权利审查程序所导致。
知识产权案件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是专业性非常强,涉及的技术问题非常多,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除了求助于鉴定、审计等专业机构之外,法官还必须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有较好的把握,而这样一种能力需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培养。在三审分立的模式下,由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较大,民庭的法官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对于专业问题的把握以及审判技能能够不断得到提升,而与之不同的是,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只占据刑庭和行政庭所审理案件的很小一部分,致使刑庭和行政庭的法官缺乏足够的机会也缺少相应的动力去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问题。如果能够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到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庭来审理,那么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瓶颈——专业技术问题就能在高度专业化的审判机构中获得专业性的解决,这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要求高度契合。
2.知识产权审判之认知逻辑与“三合一”审判制度
作为专业审判领域,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只有相对的分界线,很多时候不能严格区分。比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法官应当遵循的司法认知逻辑是:“确权——侵权——犯罪”,而“确权——侵权”的过程同样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的必经过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之间在司法认知逻辑上存在同质性,后者只是在前者认定的基础上加上“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限制条件来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成立。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案件在司法认知逻辑上的同质性超越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本身的界限,体现出了更多的共性,因此也与“三合一”的审理模式相契合。
在知识产权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中同样如此。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存在往往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后盾,对知识产权的侵犯通常也是对行政义务的违反。因此,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经常会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当中,当事人既可能以民事诉因起诉,也可能以行政诉因起诉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但无论是哪一种诉讼,其解决的问题都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遵循的也是同样的司法认知逻辑。在涉及侵权的案件中也是如此,无论是当事人就被控侵权行为对其他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还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在处理侵权案件中的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同样要审查权利的有效与否以及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采用的也是同样的司法认知逻辑,审理的关键都在于对权利、侵权等具体事实的认定。因此,“三合一”的审理制度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整体司法认知逻辑,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性高度契合。
综上,“三合一”审判制度可以克服原有“三审分立”格局之下存在的问题与弊端,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高度契合,在实现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统一司法尺度、树立司法权威、顺畅衔接机制、整合司法资源、培养专业人才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并在适当的时候大力推行。一项制度改革的推行首先就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一认识、认清当前我们所面临的形势,考虑此项改革在现行体制框架下的可行性。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当前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障碍有充分的认识。
二、反思:当前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之障碍
从应然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是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和机制的基础模式,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必由之路,但反思我国现行诉讼立法、审判制度、司法理念和现有审判资源,当前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还存在不少障碍,成了“三合一”改革的桎梏。这也是该制度倡导多年,但全国法院现阶段“三合一”的审判制度改革多数尚停留在区域性探索阶段的根本原因。
(一)审级管辖不统一之立法障碍
“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实质是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理,因此,由同一事实引发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级相同应是“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应有之义。反观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体系,由于确定级别管辖时考虑的因素不同,导致了由同一知识产权事实引发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可能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这也成了“三合一”审判模式改革首当其冲的障碍。
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一审的审级。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都被认为是比较复杂的,因而最高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激增,导致部分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不堪重负。在此形势下,最高法院同意指定部分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的案件仍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刑事诉讼中,确定审级的标准主要是被告人可能会判处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均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受理。在行政诉讼中,又多是根据被告单位的级别来确定审级,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除了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外,其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的审判机构则需要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部门的级别来确定。
因此,摆在“三合一”审判模式改革面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与审判机构,是将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统一收归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在中级人民法院层面上实现“三合一”,还是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下放给基层法院,在基层法院层面上实现“三合一”?如果是后者,如果仅有部分基层法院取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如何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是将没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地域内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划分片区的方式,将相关案件指定给有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上述问题还带来了刑事案件中与检察机关如何配合衔接的问题。
(二)先民后刑(行)的内在要求与三大诉讼法的衔接存在冲突之体制障碍[4]
执法标准不统一是现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分立”审判模式固有的制度性缺陷,也是进行“三合一”审判模式改革的最大动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是侵权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对该民事侵权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处理的首要前提是对权利是否存在、侵权能否成立等进行判断,再根据侵权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危害后果严重与否作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因此,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不能实行‘先刑后民’,反而只能实行‘先民后刑’,才符合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律”[5],也只有如此,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
虽然“先民后刑”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规律和特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会产生以下的问题:首先,刑事程序中不存在诉讼中止的制度,而刑事案件的审限又比民事案件短,要实行“先民后刑”,只能在民事程序结束以后方启动刑事程序,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民事程序成为刑事程序的前置程序?被害人未经民事程序确权,公安机关是否就不能立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先民后刑”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事实上很难实施。其次,“先民后刑”会造成刑事案件事实上无法取证。民事程序中不会对被告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很可能会在民事案件的进程中毁灭、隐匿罪证,这就可能造成刑事案件审判的窘境。第三,“先民后刑”也很难适用于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对于这些问题,只能依靠“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才能作出妥善回应。
(三)三大诉讼审判理念难以调和之理念障碍
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刑事、民事、行政手段进行保护,但是三大诉讼法的理念并非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设置。民事诉讼的理念在于定分止争,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纠纷,行政诉讼的理念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刑事诉讼的理念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理念的不同决定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规律、运作原理、法律原则和价值功能的差异,进而形成了三者其他方面的差异。如在审理期限方面,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而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而且在民事诉讼中鉴定、公告及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而在刑事诉讼中很少有扣除审限的事项。又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刑事诉讼中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且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由被诉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在民事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证明标准上仅需达到相对优势的证明标准即可。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其目的都在于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尽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手段,但由于三大诉讼法体系存在众多的不同,要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贯穿于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还存在不小的难度。
(四)专业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培养之现实障碍
知识产权审判的现实是专业审判人员较为匮乏,通晓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尤其匮乏。尽管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合一”,有助于相关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复合性审判人才的培养,但根据我们的调研与走访,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数量存在极度不平衡,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数量远远少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尤其少。以最早进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改革的上海浦东法院和深圳南山法院为例,浦东法院从1996年开始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至今,南山法院从2006年开始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至今,均未受理过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在这种案件比例严重不平衡、审判力量又相对紧张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庭的行政法官和刑事法官不可能仅仅承办知识产权行政或刑事案件,往往更主要的还是从事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保证,很有可能会使知识产权庭的行政法官和刑事法官的司法理念逐渐被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所同化。因此,即便是实行“三合一”,也存在着如何保证知识产权庭行政和刑事法官的专业素质的问题。
现阶段,“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尚未全面铺开,多数省份都未能实现基层、中、高级法院统一实行“三合一”。因此,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上下级法院如何配合衔接,如何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监督与指导也都成为“三合一”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三、调查:国内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探索之主要模式
尽管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改革面临着立法、审判制度、司法理念、现有司法条件等方面的制约,但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势发展外部动力和传统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模式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内在动力的共同推动下,国内不少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就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从当前全国法院改革做法分析,其差异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的程度、案件实现集中审理的途径、上下级法院是否统一实行“三合一”。在一个法院内部,如何组成集中审理知识产权三类案件审判组织;在案件管辖层面,是否改变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或级别管辖;在一定区域内,上下级法院是否统一实行集中审理。根据上述区别因素,从理论上可将当前“三合一”改革探索模式归纳为以下类型:一是根据案件集中审理程度可分为紧密型模式、部分紧密型模式、松散型模式;二是根据案件集中审理实现途径可分为地域集中审理模式、提级集中审理模式;三是根据上下级法院是否统一实行“三合一”可分为立体型模式和单一型模式。上述改革模式是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所做的选择,为使改革目标更为清晰、定位更为准确,在此有必要对各种改革模式作一具体介绍及评析。
(一)紧密型模式、部分紧密型模式、松散型模式
1.紧密型模式
紧密型模式,亦称为常设性模式,即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一个专门审判庭审理。最早探索实施紧密型“三合一”模式的是上海市浦东区法院。1994年初,上海浦东区法院成立了全国基层法院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始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96年,经上海高级法院授权,浦东区法院开始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该审理模式被称为“浦东模式”。促使浦东区法院实施改革的是当时该院受理的因吉列公司“飞鹰”商标所引发的系列案。当时既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对假冒商标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又有商标侵权的个体户不服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还有吉列公司起诉其他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案件。在这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传统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分立”的弊端:由于刑庭和行政庭审判人员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以及审判经验的缺乏,导致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很难准确把握权利界定、侵权认定等关键问题。由此,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由不同审判庭审理,不仅不利于统一执法标准,还将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由此促使“三合一”模式的诞生。
浦东模式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全国已经形成了较大影响。该模式从单个法院来说,实现了较为彻底的“三合一”。相对于部分紧密型和松散型模式而言,该模式的突出优点是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和克服审判环节和障碍,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审判资源的整合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权利人多层次、多方位寻求权利救济,以及加强公、检、法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紧密协作。由于紧密型模式符合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和规律,浦东模式改革收到了良好效果。
但是,“紧密型”模式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定困难,主要体现在:(1)由于民事、行政与刑事诉讼制度各自蕴含的司法理念不同,要确保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的公正,紧密型模式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相当高的要求。否则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主要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较少,行政案件甚至空缺,案件比例严重不平衡的情形下,极易导致相关审判人员司法理念被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所同化,造成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执法普遍尺度的偏离。(2)上下级法院、法院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容易造成制度衔接不畅或者相互脱节。在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和指导通常实行对口衔接,由于当前实行“三合一”的仅仅是基层法院,而相对应的中、高级法院仍然实施三审分立,这就导致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仍然会产生民、行、刑诉讼的衔接障碍,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的是,由于上级没有对口的“三合一”的机制,而上级法院的行政庭与刑庭在进行有关业务指导和组织培训时,往往会忽视甚至遗忘基层知识产权庭的行政法官与刑事法官,这就使基层有关审判人员被体制性地排斥在业务学习的条块之外,对相应的刑事、行政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直接影响业务知识的积累、司法观念的更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理。当然,现在随着一些地方省、市、区(县)三级法院统一实行“三合一”改革做法的推广,法院内部直接的衔接障碍得以被消除。(3)存在“名”“实”相对脱节的问题。由于集中审理的法院均按大民事的格局设置机构,将知识产权案件放在民三庭审理,而未改称为知识产权审判庭,这造成民庭审理刑事、行政案件,出行、刑字号文书等问题。不过,珠海市中院对建立专门知识产权庭作出了较好的探索。2009年12月15日,珠海市中院在高新区设置了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市中院的直接派出机构,这个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庭的架构几乎等同于法院,独立立案和审判,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珠海市中院的做法较好解决了大民事格局下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名”“实”统一问题。另外,由于一直以来,法院审判职能都是按照三大诉讼法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块,这种条块分割已经得到大家的广泛认同,公众对“三合一”体制的司法公信度尚存有疑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合一”改革的推广。
2.部分紧密型模式
部分紧密型模式是将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归同一个审判庭,而刑事案件仍然由刑庭审理的模式。实行该模式的代表性法院为福建省高级法院。考虑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差别较大,而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较为接近,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归由民事法官审理没有太大程序障碍,2002年,福建高级法院将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案件统归知识产权庭审理,而刑事案件仍然由刑庭审理,并要求辖区各中院的有关机构设置、案件受理与高级法院相对应,在中、高两级法院层面实现了部分紧密型审判合一模式。
部分紧密型模式属于“三合一”的过渡性模式,将具有相同诉讼理论基础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三合一”的难度。其优点在于:(1)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两者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同质性,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审判合一,较之同时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审判合一,难度明显降低,有着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2)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民行交叉案件在审理与衔接方面的障碍,有利于消除对同一事实行为民事与行政案件定性不一致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福建模式也明显存在欠缺与不足:(1)福建模式的实质是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审合一,刑事案件仍然游离于合审体制之外,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合一”,该模式具有一定的过渡性。从效果来看,仍然无法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定性不统一以及审判衔接与效率方面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三审分立”的弊端。(2)与浦东模式一样,该模式也存在“名”“实”相对脱节的问题。(3)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因而福建模式发挥的实际功效非常有限。
3.松散型模式
松散型模式,或称为临时性模式或合议庭模式,即在知识产权案件分散审理的体系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仍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由行政庭法官或者刑庭法官与知识产权民事法官临时联合组成合议庭的审理模式。该模式为深圳南山法院所创,故谓之“南山模式”。
实行松散型模式的典型代表还有西安中院。该院从2006年起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化审判,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需要再吸收两名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参与,组成临时性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划归中院审理。
“南山模式”与“西安模式”均属松散型模式,二者在发挥知识产权民事法官专业优势,避免三类知识产权案件矛盾判决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两者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组成临时合议庭的主角不同。“南山模式”是由知识产权庭吸收刑事、行政法官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统一交由知识产权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西安模式”中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仍在行政庭、刑庭审理。两种模式所需的司法资源成本、所达到的效果也存有区别。
松散型模式突出优点是既取长补短,发挥不同审判人员的专业优势,又能一定程度上整合审判资源。由于行政法官和刑事法官仍处于行政和刑事审判工作的大环境中,确保了司法观念的及时更新,审判信息的沟通与了解,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避免了紧密型模式下行政和刑事法官“民事化”的弊端。同时,松散型模式灵活方便,避免了司法资源配置的浪费,特别适用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少的法院。在这一模式下,刑事法官对刑事程序驾轻就熟,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核、把握精准到位,民事法官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问题处理经验丰富的优势也得以充分展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性错误的可能,也保证了刑事程序的公正。可见,该模式既避免了目前知识产权“三审分立”的弊端,也有效克服了“三合一”的不足,表现出极强的适应性和优越性。
同样,该模式也存在着不足:(1)临时组建的合议庭组织形式松散,不易形成制度化的规定。按照此种模式,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官仍然分别属于三个业务庭,在工作安排上为避免冲突必须进行大量的工作协调,导致工作效率低下。(2)审判资源的整合还处于外合阶段,没有实现真正的内合。合议庭成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不利于统一执法尺度。(3)在法院的现有管理体制下,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的分管领导一般不是同一人,因此从立案开始到文书审批都必须进行协调,需要以法院内部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为依托。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有些实行松散型模式的法院逐渐发展为紧密型模式。如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由于知识产权庭法官审理刑事、行政案件经验逐渐丰富,综合业务能力逐渐成熟,目前已经实现紧密型模式,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二)地域集中审理模式、提级集中审理模式
地域集中审理模式和提级集中审理模式是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所存在的地域、级别管辖冲突,而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两种解决办法。
1.地域集中审理模式
地域集中审理模式是指中级人民法院选择辖区内一到两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集中审理辖区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则集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通过基层法院集中地域管辖,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在一、二审层面都实现合一审理。2008年3月,武汉市中院经研究决定,在不突破三大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前提下,采取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层面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具体做法是由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江岸区法院集中审理武汉市辖区内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其他辖区内基层法院不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地域集中审理模式的突出优点:(1)相对于提级集中管辖模式,实行地域集中审理模式,选择一到两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刑事、民事和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不会给上级法院带来太大的案件压力,也不会给备选法院带来难以解决的案件压力。如果指定法院案件数量增加到难以承受的程度,则可以通过增加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方法来加以解决,这一模式为知识产权案件增长预留了可塑的发展空间,可以长远地避免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2)由于当前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普遍经验不足,实行地域集中审理模式,保证了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审理,有利于上级法院加强对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帮助基层法院尽快培养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队伍。(3)与提级集中管辖模式相比,地域集中管辖顾及了行政原告、刑事被告的审级利益,社会效果会更好。
地域集中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地域集中管辖以基层法院为基点,但基层法院缺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短时间内可能会出现适应困难的问题。(2)地域集中管辖需要上下级法院、相关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支持。如从外部来看,需要市检察院下文指定相关基层检察院统一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中级人民法院下文指定相应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提级集中审理模式
提级集中审理模式,即提高依法属于基层法院一审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所有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不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西安中院将属于辖区基层法院的刑事、行政案件统一提级集中到西安中院审理,从而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化审判,属于典型的提级集中审理模式。(https://www.daowen.com)
提级集中审理模式使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通过提级的形式集中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解决现行立法对三类案件管辖级差对“三合一”形成的障碍;另外,提级集中审理模式将所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解决当前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不足的问题,从而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但是,提级集中审理模式在操作中亦存在不足:(1)该模式有可能造成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紧张。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将逐步增加,如果全部知识产权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必将给中级人民法院带来较大案件压力,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也将相应地面临知识产权二审、再审压力;(2)该模式的实行需得到上下级法院、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支持。从法院外部来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区公安局侦察,区检察院公诉,案件提级管辖后,就应当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这需要市级公安、检察院的支持。从法院内部来讲,实行知识产权提级集中管辖必须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和下级法院的配合,必须理顺法院内部案件流转环节,否则案件审理、上诉流转将受到影响;(3)提高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级可能会增加行政相对人、刑事被告的负担,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阶段,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三)立体型模式、单一型模式
1.立体型模式
立体型模式是指上级法院统一部署辖区各级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模式。当前,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较多的是在中、基层两级法院统一开展“三合一”,如武汉中院将辖区内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集中到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二审案件统一纳入到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实行上、下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业务对口指导和监督,在武汉管辖范围内实现了纵向较为彻底的“三合一”。此外,实行两级法院立体型“三合一”模式的还有上海二中院及其辖区四个基层法院等。前述的福建省模式是在中院、高级法院两级层面实行立体型民事、行政二合一审理模式。
当前,实行立体型“三合一”最为彻底的是江苏省法院系统。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三级法院统一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并就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积极探索试点工作成效,比较不同试点方案的优劣,江苏省高级法院对试点案件实行了不同的管辖方案:常州中院实行由中院知识产权庭集中提级管辖辖区内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试点工作。除常州外,其他各市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本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相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其余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辖区内基层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集中提级管辖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立体型模式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三合一”改革,从纵向来说,该模式是最为彻底的“三合一”模式,它能有效地解决单一型模式的种种弊端,能够在一定区域法院管辖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在纵向审级上完全、彻底的“三合一”模式。随着“三合一”改革探索的深入,法院系统实行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立体型“三合一”模式是改革的必然趋势。该模式的突出优点:(1)有利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立体型模式采用自上而下的改革,在一定区域建立统一的机构设置,能有效避免因法院系统内部机构设置不同造成的程序混乱。(2)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对口业务指导和监督,能够有效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和经验积累,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3)有利于促进改革探索稳步推进。由于“三合一”改革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保证了案件集中审理的稳定性,不会因为“三合一”改革后受理案件部门有所改变而被认定为程序错误。(4)有利于统一加强与检察、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协调。立体型“三合一”模式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争取同级人大、政法委、检察、政府知识产权办公室等部门的支持,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使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探索得到更高、更广层面支持,从而为这一改革探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5)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数量少,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的困难性,另一方面还在于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对相关案件认识的局限性。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探索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取得好的效果的,这需要检察、行政机关的真正参与和配合。如果刑事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没有任何改变、内部运行规则也没有实质性触动,只是法院内部案件的分配发生了变化,依靠法院一家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会延缓探索到改革的转化进程。
2.单一型模式
单一型模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个别法院试点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模式,尚未形成上下级法院统一实行“三合一”的规模。如深圳的南山法院,从2006起开始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模式,而深圳中院和其他基层法院均未开展“三合一”改革。全国实行单一型试点模式的法院较多,如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浙江义乌市法院等。
相对于立体型模式而言,单一型模式形式更为灵活,很适应“三合一”早期改革探索,为改革积累经验。但是,随着“三合一”改革步伐的深入,该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1)由于上下级法院没有相互对应的改革措施,“三合一”上诉案件必然分流到上级法院不同的审判庭,“三合一”虎头蛇尾,改革效果大受影响;(2)上下级法院改革步调不一致也必然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对口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3)不利于法院统一对外与相关政法、行政机关协调和沟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三合一”改革效果。
除了以上模式之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适时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知识产权学者也多有呼吁,但至今未有实践。
从以上分析看,从现行立法、审判制度和法院现有的外部环境来看,每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我们在进行审判制度改革探索时,必须立足于知识产权发展,结合自身实际,做出与现实发展相适应又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要的制度选择,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确保改革实效。
四、探索:深圳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之尝试
(一)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之发展
深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于1994年2月19日,是全国成立较早的专业化审判机构。在此之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别由两级法院的民庭、经济庭受理,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专门知识产权庭成立以后,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1994年受理30件,到2007年受理1005件,在13年间,案件受理数量增加了近35倍。2008年,由于深圳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的增多,案件数量有所回落,为756件。2009年,深圳中院受理案件866件。2010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司法审判布局的进一步合理化,案件再次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1至5月,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79件,新收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13.11%。在十六年的发展历程中,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得以迅速壮大,目前,全庭共有法官11人,法官助理10人,15人为硕士以上学历,其中博士2人,博士后研究人员1人,形成了一支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与此同时,深圳基层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也得到快速发展。2004年1月,南山法院获授权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05年9月,罗湖、龙岗两法院获授权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06年,南山法院正式开始“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1月,福田、宝安法院获得授权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10年4月,盐田法院获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至此,深圳六个基层法院已全部获授权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截至2010年5月,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317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50件。
(二)深圳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之进路选择
深圳法院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的探索尝试主要是在南山法院进行。2004年5月,深圳南山法院在审理一宗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尝试由知识产权庭法官与刑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知识产权庭法官担任审判长,刑庭法官担任主审,该案件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之后,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与刑庭又多次合作,共同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南山法院的这一尝试,为之后正式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奠定了基础。
2005年12月,南山法院向市中院提出《试行“三合一”审判方式的请示》。2006年2月份,市中院向南山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南山法院试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的批复》,同意南山法院试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2006年6月7日,广东高级法院下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决定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至此,“三合一”改革试点正式在深圳拉开帷幔。
1.南山法院试行“三合一”改革的具体措施
(1)设置专业审判部门,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为统一司法尺度提供组织保障。
南山法院在原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外统一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称谓。在试行“三合一”的审判方式之后,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收归知识产权庭审理,突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专业法官的核心地位。同时,选调熟悉刑事审判及行政审判的高层次审判人员与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对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在合议庭中进行适当分工,有效地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
(2)规范专业审理流程,进行专业审判管理,为提高司法效率提供程序保障。
第一、明确知识产权庭的受案范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纠纷之外,争议金额不满200万元,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③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第二、规范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流程。①立案阶段:统一由立案庭立案,其中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在知识产权庭现有审判法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使用刑庭的审判法庭审理,排期时注意不与其他刑事案件开庭冲突;②法庭审理阶段:各类案件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三类案件的承办法官相对固定,庭审后即由承办法官作出判决。
第三、知识产权庭受理案件的案号逐渐科学化,由原来的“(年份)深南法知初字第x号”这种笼统的案号划分为了“(年份)深南法知民/刑/行初字第x号”,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更容易分类统计。
(3)注重专业知识培训,加大专业调研力度,为加大保护力度提供理论保障。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体现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特点。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积极组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例如不定期到深圳中院民三庭旁听庭审和合议,还参加了刑事、行政专业审判培训。
第二、坚持做到“庭前重学习,庭中重调查,庭后重总结”。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属于专业化的案件,如果承办法官对案件涉及的技术一窍不通,甚至连最基础的认识都没有,那么就很难深入到案件的实质,做出公正的判决。庭前的学习是对技术问题的了解,庭中的调查是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梳理,庭后的总结是一种经验的积累。通过庭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庭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办案水平。
(4)运用专业审判规则,探索专业审判规范,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
通过试点,南山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专业规则,即:①确立权利人(受害人)是否拥有争议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范围;②被告(被告人)涉嫌侵权(犯罪)的行为后果(产品等)是否与权利人(受害人)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相似,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③被告的侵犯权利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刑事犯罪;④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以确定被告(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5)展开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向刑事案件转化的探索。
对于新类型案件,鼓励由当事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如果确定属于刑法管辖范围,则与公安机关协商转为刑事案件,如果确定不属于刑法管辖范围,则继续民事案件的审理。
2.南山法院实行“三合一”改革模式的特点
从南山法院的改革试点来看,深圳法院“三合一”具有以下特点:
(1)从上下级法院实行集中审理的广度上来看,深圳法院采用了单一型的模式。仅在南山法院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除南山法院外,深圳中院和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仍然实行“三审分立”的模式,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别由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南山法院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分别移送至深圳中院刑二庭、民三庭和行政庭。
(2)从案件集中审理程度和合议庭组成情况上来看,呈现出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化的趋势。在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初期,知识产权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但合议庭法官并不固定在知识产权庭,而是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选择合议庭的组成法官。但经过多年的改革,目前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已基本由知识产权庭法官审理,没有另外与刑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3)从地域和级别管辖方面来看,深圳法院并没有突破三大诉讼法关于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仅在南山区有限的范围内试行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
3.南山法院实行“三合一”改革模式的成果
(1)统一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尺度,确保了司法公正,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生命线,审判质量的高低是衡量改革试点成功与否最重要的标准。南山法院通过试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新方式,避免了就同一事实做出相反或基本不同的认定,统一了司法尺度,促进了司法公正。例如,南山法院审理了刘某假冒联想注册商标罪一案,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后,联想公司继而对刘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确保了认定事实的统一,适用法律标准的统一,执法尺度的统一。据统计,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自2006年3月至今受理的46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服判息诉率达到了83%,7件上诉案件中仅2件改判。此外,从2004年开始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起至今,南山法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稳中有升,特别是在实行“三合一”审判新方式以后,收案数量更是大幅度增长,这也说明了“三合一”审判新方式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社会更加信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南山法院审理的张左锋等五人经营网络游戏外挂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以及陈寿福经营QQ珊瑚虫软件被判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分别入选2006年、2007年深圳十大知识产权事件。[6]
(2)规范了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了审判效率。通过在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的整理,南山法院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为“三合一”审判新方式积累素材和经验。“三合一”审判新方式的确立,使南山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可以专注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通过不断地积累经验和研究,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专业的审理流程指导案件的审理,形成了“实践——理论——实践”的良性循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遵照专业的审理流程,加快了结案进度,确保了审判公正与高效。据了解,南山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全部在审限内审结,没有一例超审限结案。
(3)通过专业审判定规则,既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又避免了打击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的发生。实行“三合一”审判新方式后,南山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沟通,使公检法的思路统一到知识产权专业角度上来,公安机关更准确地确定罪名,更准确地从知识产权专业角度固定证据,促使检察机关更快捷地提起公诉,法院更顺畅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同时,南山法院加大工作力度,始终按照知识产权专业审判要求对案件进行审查,对“受害人”知识产权权利证据有瑕疵、“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证据有瑕疵等案件从严要求,坚决杜绝将正当的商业竞争付诸司法以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试点开展以来,该院已经对三件刑事案件做出被告人无罪的认定(其中一件是对其中部分罪名做出无罪认定),三件案件一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一件由检察机关作撤回起诉处理,一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4)更好地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更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宣传、推广工作。知识产权存在着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多个环节,涉及企业、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众多部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部门衔接的问题。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后,基于其“三合一”的工作职能,定期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部门进行沟通,相互学习,共同探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标准;积极地与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行政机关合作,通过“知识产权领导保护小组”等机构,协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更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展望:深圳法院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之构想
(一)深圳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审判制度之必要性
现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相互分离模式存在着不符合知识产权专业化要求,审判程序衔接不畅,不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和统一执法标准,极大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审判效率等多方面的弊端。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法院“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也确定“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近年来,在上级法院的支持下,上海浦东、深圳南山、广州天河区法院,武汉、西安、南京中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福建高级法院等条件较好的高、中、基层法院陆续开展了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2009年,最高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开展的“三合一”试点进行了专题调研,批复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所辖郑州、洛阳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展“三合一”试点。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各地法院试点工作取得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条件日趋成熟。
深圳市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有一大批自主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确立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型城市战略,并为自主创新型战略的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自主创新大会,会议印发了《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要求深圳中院在司法审判中,完善和推广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方式改革。深圳市委、市政府对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工作的重视和要求,为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从深圳市法院现有司法条件来看,市中院1994年即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2004年1月至2009年11月,南山、罗湖、龙岗、福田、宝安、盐田六个基层法院已经先后获授权审理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这使深圳市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全市两级法院都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城市。南山法院自2006年7月1日开始进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多年以来,深圳市法院不但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市已建立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审判网络,一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已经初步形成。同时,南山法院的“三合一”试点工作也为全市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在深圳两级法院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工作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三合一”改革不但必要,而且可行,试行知识产权“三合一”不但有利于统一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整体效能,还将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改革提供有益经验,并进一步扩大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在全国的影响力。
(二)深圳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之模式选择
在深圳两级法院推广知识产权“三合一”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在于试点改革模式的选择,即从单个法院来说,是选择紧密型、半紧密型还是松散型;从集中审理方式角度,是选择地域集中审理还是提级集中审理;从上下级法院来说,是选择仅在一个层级实现“三合一”的单一型模式还是选择上下级法院相互联动实现“三合一”立体化(型)模式?
如前所述,紧密型是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法院的一个专门审判庭(一般是知识产权庭)审理;部分紧密型是将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划归同一个审判庭,而刑事案件仍然由刑庭审理;松散型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由行政庭法官或者刑庭法官与知识产权民事法官临时联合组成合议庭审理。地域集中审理模式是指中级人民法院选择辖区内一到两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集中审理辖区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则集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提级集中审理模式是指提高依法属于基层法院一审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所有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不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立体型是指上级法院统一部署辖区各级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模式;单一型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个别法院试点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尚未形成上下级法院统一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我们知道,部分紧密型仅实行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两审合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不可能、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解决知识产权“三审分离”的弊端。因此,部分紧密型不应作为我们的选择。深圳市中院以及六个基层法院都获得授权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在深圳已不存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归中院管辖,而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归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形。因此,深圳法院不需要通过地域集中审理或提级集中审理改变案件管辖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合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单个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是选择紧密型模式还是松散型模式,是否在全市两级法院统一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也即立体型)。
如前所述,紧密型与松散型各有利弊。紧密型模式在知识产权庭中配置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法官,将所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集中在知识产权庭审理,紧密型模式是完全、彻底意义上的“三合一”,其优点在于:畅通不同性质知识产权案件之间的沟通、交流,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克服审判环节与障碍,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养。并且,从法院内部管理角度来看,紧密型模式最为简洁、便利。但相对于松散型模式来说,它也存在一定弊端,主要表现在:在紧密型模式下,为应对“三合一”需要,不但要为相关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配置专业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法官,同时还必须配置刑事、行政法官,由于多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量不多,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尤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审判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其次,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刑事、行政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刑事、行政审判庭的大环境,并且,由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较少,相关审判人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的甚至还要分流普通民事案件),这将导致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民事化倾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审判尺度的偏差。我们认为,不同模式主要是由各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审判机构的分布以及其所拥有的审判资源等条件决定的,紧密型与松散型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既有采用松散型的也有采用紧密型的,还有的法院由最初的松散型逐步过渡到紧密型。根据深圳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机构日趋完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日趋成熟的有利条件以及知识产权“三合一”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应在深圳中、基层两级法院统一推行彻底的“三合一”,即深圳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统一由两级法院相关知识产权业务部门审理。
实行这样一种模式的“三合一”,我们认为具有如下优点:第一,这种模式是彻底的、真正意义上的“三合一”,有利于达到“三合一”改革目标,实现“三合一”制度设计的初衷。第二,采用这种模式,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都能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审理,相关案件审理都由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员负责,有利于实现中基层两级法院“三合一”的协调联动。第三,无须改变案件管辖关系,也有利于规范“三合一”案件法院内部管理。深圳全部基层法院获得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授权,应该说,这既是我们不同于其他省市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是我们推行“三合一”的一项突出优势。目前,对于基层法院与市中院,我们仅仅需要从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分工、审判力量配置的角度调整对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与管理,无须在管辖问题上作大的改变。第四,实行这种模式,也有利于与上级法院以及公安、检察、其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之间业务指导、信息交流等方面工作的开展与配合。
(三)深圳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审判制度改革之具体方案
借鉴江苏高级法院、南京中院以及其他部分法院的经验,我们按照紧密型模式就深圳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试点工作,初步拟定了如下方案:
1.实行“三合一”改革的法院
推广“三合一”改革的法院为深圳市中院及其辖区的六个基层法院。
2.实行“三合一”的案件范围
实行“三合一”的案件范围包括属于知识产权性质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体是指对行政机关就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涉及海关处理的案件仍由市中院一审)。刑事案件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具体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罪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案件可根据案件是否以侵犯知识产权罪为主、案件是否存在其他重大、疑难、复杂因素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3.案件管辖
(1)南山、龙岗、福田、宝安、罗湖、盐田法院知识产权庭或相关民庭中的专门合议庭审理本辖区内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须符合粤高法〔2009〕47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2)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符合管辖条件的知识产权一、二审民事案件。
(3)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上诉案件以及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
4.审判组织的配置
试点法院应配备足够的审判力量从事试点工作,可优先将兼有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经历、经验的法官配置到相应岗位,确保知识产权庭不低于一个合议庭的人员配置。市中院应为知识产权庭配备具备刑事、行政审判经验法官,可以按照合议庭成员各自专业背景、审判经历等分别负责承办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案件案号编排及内部管理
一审案号:年份+法院简称+知+民/刑/行初字+第×号;二审案号:年份+法院简称+知+民/刑/行终字+第×号。
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案件归档等工作由知识产权庭或相关民庭中的专门合议庭书记员负责,根据案情及工作需要,行政庭、刑庭可派出书记员对相关工作予以必要协助。刑事知识产权案件原则上仍使用刑事法庭。
合议庭对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处理意见一致的,裁判文书由承办人草拟,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共同修改,最后按照本院相关规定签发;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可邀请行政庭、刑庭相关审判人员参加讨论,所提出的意见合议庭应充分考虑,如仍然无法形成一致或多数意见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合一”案件的司法统计。除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统计的要求,分别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外,还应对上述案件“三合一”审理情况进行专门统计。相关基层法院试行“三合一”审判案件应报市中院备案。
6.沟通与协调
(1)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协调发展。
(2)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注意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3)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庭与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就有关案件的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
四、深圳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改革之着力点
1.成立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三合一”改革不但涉及上下级法院、法院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就案件管辖、审判、管理的分工,同时也涉及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市场监督、海关等其他行政机关关系的协调。因此,“三合一”改革必须得到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的支持。为此,建议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行改革的重大问题,并借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及《落实8号文件工作任务分工表》之契机,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保证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2.做好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与帮助。本方案确定前要层报省法院、最高法院批准,试点具体运行中遇到困难与问题也应及时报告上级法院帮助解决。另外,为切实保证“三合一”试点取得好的效果,我们还应积极争取由省法院民三庭统一受理我市知识产权“三合一”二审、再审案件。
3.做好与市各相关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取得各相关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是推行“三合一”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因此,必须通过市委政法委、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或法院、检察院、公安联席会等渠道或平台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就“三合一”改革达成共识,解决诸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移送、起诉、管辖等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
4.建立完善组织机构,配备充实人员。全市法院应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投入,选拔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审判骨干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合理配置审判力量,为试点工作提供有效组织保障。
5.加大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完成审判力量准备。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因此,在相关试点工作正式推广实施之前,我们建议由市中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针对试点法院的相关审判人员开展专项业务培训,通过各种措施培养足以胜任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复合型人才。
6.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尽管部分法院的探索已经为深圳推行“三合一”试点提供了成功经验,但是真正全面推行“三合一”还必将遇到大量困难与问题,比如如何有效解决因“三合一”而出现的诉讼程序、实体规则、诉讼理念冲突,如何应对法院内部管理、外部协调与沟通等方面带来的新的挑战。因此,深圳两级法院特别是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加强调研与指导,跟踪检查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保证试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1]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总负责人为黄国新,课题组成员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叶若思、陈文全、罗映清、叶艳以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黄长营、江波、刘余敏、喻湜。
[2] 肖海棠:《关于知识产权审理模式的探析与思考——以广东知识产权审判为视角》,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9期,第46页。
[3] 曹军:《选择与回应:知识产权“三合一”实务模型构建与探究》,2008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
[4] 本书编者注: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刑民程序孰先孰后的问题似乎是个伪问题,此外,有些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于侵权手段明显违法或者不正当,可能不需要经过民事程序中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充分的交锋就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且,在国际范围内,有很多商业秘密案件需要通过刑事程序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5] 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6] 张左锋经营网络游戏外挂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审理时国内尚无其他判例可以参考,司法界、学术界对游戏外挂行为是否定罪、定何种罪名均有较大争议,南山法院充分发挥“三合一”的优势,整合审判资源、组织审判力量集中研究案件处理方式。案件判决后一审生效,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为国内司法界处理此类型犯罪起到了指导作用。陈寿福经营珊瑚虫软件侵犯著作权犯罪一案,国内影响较大,舆论对陈寿福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发行,其非法经营数额如何确定具有较大争议,在“三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下,南山法院集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审判的优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陈寿福行为的性质,一审判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