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2026年03月11日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
1.《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10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2.《行政复议法》(2017年9月1日)
第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司法解释及文件〕(https://www.daowen.com)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 法释〔2009〕20号)
第1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指引〕
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又未出具书面裁定,造成当事人向其他部门上访、申诉并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被拒绝后,由于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