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关联案件现象的思考及对策分析

17 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关联案件现象的思考及对策分析 [1]

知识产权关联案件,是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指事实相同或相近的多起案件的一种习惯称谓,也称串案或系列案件。近年来,在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关联案件的数量逐年大幅增加,有些法院的关联案件已在知识产权案件总量中比重过半。大幅增长的关联案件现象成了知识产权审判的新动向,也给法院的审判管理、审判标准、审判效果等审判实务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结合济南中院2010年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相关司法统计数据,厘清关联案件现象的特点、成因,并对由此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及相应的尝试对策进行综合分析。

一、关联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一)关联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总量中比重过半

2010年,济南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数为427件,比去年增加67件。在这427件案件中关联案件为299件,所占比例达到70%,关联案件的比重大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关联案件的案件类型和涉及内容

在2010年受理的299件关联案件中,植物新品种案件为3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为5件,商标案件为58件,专利案件为107件,著作权案件为128件。关联案件仍是以知识产权传统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案件为主。

著作权关联案件涉及文字、图片、音乐、软件、影视等作品,还包括与上述作品类型有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85件,所占比例达到著作权关联案件的66%,网络著作权案件已经超过传统的著作权案件,成为增长最快的一类案件。商标关联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涉及“红双喜”“东阿阿胶”“OPPO”“七匹狼”“PUMA”“中石化”等国内外的知名品牌,社会关注度高。专利关联案件主要涉及建筑领域内的建筑施工材料、施工方法等专利权的保护问题。

(三)关联案件的几种基本表现形态

1.同一原告基于同一权利分别起诉不同的被告

这是关联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如我院受理的“红双喜”“OPPO”“七匹狼”系列商标案件,商标权利人基于其持有的上述商标,分别以销售侵权产品的不同经销商为被告提起了多个诉讼。

2.同一原告基于不同的权利分别起诉相同的被告

这也是关联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如我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某数字电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47件关联案件,就是因被告传播原告享有的多个不同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形成多个诉讼。

3.同一原告基于不同的权利分别起诉不同的被告

如我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系列专利维权案,原告依托其创作的“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为多项玩具申请了对应的外观设计专利,因山东省内各地市场上流通的众多不同玩具侵犯了原告的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根据众多不同玩具对应的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山东省内起诉了多家玩具经销,仅我院受理的此类关联案件就有53件。(https://www.daowen.com)

4.不同的原告基于同一权利起诉相同或不同的被告

此类案件的形成与知识产权人的独占实施许可有一定关系。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专利权人邱则有将其专利实施许可后形成的系列专利维权案。邱则有将其享有的专利权在山东省内按照不同的地域分别独占实施许可给不同的单位实施。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域,导致在相应区域内享有权利的不同独占实施权人按照地域划分,对相同或不同的被告提起了系列诉讼。虽然系列诉讼的原、被告可能均不同或相同,但案件涉及的诉争专利权却是相同的,使各案件的处理结果又息息相关。

(四)关联案件的结案方式以调解、撤诉为主

2010年共审结240件关联案件,其中调撤案件210件,案件调撤率达到88%。案件的调撤率高,除法院自身重视调解工作外,主要与关联案件中部分个案的先行处理对其他案件产生导向作用有关。部分个案先行处理后,尤其是那些裁判生效的案件,使原先持观望态度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的结果和风险均有了明确的预期。在可协商的框架基础已经清晰的情况下,原告为避免执行的诉累再适当让步或因胜诉无望而主动撤诉,就会出现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即一案审结后波及其他案件纷纷了结,这也成为知识产权关联案件审理中的特有现象。

二、关联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有关

与传统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最显著的特征是权利客体的无形性与可复制性。无形性指的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没有长、宽、高等立体空间特征,权利人不可能像控制有形财产那样通过占有而控制它。可复制性指的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因此,智力成果一经公开,人们均能够轻易获得,且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这使得未经许可的复制、使用或传播等侵权行为就可能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导致侵权难以预料,权利人事后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就可能引发系列诉讼案件。

(二)受知识产权权利多样性的影响

知识产权权利多样性包括其权利利害关系主体和权利内容的多样性。权利利害关系主体的多样性表现为,知识产权人可以许可给不同的人分别按照不同的方式使用权利,因此多个权利利害关系主体均有权在被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诉讼维权,就会导致关联案件的产生。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多样性更为显著,仅著作权就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十七项权利。如果权利人将不同权利转让给了相同或不同的受让人,而侵权人对上述不同的权利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会导致系列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侵权行为较普遍仍是不争的事实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可复制性,使得他人侵权很容易发生。侵权人因没有前期研发、投入、宣传的费用,使其可以较低的成本去侵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目前社会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仍普遍较低,加之侵权成本低廉、有利可图的利益驱动,侵权行为必然有其长期存在的生存土壤。形成大量的关联案件,也是知识产权维权与侵权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

(四)与诉讼维权方式市场化运作有关

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诉讼不但与权利无效、异议等行政程序联系密切,而且具有诉前临时措施、法定赔偿等特殊的法律制度,在诉讼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正是这种特殊性和专业性,权利人鉴于自身的诉讼能力有限,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权诉讼。目前我院受理的大多数知识产权关联案件,基本上是由权利人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专利、商标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代理机构维权。与普通诉讼委托代理不同的是,该类委托代理存在“诉讼经营”的特点,普遍是由权利人对维权事务“打包”,委托代理机构全权处理,代理机构通过风险代理或利益分成等方式与权利人分享诉讼利益。诉讼维权方式市场化运作因有利益的驱动,使委托代理机构的维权热情空前高涨,必然带来维权诉讼案件的大幅增长。

三、关联案件对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对审判流程管理的影响

审判流程管理涉及案件的受理、分案、送达、保全、排期、开庭、合议、宣判、归档等案件审理的诸多环节,是案件各审理环节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目前许多法院为便于操作、讲求公平,多采取逐人按次序轮流分案、逐案排期的方式进行流程管理。这样会出现关联案件被肢解分给不同合议庭、不同法官承办的情况。这样的分配方式虽然最体现公平,但送达、保全、排期、开庭、合议等审判流程难以同时集中办理,易造成当事人诉累,甚至出现各承办人对裁判结果互相等待观望的情况,从而影响审判效率。

(二)对庭审操作的影响

大部分关联案件只是被告或权利标的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基本相同,往往会出现庭审过程雷同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庭审操作规程开庭审理,容易形成庭审工作的简单重复,不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如不严格执行,则违反程序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利益,使庭审实务操作陷入两难境地。

(三)对裁判标准的影响

关联案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指事实相同或相近,因此案件的审理中需要解决大量共性问题。对有无诉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关系的定性、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共性问题,裁判的认定和适用标准要保持相对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关联案件的众多当事人对审理过程和结果相互关注,如裁判标准不准确、出入大,就会激发当事人的不满,损害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因此,正确的、统一的裁判标准,成为保障关联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所在。

(四)对绩效考核的影响

在知产审判实务中,关联案件调撤率高,即使调撤不成,一个判决书对其他案件也同样适用,工作难度比审理其他个案件轻松许多。而目前法院对法官绩效的考核,办案数量是最重要的考核指标,这就容易出现关联案件争着办、疑难案件不愿办的现象。

(五)对案件审理社会效果的影响

上面已经谈到,大幅增加的关联案件现象与诉讼维权方式市场化运作有关。诉讼维权的市场化运作,必然与利益无法脱钩。有利就有弊,在利益的驱动下,目前的关联案件诉讼维权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倾向,带来了一些负面社会影响。如有的诉讼代理机构,采取买断的诉讼代理方式,权利人只出具委托手续,所有诉讼事务、诉讼支出和判决所得赔偿数额均归于代理人。在完全以营利为诉讼目的的支配下,有的代理机构在全国各地到处搜寻侵权人,掀起“遍地开花”的诉讼;有的代理机构甚至不来诉讼,直接倒卖案源;有的为利益最大化,不去打击甚至刻意回避侵权产品的制作者,而以最终零售侵权产品又对合法来源把关不严的小商小贩为诉讼对象,这些现象都严重背离了通过知识产权诉讼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初衷。

四、司法实践中关联案件审理的尝试对策

(一)采取统分结合的模式,规范审判流程管理

针对关联案件给审判流程管理带来的影响,我院尝试采取统分结合的管理模式来应对。这种模式首先是由庭长把一类关联案件统一分配给一个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根据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案件的再次分配,最终确定每个案件的承办人。统一由一个合议庭审理一类关联案件,能够克服关联案件被肢解的弊端。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密切协作,能够确保送达、保全、排期、开庭、合议等审判流程的集中办理。合议庭成员都承办关联案件,大家对案情的熟悉程度高,能够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等问题达成共识,使案件的审理进度得到有效保障。

(二)采取集中开庭的庭审操作模式,确保庭审质量、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尝试的集中开庭的庭审操作模式,是合议庭将关联案件的庭审集中到一个时间、一个法庭,通知不同的被告同时到庭,按照案号顺序依次开庭,其他等待开庭的当事人在庭下旁听。在集中开庭时,首起开庭的案件一定要详细的调查、充分的辩论,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审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经过旁听,了解了庭审程序、熟悉了案情,而且在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下,原告雷同的主张、部分证据,即可不再宣读、出示,这样会使轮后开庭案件的庭审节奏明显加快,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如笔者所在的合议庭审理的涉及“PUMA”商标的9件关联案,虽然被告各不相同,但采取集中开庭的庭审方式,只用了一天的时间就全部审理完毕,而且当事人对庭审效果也很满意。

(三)规范审判管理,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

为确保关联案件的“同案同判”,在严格审判管理的基础上,我院采取了以下有效的尝试:一是强化合议庭的自身职能,对由一个合议庭审理的关联案件,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必须掌握每案案情,熟悉涉案权利的技术特征,提前上网查阅是否有判例可供借鉴。合议庭成员要紧紧围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否得当、判决理由和结果是否合理等内容,严格规范地评议案件。二是对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同合议庭审理的关联案件,采取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形式,甚至采取全体审判人员参与扩大研究的方式,达成法律适用的共识,界定自由裁量范围,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三是对一些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疑难关联案件,与审理类似案件的其他地市中院进行广泛交流的基础上,对相关关联案件进行系统研究,科学确定赔偿的基本范围和标准。

(四)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确定考核指标

为了使关联案件的审判绩效得以公平合理的反映,将办案数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习惯做法予以纠正,进行了绩效考核办法的完善尝试:将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的结案数、结案率、二审改判率、二审发回率、再审改判率、再审发回率、庭审考核、卷宗评查、卷宗归档、调撤率等十个审判指标具体量化为不同分值进行考核;同时将涉诉信访率和廉政作风建设情况列为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将信息宣传调研成果等列为工作成就中的考核加分项。新尝试的绩效考核办法,实现了对审判质量的客观评价机制以及对法官信访廉政调研情况的综合考评机制,彻底抛弃了“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的考核标准。

(五)在保护的同时兼顾利益平衡,确保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为了使关联案件回归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诉讼目的,防止那些牟利的关联案件代理机构将不良的社会影响通过诉讼转嫁给法院,在关联案件的审理中,应坚持“加强保护且兼顾利益平衡”的审判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立的宗旨,绝不仅是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时,应当追求在能够给权利主体自己带来充分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能够给他人、社会或者国家带来相应的利益。因此,在支持权利人合理诉求的前提下,我院对关联案件的处理亦尝试侧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尤其重视涉及行业发展生存、诉讼弱势群体案件的审理。如审理的涉及网吧被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列案件,为有利于济南网吧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存,没有简单支持原告方过高的赔偿请求,而是在与网吧监管部门座谈、充分了解网吧行业经营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又如审理的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53件专利案,涉及的侵权责任最终承担者是在全省各地各商场租赁柜台的诸多个体经营者,这些小商小贩处于社会的底层,对合法来源把关不严,难免会成为欠缺诉讼常识的牺牲品。为兼顾利益的平衡,进行了突破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法定赔偿最低标准的司法裁判尝试,在一万元以下合理地确定了统一的赔偿标准。这些兼顾利益平衡的有益尝试,使关联案件的处理能够化解群体性诉讼风险,克服诉讼市场化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联案件是我国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所直面的现实课题,各地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情势各异,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处理态度和结果也各有差异。本文仅围绕济南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关联案件情况进行评论分析,这与本文的研究视角和定位有关,难免以偏概全。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公正的统一命题下,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审理应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处理知识产权关联案件必须坚持共同的司法价值取向,个案的处理虽有异而应存同,如能以此为宗寻找到各自突破的路径,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1] 作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毕惠岩、刘军生、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