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2026年03月11日
第六十二条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请示答复〕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询问答复》2004年6月15日)(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于这个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地方性法规不仅不得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设定年检,而且对其他的任何事项都不得设定年检。实践中,我省制定的多个地方性法规中都有关于对已颁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有关机构等进行定期检验的规定,如省电信条例规定对电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等机构要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这类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相符?特请示,请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定期检验(年检),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定期检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