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合法原则
2026年03月11日
第四条 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部门规章及文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10月26日 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第3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案例指引〕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构成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