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及文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10月26日 质检总局令第149号)(https://www.daowen.com)
第13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