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日用陶瓷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问题研究

11 淄博市日用陶瓷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问题研究 [1]

淄博是全国重点陶瓷产区,被誉为“中国陶瓷名城”“北方瓷都”。2009年,淄博陶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证为“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淄博陶瓷”被认定为地理标志。由于日用陶瓷产业的生产工艺、外观、瓷身图案等同时蕴含了多种知识产权,如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著作权等,而这些工艺、外观、图案等因易于模仿和复制,故日用陶瓷产业内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就以仿制其他企业设计的陶瓷为生。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陶瓷产业的健康发展,亦不利于鼓励陶瓷产业创新。因此,我市法院针对我市陶瓷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淄博市日用陶瓷产业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日用陶瓷企业三百余家,年产量16亿件,规模和产值位居全国第三,实现销售收入205亿元/年。有知名商标企业九家,该九家陶瓷企业均被授权使用“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和“淄博陶瓷”地理标志。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淄博发展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档新瓷种最多、被选中的国家机关用瓷和国礼用瓷最多的地区,从传统的日用陶瓷、工艺美术陶瓷到代表最新科技成果的高技术陶瓷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图示

我市陶瓷企业的特点:

1.行业增长速度快。日用陶瓷企业产量5年间增长了68.75%,产值增长了63.38%,销售收入增长了64.39%,利润增长了84.31%。除2009年受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增幅有一定回落外,其他各年均增势良好。

2.行业集中度高、组织机构日趋优化。陶瓷工业形成了以淄博市为中心,辐射全省的陶瓷产业集群。企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通过破产、重组和企业改制等方式,我市陶瓷企业实现企业的整合重组,不断壮大实力。

3.科技实力大幅提升。2009年山东省陶瓷公司起草的淄博陶瓷5项标准,2011年由淄博市陶瓷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山东硅苑科技、博大陶瓷起草的三项国家标准被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这些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标准着我市陶瓷质量标准和科技水平走在了全国前列。

4.地域品牌促进产业发展。“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品牌效应不断扩大,拓展了淄博陶瓷的品牌市场。淄博陶瓷已成为国家用瓷和星级宾馆的首选,作为国礼,被国内外博物馆和国际友人广为收藏。

二、淄博市陶瓷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管理情况

我市陶瓷产业目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档新瓷种居于全国首位,在陶瓷产业的研发、知识产权申报、管理方面均走在全国前列。

(一)企业商标情况

2009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注册了“淄博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淄博市“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目前,淄博陶瓷全行业有中国名牌2个,中国驰名商标1个,国家免检产品7个,中国陶瓷行业名牌6个,山东省名牌10个,山东省著名商标6个,山东省陶瓷行业名牌15个,国家级、省级、行业名牌数量在全国陶瓷产区中名列前茅。这些商标的成功申请和精心维护,对淄博陶瓷产业的整体发展至关重要。具体到企业,淄博陶瓷的商标主要集中在9家规模企业手中,这9家企业申请陶瓷商标52件,现有效商标47件。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重视商标申请,创造出一批知名优秀品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凝聚了企业的信誉,在知识产权的各类型权利中,各企业一般都率先重视商标,故淄博陶瓷的商标享有情况整体较好。涌现出多起知名品牌,如:“华光”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为中国驰名商标;淄博华光陶瓷、山东硅苑科技两家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各企业享有的商标资源“贫富不均”。在陶瓷发展初期,由于各企业对商标重视程度不同,一些有远见的企业注册了大量体现淄博陶瓷特色的商标,在商标发展上占据了有利地位,拥有商标数量最多的是山东福泰陶瓷有限公司,有效商标达25件。而同为9家规模企业的淄博金马陶瓷有限公司却未检索到有效商标。

3.有效商标总量不足、知名品牌不多。陶瓷作为淄博的特色产业,拥有的有效商标总量较低,不能形成规模。整个日用陶瓷行业仅拥有“华光”一项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总量亦不足,需提高有效商标量及商标含金量。

(二)企业专利情况

淄博陶瓷企业共申请专利334件(截至目前有效),其中发明专利112件,实用新型专利158件,外观设计专利64件。日用陶瓷共申请专利130余件,九家规模企业共申请专利70件。陶瓷企业的专利呈现以下特点:

1.陶瓷专利的技术含量不高。从专利分布来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占专利总数的66.5%,发明专利只占专利总数的33.5%。从专利申请实际情况和价值来说,发明专利申请一般要实质审查,专利稳定性强,具有较高的价值,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往往形式审查,其价值含量不高。因此,尽管淄博陶瓷企业的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但核心技术并不多。

2.淄博陶瓷企业的专利分布不均衡。淄博9家规模陶瓷企业中有4家至今无任何专利,这些企业往往缺乏专利意识,或不具备专利研发能力。现有专利主要集中在山东硅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和山东泰山瓷业有限公司,这些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较强,具有较高的专利保护意识。

3.陶瓷企业专利的申请欠慎重考虑,容易引起专利纠纷。由于专利的市场价值很高,部分企业未经科学研讨和慎重考虑,就开始申请专利,其所申请的专利大多数为陶瓷的外观设计专利,许多专利大同小异,缺乏美感,法律状态不稳定,容易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由于缺乏独创性、文化性,专利产品之间也时常发生冲突,专利不但无法起到排他性法律效果,还容易引发冲突。

(三)企业著作权情况

淄博陶瓷的著作权主要体现在其瓷身图案上,包括瓷身花纸和手工绘制图案。九家规模陶瓷企业拥有瓷身图案著作权41项,仅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就拥有著作权30项。各陶瓷企业均聘请了国内知名的艺术大师为其陶瓷瓷身作画,在淄博有中国陶瓷艺术大师6名,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61名,山东省陶瓷艺术家26名,提高了淄博陶瓷的艺术性和文化品位。

随着淄博陶瓷业的壮大,涌现了一大批关于淄博陶瓷的发展形势、生产工艺、企业陶瓷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著作和论文。从微观企业来说,一些大的企业在品牌创建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品牌塑造的重要意义,近几年开始加大陶瓷方面著作出版和论文发表的工作力度,比如华光陶瓷出版了《华彩乐章》等著作。这些出版物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版权,对淄博陶瓷文化的发扬十分有益。

(四)其他知识产权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

淄博陶瓷烧制技艺在长期的生产发展中,形成了烧制技术精湛、产品风格鲜明、品质丰富等特点。20世纪70年代后,在传统产品基础上新研制成功、迅速发展起来的高级日用细瓷,既有现代精细瓷器的美感,又有优良的理化性能,在工艺技术上实现了传统制瓷的重大突破。2011年3月26日,淄博陶瓷烧制技艺被国务院批准入选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五)知识产权涉诉情况

目前我市法院受理涉日用陶瓷产业知识产权纠纷20件,这些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类型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上。原因如下:一是在陶瓷产业中,商标和瓷身图案(即著作权)易于模仿和复制;二是我市陶瓷企业的商标和著作权拥有量在知识产权中比重最大;三是商标和著作权诉讼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侵权事实更容易发现,企业通过直观的比对往往就能得出侵权与否的初步判断,企业的敏感度较高。

2.案件被告以淄博本地企业为主。该类案件按诉讼主体的区域位置来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淄博陶瓷企业之间的纠纷;另一类是淄博陶瓷企业和外地企业之间的纠纷。第二类纠纷所占比例较少。

3.原告胜诉的概率较大。20件案件中,支持侵权和和解撤诉的有19件,达95%,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胜诉率,这说明了企业在对待诉讼问题上比较慎重,也反映了占有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4.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未进入司法领域。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案件并非通过诉讼解决,很多企业往往在实践上更倾向于自行解决发生的纠纷,有些企业甚至容忍侵权的发生而不进行维权。

三、淄博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

1.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制度。因此,当淄博陶瓷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有关企业既没有给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举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也没有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职工承担对企业应有的知识产权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淄博陶瓷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有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或对申请专利程序、申请专利时须提交哪些申请文件知之甚少等原因而很少申请甚至不申请专利,对商标的巨大市场潜力及其价值估计不足,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别人仿制自己的陶瓷产品能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而没有使自己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充分、及时和有效发挥。

3.对品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品牌对淄博陶瓷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淄博虽然在实施品牌战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淄博陶瓷企业不但没有充分有效地利用“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而且对商标法律制度在维持品牌唯一性、独特性与重要性方面认识不足,在以品牌的扩张和品牌的商品化带动企业无形资产增值等方面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外部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司法宣传力度不够。我市法院自2004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后,所受理的陶瓷企业相关纠纷并不多,这与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不够有关。在本次调研过程中,我市法院除调研陶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外,亦对各陶瓷企业进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讲和解惑。

2.陶瓷产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由于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管辖制度,两者的管辖存在重叠之处,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的依据和所处立场不尽相同,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两者缺乏协作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3.审限相对较长,影响了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由于陶瓷产业的易复制性,使得陶瓷产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业的新产品一经上市就有蜂拥而至的仿制品也涌向市场,如果不能及时保护,待该产品市场滥化、产品价值贬值再予以保护,则失去了司法保护的实际意义。进入诉讼程序后,有些技术问题需要鉴定,有些专利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认定结论,导致有些“案件未审理完毕,新产品已淘汰出局”。因此,在涉陶瓷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时效的要求更高。

4.保护措施力度不够。因陶瓷产业所具有的特性,其一旦被仿制所产生的损失亦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侵权赔偿数额方面需要更多的支持。目前司法对陶瓷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仅限于进入诉讼程序后进行调解或判决,判决的数额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无异,这对于陶瓷企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5.取证方面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证据具有隐蔽性、易毁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较之普通民事诉讼证据更难以取得和容易灭失,当事人自行取证的难度较大,证据可采信度法院亦难以认定,致使很多案件因难以举证而致无法请求司法保护。

四、淄博陶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建议

(一)内部措施

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保护陶瓷企业品牌是品牌保护中最有力的措施,淄博陶瓷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对应措施:

1.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部门和制度。淄博陶瓷企业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业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要求职工承担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切实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与保护,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的长效机制。陶瓷企业应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规章等形式,采用多种方式,激发、培养、保护职工的创新精神与创造力,同时不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3.实施企业品牌发展战略,确保企业无形资产增值。淄博陶瓷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并有效发挥“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作用。同时,努力打造企业品牌,加大企业品牌宣传、扶持与延伸力度,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

(二)外部措施

1.协调执法和司法,实现陶瓷产业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作。在陶瓷企业知识产权协作管理与保护方面,加强法院与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经常性地进行业务交流与信息沟通,共同探讨保护策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邀请其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在规范市场竞争、鼓励自主创新的同时,也有效地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空间。

2.完善管辖制度,拓展司法职能。改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深入开展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和探索。在一个程序中解决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省时省力,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行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符合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要求,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审判资源的整合和专业审判人才的培养。对此,我院亦在积极探索。

3.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注重专家意见。知识产权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判质量,影响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评价。挑选涉陶瓷领域懂得知识产权的业界内资深人士充任陪审员,协助法官对涉陶瓷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把陪审员的专业知识运用到人民法院的裁判中去。涉陶瓷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问题很多,知识产权专家特别是技术专家的意见显得尤为重要。应将专家意见的听取和主动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辅助手段,形成长效机制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

4.审慎采取证据保全、诉前禁令措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陶瓷企业维权多发生在销售领域,这时已经对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对正在进行生产的企业,往往取证非常困难,即使掌握了侵权证据,等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往往产品已经被淘汰出市场,维权意义不大。对在市场上确实无法获得侵权实物的案件,经权利人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后,对被控侵权厂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侵权证据,可为案件审判打下坚实基础。在权利人符合诉前禁令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时,法院可以采取诉前禁令措施,及时维护权利。

5.严把审限关,提高审判效率。对于陶瓷产业的知识产权维权而言,时间即是生命。应严格限制技术鉴定的程序启动,对知识产权的技术问题,因案制宜,采取专家咨询、专家论证或者专家辅助人说明等方式解决技术问题。同时,严把专利侵权诉讼中止条件,对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不中止为原则。对于涉陶瓷产业的案件,缩短审限,及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发挥司法保护产业发展的作用。

6.妥善运用民事赔偿制度,加大侵权惩罚力度。陶瓷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一般不高,截至现在,最高的赔偿额只有7万元,这种赔偿往往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起步阶段,过高的赔偿额会影响国内企业的发展。但陶瓷产业与一般产业不同,淄博陶瓷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优势,我们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加大赔偿力度,树立淄博陶瓷良好的企业形象。

知识产权是淄博陶瓷企业的生命线,陶瓷企业品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淄博陶瓷企业品牌保护的必经之路,亦是司法发挥服务地方经济、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作用的使命所在。我们相信通过加强陶瓷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与外部司法保护的有机结合,必将增强陶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也使得淄博陶瓷企业会有更多的陶瓷知名品牌不断出现和壮大。


[1] 作者: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课题组成员为陈燕萍(执笔人)、史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