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转让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13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2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https://www.daowen.com)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及文件〕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 卫生部令第70号)
第31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15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 安监总局第65号)
第36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6月24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5号)
第30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答复〕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对旅游行业管理中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函〉的复函》(2004年8月2日 国法函〔2004〕292号)
一、合并一般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后,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有关行政许可应予注销。据此,不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甲社与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乙社合并,成立新的法人,甲社与乙社均解散,乙社的出境游经营资格应予注销,新法人不能继续使用乙社的出境游经营资格。